反窃电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一、电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二、窃电案件取证难电力用户点多面广,涉及千家万户,计量装置大都安装在用户处。在用电检查过程中,用户经常采用各种方式,延缓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现场。特别在山区农村,山大人稀,居住条件边远,加上猛狗看守,检查人员是无法接近窃电点,窃电者更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对策。再者,面对损坏的用电计量装置铅封或拨开接户线绝缘层,拒不承认是窃电,或说不知道,或说是其它原因损坏,总之不承认是自已所作所为,导致取证难。三、窃电量认定难电力是无形的特殊商品,在窃电过程中,窃电与“销赃”是同时完成的,没有了赃物,仅有现场抓获的窃电行为,认定窃电量难以取得直接证据。一是窃电时间难确定,现场取证只证明有窃电行为,很难直接证明窃电时间,一般采用推算的办法难免出现争议;二是用电量难确定,虽有一定规律,但不是绝对的,许多数据只有通过用户提供,在大多数情况下,供电企业是吃亏的,如按法律法规办事,窃电者就难免出现争议。四、供电企业处理窃电难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同时因电力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资源配置不到位,导致行政执法职能的缺位,也严重影响供电部门查处窃电行为的力度。再加之在查处窃电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单位在被查实有窃电行为面临停电时,行政部门干预供电部门停电和处理多,影响公正处理。五、用电检查人员人身安全保障难窃电者因有明显的利益驱动,加上各种势力和因素的暗中相助,往往态度极其蛮横,有的甚至大打出手,而用电检查人员凭的仅仅是一颗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开展工作,他们手无寸铁,人身安全严重受到威胁,全国已发生了多起因窃电者殴打用电检查人员至残的案件。此类案件在我司就出现过,而当事件发生后,若没有严厉的打击窃电者,势必影响到用电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目前有的职工或农电工出现抵触查处窃电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