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一、对学习法律知识的认识二、法律基础知识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的邀请,在人民大会堂与采访大会的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为普通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学法。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定义•法律特征•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的定义在中国古代有这么个传说,神仙赠送给黄帝一只叫做“廌”的神兽。它长得像鹿的模样,四蹄、独角、常呈坐姿。夏天它喜欢生活在水泽边,冬天它喜欢生活在长着松树和柏树的树林里,它爱吃一种肥美的荐(jian荐)草。法兽獬(xie谢)豸(zhi至)黄帝的大臣皋陶(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处理案件时,有时原告和被告两造争执不休,连英明的皋陶大人也很难断定是非,就常常请獬豸来帮忙。它用它的独角去抵触谁,用口去咬住谁,谁的官司就输了,那个人就被判定为有罪。果然蹲在法院门口啊!•法律的特征1、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3、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其主要内容.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把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化、具体化,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4、法是明确的、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的特征.这种规范性和概括性是严格、具体、明确的.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行为,应该做什么行为或不应该做什么行为,对什么行为予以保护,对什么行为予以制裁等,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定出一个模式.•我国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1、宪法毛泽东在审阅和修改宪法草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条例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有抵触就无效。宪法的性质:我国宪法的发展概况: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88年修正案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93年修正案确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坚持改革开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99年修正案把“邓小平思想”写入宪法,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写入宪法,第一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12.4法制宣传日:•2001年5月,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