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总论部分:一、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领域的识别性标记与成果享有的法定权益。二、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1)专利权。(2)着作权。(3)商标权。(4)发现权。(5)植物新品种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反不正当竞争。(8)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三、知识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两层含义:(1)知识产权为其权利人所独占;(2)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属的知识产权并存。2、地域性:依照某一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3、时间性:发明专利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商业标识,不少于10年,通常无限制期限;版权作品,不少于50年。4、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信息、符号、形式)能够重复再现。5、法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明文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6、非稳定性:对有形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人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对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得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和毁损,故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保护范围是确定的。相比之下,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就要困难得多。7.公益上的制约性:应该说任何权利都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禁止权利滥用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的公益上的制约性,除了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利均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公益上的制约性,如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公示制度、一次用尽原则等等。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措施:P13临时措施:1、诉前责令停止侵权。2、诉前证据保全;3、诉前财产保全。着作权部分:一、作品: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二、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1、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等。2、可复制性: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智力成果不受着作法的保护。三、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着作权法不保护思想。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如记账方法,算数方法。3、事实及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4、官方正式文件,如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命令。5、竞技体育活动。6、公有领域的作品。7、违禁作品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着作权法第四条)比如违背法律、宣传反科学、反人类、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反动、淫秽的言论等作品。8、时事新闻。四、作品的类别:(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面形式)注: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2、文字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例如,计算机软件、盲文、数据的汇编。(二)口述作品: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指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交响乐、歌曲、乐曲等)2、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3、舞蹈作品: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态、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注:舞蹈作品不是指在舞台上的表演,而是指被表演的舞蹈动作的设计。4、曲艺作品: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5、杂技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注:着作权法不保护任何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或实用性功能(四)美术、建筑作品:1、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2、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仅指三维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建筑物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无法分离,则建筑物的外形不受着作权法保护。3、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这一概念,来源于《伯尔尼公约》规定。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1)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2)其能够独立存在的艺术设计具有独创性;(3)实用艺术品应当能够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五)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六)影视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1、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注:保护的是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绝非其中的实用性功能。2、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五、着作权的主体与归属:(一)一般意义上的着作权主体:着作权的主体即着作权人。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2、拟制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作者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六、特殊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与使用:(一)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两个要件:1、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2、创作属于职责。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依《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单位享有的优先使用权的期限是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在此期限内单位的使用权是专有的,即非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其作品。须指出的是,单位只能自己行使其优先使用权而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至于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是否有付酬义务,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二)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三)合作作品: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四)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利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同时征得原作品着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着作权人的双重同意,并且分别支付报酬。演绎作品的归属:坚持两个底线:1、应当保留原作品独创性和个性化的表现部分;2、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五)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六)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七、着作权的内容:(一)着作人身权1、概念:又称精神权利,是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着作人身权是指着作权中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它是指因完成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的创作性劳动,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赋予作者的与其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相关的权利。2、特点:(1)永久性:有的国家对其有期限限制。(2)不可转让或继承:作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3、具体包括: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特点(1)是一种具有经济权利性质的着作人身权(2)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3)如果作者已转让着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行使着作财产权,通常可以视情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4)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例如受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的限制)署名权:作者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向世人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修改权: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这种改动不得篡改原作品。特殊权利:收回作品权:是指作者将着作权许可或转让之后在作者观点改变、作品内容错误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要求收回已经许可或转让的作品使用权以制止作品继续流传的权利。接触作品权接触作品权,又称作品附着物接触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当作品原件为他人所有时,作者为了行使某种着作权而享有的接触作品的权利。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二)着作财产权:经济权利,指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事例】某行政管理机构Z委托雕塑公司Y为其在公共场所做一个雕塑,Y未经X的同意,剽窃了雕塑中心X的作品,将该作品耸立在指定的公共场所。后来,得知此事的X提起诉讼,要求Y赔偿损失,要求Z销毁涉案雕塑。1、Z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的立场:不侵权,因为Z合法取得了雕塑的所有权,为作品的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没有审查产品是否侵权的义务。2、是否应当销毁雕塑法院的立场:不应当,只需要令Y标明着作权人的姓名、名称。因为该物已经为Z所有,销毁它构成对物权的侵害。原告的损失已经从Y那里得到了赔偿,销毁导致交易的回转和资源的浪费。八、邻接权:(一)邻接权的概念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1)邻接权客体与作品存在一定关联,与狭义的着作权在性质上都是专有权利。(2)邻接权的客体是未达到“独创性”标准,其享受的法律保护水平相应较低。(二)邻接权与着作权的区别:(1)主体不同。着作权的主体多是自然作者,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它们通常是法人。(2)对象不同。着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劳动成果;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金,至于其对象分别是表演、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3)权利的内容不同。就权利的内容而言,邻接权是一种简单的权利,而且它通常不具有人身权利的性质(表演者权例外)。而着作权则复杂得多,既包括人身权利,亦包括财产权利。(4)保护期不同,邻接权保护期比较短,通常是25年左右。而着作权保护期则长达作者终生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