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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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建设规模急速扩大。促进了建筑业的繁荣,同时也给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增加了极大的困难。虽然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工作,通过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施工现场管理“四个标准”等,在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深入开展创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建筑安全生产月及安全整顿月活动,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就目前看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式依然很严峻。上半年由于受“非典”的影响,施工人员紧张,影响了施工进度,延误了工期。“非典”过后,多数施工企业只注重施工进度,把安全管理放到次要位置。九、十月份我市建筑行业接连发生了几起三级重大事故。但施工现场安全形势并不乐观,各别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存在“脏、乱、差”现象,与建筑文明工地还有一定的差距。当前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从宏观上讲影响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因素可归纳为四个不适应:一是现有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生产形式不相适应;二是企业安全管理和建筑业生产现状不相适应;三是施工现场防护水平和国家标准不相适应;四是企业资金短缺,债务链制约和企业安全防护资金的投入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项目经理安全意识不强。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产权变换,项目经理已成为真正的经济实体,项目经理拥有人、财、物自主支配权。重经营轻安全、重生产轻管理、重质量轻安全、重突击轻长效,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一包了之的现象较多。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设施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不少工地还存在着上级检查时突出应付,检查结果后迅速回潮,长效管理水平差。2、各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各工地之间现场管理参差不齐,例如:文明工地与非文明工地,邻街工地与非邻街工地,市区与郊区、城区与乡镇工地管理水平存在明显的反差。3、安全管理不能真正齐抓共管。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相对滞后,安全隐患难以得到控制。不少施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被精减或被合并掉,有的企业即使内部设置了安全机构但也存在人员缺乏、素质差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又处于有职无权、难以胜任的一面。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安全员基本上是身兼数职或几个工地,现场安全隐患难以及时发现,更谈不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只注重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方面不管或很少过问,导致安全工作在不少工地是处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位置,未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落实到实际行动之中。4、现场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求,违章指挥、冒险蛮干。不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在客观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安全投入。目前建筑领域竞争激烈,工程资金短缺、垫资、带资、拖欠工程款,标底下浮让利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相当普遍。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在抱价上自相残杀,恶性竞争。工程中标后,不得不挤占安全设施防护费用,以致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难以到位,大量的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如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劣质配电箱等等)在工地使用,留下安全隐患。职工自保意识差,违章施工,冒险蛮干的行为时有发生——施工现场职工流动性大,企业和项目部大量使用外地民工。职工入场三级教育只是流于形式,公式化、简单化、陈旧化,没有针对性,员工的素质得不到预期提高的目的。少数工地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不按规定备案、任意发包给无资质拆装队伍,给安全生产留下许多隐患,另外,现场管理人员对标准、规范掌握不准,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隐患。针对当前建筑工地生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我们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即将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依法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扭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紧紧围绕两个“三位一体”,即“企业法人、项目经理与班组三位一体”,“责任制、规章制度与现场三位一体,围绕依法行政和规范化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管理不但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大环境的需要。结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我县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水平,采取如下具体措施:1、各施工企业法人是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消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之风。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系统,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与总项目部签定安全责任状,总项目部与分包项目部签定安全责任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目标。2、建立健全公司级安全管理机构,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应经常检查工地;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3、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研究成果显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5关系。这一安全经济的基本定量规律是指导安全生产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企业领导应当正确理解安全资金的投入是公司或项目部的必备资金。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搞好安全知识、安全技能、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三级教育,憝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的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5、施工工地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之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否则不得进行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严禁使用无拆装公司资质的拆装,无租赁资质单位的设备。6、进行专项治理基坑坍塌、塔吊隐患和高空作业隐患、触电、物体打击等易于出现安全事故的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危险因素,把事故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7、利用冬闲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项目经理、安全员认真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2号令、施工现场管理四项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8、要树立建筑业争创文明行业的新形象,努力改变过去建筑工地“脏、乱、差”不文明施工现象,把建筑工地建成“景点式”的文明现场,加大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检查、监督力度。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必须做到:⑴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体系,制定文明施工方案;⑵搭设标准化、规范化临时设施;⑶按施工现场平面图摆放物料、机具;⑷制式宣传板、围档、道路硬化、临时线暗设、密目式安全网;⑸现场绿化,生活区与作业区明显分开;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灭害”要求。⑹遵章守纪、遵纪守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9、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死亡事故的,将视为安全生产无保障企业,进入市建委警示系统,在建设招标时,予以特别提示。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失职行为的,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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