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2001年11月21日证监发[2001]144号)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效率,减少市场风险,现就缩短新股(含首次发行和增资发行)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应调整相关运行规则和程序,满足新股发行结束、募股资金到位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快上市交易的需要,逐步达到该间隔期限一般不超过七个交易日。新股上市由发行公司申请,具体时间由证券交易所确定。新股发行公司未在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内上市的,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公开说明发行公司董事会陈述的理由及预计的上市时间安排。二、新股发行公司募股资金到位后,证券登记公司应督促主承销商协助发行公司尽快提交股份登记申请,证券交易所应督促新股发行公司尽快提交上市申请。各单位应加强对新股发行公司的指导,方便并协助新股发行公司办理有关事宜。三、证券登记公司在受理股份登记申请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主承销商应协助和督促新股发行公司在发行结束、募股资金到位后的第二天完成验资工作,获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协助和督促新股发行公司在新股发行阶段提前准备办理股份登记的申请资料。定向募集公司在原有股份登记手续办妥后,证券交易所方安排其通过交易系统发行新股。四、新股发行公司按照《证券法》第45条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和按照《证券法》第48条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营业执照,可以是公司新股发行前持有的营业执照。但上市公告书应披露本次新股发行后营业执照变更的有关程序和预计的时间。五、本通知发布后,证券交易所可以选择若干新股发行公司试运行,并在三个月内逐步适用于全部新股发行。证券交易所应组织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会员单位认真执行。各单位在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