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包括外单位进入我公司或我公司进入外单位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三、职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四、定义本制度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或员工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会议、演讲、庆典等活动;(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人员密集活动。五、工作概要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2、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3、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4、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5、经公司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安保部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三)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四)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五)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6、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承办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五)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7、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2007年9月国务院令(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由公司正式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批准后,按相关批准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