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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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市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x党发[x]X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x民发[x]10x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x年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x大精神,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政府关于打贏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x、x深度贫困区为重点,瞄准全市21个贫困村和14个深度贫困村,不断强化措施,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力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力争年内实现全市2.3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低保、高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贏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深度贫困地区群众同全市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二、主要任务(一)切实增强低保救助兜底保障能力。一是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各县(市、区)要持续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坚决整治错保、漏保、骗保等问题,每半年开展一次民政云社会救助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比对,对比对出的重点贫困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及时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二是加强特殊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工作。开展困难残疾人和重大疾病因病返贫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工作,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规定进行适当扣减,符合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于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确保实现应兜尽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三是提升脱贫兜底保障水平。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采取全额保障或上浮一定比例增发低保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提高对因病因残等困难家庭的补助标准,重点对A类和B类对象加大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保证贫困对象的基本生活通过救助实现兜底;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一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给予一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一是开展特困供养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特困人员每半年开展一次摸底排查,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及时纳入供养范围。二是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预算配套资金支持,按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断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水平。三是强化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加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全面落实分散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条件,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经申请按程序及时纳入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范围,切实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料护理供养水平。(三)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一是提高建档立卡返贫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各县(市、区)要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脱贫再返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水平,人均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县(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对于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导致群众重大生活困难,可通过本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提高救助额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是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贫困人口,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补齐手续,帮助解决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意外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四)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平台,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享受国家惠残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因残疾人中16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和日间照料;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有长期照料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可利用农村养老机构、福利设施等为其提供集中养护或日间照料照护等服务,帮助其提高生活质量,释放家庭劳动力。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事关扶贫攻坚战略全局,关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为统筹开展兜底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组织保障;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深化民政业务“放管服”改革,推进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各项救助业务“民政云”系统“不见面”审核审批规范化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定期开展低保等救助对象的户籍、车辆、就业、保险、住房、存款等信息核查工作,推进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精准救助,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救助对象,尤其对历史遗留的退役军人、计划生育户、征地拆迁户等行政性纳入低保救助的,各县(市、区)要逐户开展摸底排查,对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持续整治“漏助、错助、骗助”等问题,打造“阳光低保”,增强社会救助公信力和执行力。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会救助窗口、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手机APP、网站等新媒体,定期公开低保救助对象、特困人员救助对象等社会救助信息,并督促各乡(镇)政府、居委会要按季度在各行政村、社区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手机APP、互联网等新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津补贴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五是加强督导检查。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检查等方式,市民政局对各县(市、区)兜底脱贫工作开展两次以上督导检查,建立民政涉农领域常态化督查机制,重点检查“错保”、“漏保”、“人情保”及行政性纳入低保等突出问题,并将平时督导检查情况作为对各县(市、区)民政工作考核依据上报市委、政府,确保社会救助兜底助力精准脱贫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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