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办公网综合出口防火墙产品及无线网络设备项目所需高端防火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ABC-3HWD1111141-69901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联系人:洪亮联系方式:65222494邮编:100005乙方:北京明星耐特通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戊12号恩菲大厦B座201联系人:刘杰联系方式:电话:63967410转232手机:13910510939邮编:1000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防火墙设备及服务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定义(一)“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二)“合同总价款”包括设备的价格、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设备保险费、税费及相关服务价格等保障甲方正常使用本合同项下所购设备及服务一切费用的总和。(三)“设备”指本合同项下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硬件设备及有关软件、文档、备品备件、各种资料、专用工具等。(四)“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有关运输、交货、安装、测试、调试、系统集成、工程实施、配置变更、同城移机、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及其他使所购设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服务等。(五)“文档”指用来描述设备的内容、组成、设计、型号规格,测试及验收结果,及设备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设备设计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等。2(六)除有特别说明外,“天”、“日”指日历日。二、合同的组成以下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同文件的条款之间有冲突,文件之间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一)本合同及其附件;(二)成交通知书(含乙方承诺函等);(三)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采购编号:ABC-3HWD1111141)(含澄清文件、最终报价及承诺等);(四)甲方发出的采购文件(采购编号:ABC-3HWD1111141)(含采购补充文件等)。三、合同标的及总价款(一)标的物名称:Hillstone防火墙设备及服务(二)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标的物配置及价格详见下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设备名称、品牌和型号原厂商和原产地单价数量及单位小计信息技术20110329-Y01防火墙HillstoneSG-6000-G5150-036原厂商:Hillstone原产地:中国2台合计:注:具体配置见《设备及服务清单》(见附件1)。(三)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或原厂商延续采购的以上产品、配件和服务等的单价均不高于本合同下的单价,期间如遇单价下调,按照最低单价执行。免费保修期满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购买相同标准的乙方或原厂商维护服务,如需要,则在保证维保要求不变的情况下,由乙方或原厂商(含原厂商授权的其它服务商)提供的每台每年维护服务费用不超过本合同相应设备单价的。四、品质保证(一)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原厂商原装设备。该设备采用原厂包装,设备或其包装上必须标识设备的品牌、原厂商及产地,提供设备原厂商提供的设备装箱清单及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二)乙方提供设备和服务须满足《设备及服务清单》(见附件1)及《工作说明书》(见附件2)的要求,保证甲方在正常使用下,在其使用期内,均能够满足规定的性能、可靠性和扩展性。(三)乙方保证提供的技术资料具有正确性、简明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3五、包装、运输与保险(一)乙方提供的设备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设备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因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所造成任何损失的责任。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二)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并支付运费,确保按期按质交货。乙方应承担因运输、搬运过程中防护措施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三)乙方负责为设备和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乙方及原厂商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并支付相关保险费,该保险的期限至设备安装完成正常使用时为止。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其派出的人员及原厂商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如乙方及原厂商人员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六、交货、安装、测试、调试及验收(一)交货时间地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45日内交至甲方指定地点。(二)合同签署后,乙方根据甲方安排,提供通电测试、安装调试等服务,确保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甲方将提供安装环境,给予配合。(三)设备运抵交货地,甲方及时进行验收,设备验收范围包括型号、规格、数量、设备包装、外观质量、软件介质、配件、设备装箱清单及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方面内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供货、安装调试等服务,确认无误后,甲乙双方签署《到货安装运行验收报告》(见附件3)。设备在交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在验收过程中,因交付设备的全部或部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外观变形或损坏等情形,乙方按甲方要求在10日内补齐、更换或退货,确保所交付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或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四)自甲乙双方签署《到货安装运行验收报告》之日起稳定运行三个月后,甲乙双方签署《稳定运行三个月验收报告》(见附件4)。甲方考核评价部门填制《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打分表》(稳定运行三个月阶段)(见附件5),并形成《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报告》(见附件6),作为考核评价乙方履约及付款的依据。在验收过程中,因全部或部分设备内在损坏、配件缺失等未达到甲方技术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日内补齐、更换或退货,否则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五)验收完毕,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安装、运行、使用、测试、诊断和维修的技术文档,提供所购设备的安装指南、用户手册等。4(五)甲乙双方签署《稳定运行三个月验收报告》视为交付。七、设备保修(一)具体保修内容见《工作说明书》(见附件2)。(二)保修期限: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设备三年原厂商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日期自双方签署《稳定运行三个月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部件、模块而导致设备停止运行的,保修期将按停运天数(按24小时计算)相应延长。(三)服务考核:保修期满,甲方考核评价部门对乙方进行考核,填制《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打分表》(维保阶段)(见附件7),并形成《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报告》,作为考核乙方履约情况及付款的依据。八、合同价款的支付(一)付款方式:合同中甲乙双方间发生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二)合同总价款(即)的支付。第一阶段为合同主体款项,占合同总价款的%,应付金额为元;第二阶段为质量及服务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占合同总价款的%,应付金额为元。最终根据甲方考核评价结果支付相应阶段款项。乙方在申请主体款项时,根据标的物单价和数量开具包括主体款项和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即发票金额为元;申请质量及服务保证金时,须出具收款凭证,无需再开具发票。1.第一阶段主体款项的支付:设备稳定运行三个月后,乙方向甲方考核评价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甲方考核评价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下列依据支付主体款项:①《采购项目付款申请审批单》(甲方内部使用);②《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报告》(附《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打分表》稳定运行三个月阶段);③全额发票: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按合同约定支付或有条件支付主体款项(有条件支付是指乙方对存在问题通过改进和完善完全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以内,可减值支付主体款项。甲方视乙方对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支付减值后的主体款项,减值比例或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乙方应予接受;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下,主体款项原则上不予支付。但经甲方同意给予整改机会,并经重新考核评价在80分(含)以上的,减值支付主体款项,减值比例或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乙方应予接受。2.第二阶段质量及服务保证金的支付:三年免费保修期满后,乙方向甲方考核评价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甲方考核评价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下列依据支付质量及服务保证金:(1)《采购项目付款申请审批单》(甲方内部使用);(2)《采购项目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报告》(附《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打分表》维保阶段);(3)收款凭证:5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或有条件支付质量及服务保证金;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以内,根据考核得分按比例(考核得分/100)支付质量及服务保证金;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下不予支付质量及服务保证金。(三)本合同项下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帐户:开户名称:北京明星耐特通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行三里河支行帐号:804203482908091001九、知识产权与保密(一)乙方及原厂商保证,其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及服务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权利等任何权利主张。如果任何人对甲方使用该设备主张权利,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纠纷及相关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承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相关的费用。(二)甲乙双方及原厂商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内部保密信息,除甲乙双方及原厂商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解除、变更或终止等均不影响本条的效力。(三)如知悉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侵害甲方知识产权及保密信息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十、违约责任(一)如果乙方及原厂商提供的设备、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有权换货或退货、拒付合同款项、要求赔偿损失、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及原厂商列入甲方采购禁入名单。(二)如果因乙方及原厂商原因造成未按时交货或未按时提供服务,每迟延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25%作为违约金。迟延交付设备或提供服务50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三)因乙方及原厂商项目人员的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乙方及原厂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人员或者未能按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五)保修期内,乙方及原厂商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维修服务或不能在承诺时间内修复故障,甲方有权请其它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6(六)乙方及原厂商违约造成甲方的费用增加和损失,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剩余款项中直接扣除。如未支付的合同剩余款项不足以弥补甲方上述费用和损失,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款项。十一、不可抗力(一)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二)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合同。十二、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十三、合同的转让和修改(一)合同双方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拟修改合同内容的一方应当就修改事项列明拟修改条款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应就修改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三)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资产重组、并购等情形时,应在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