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时间:2013-05-12来源:福建省林业厅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附件:《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厅二○○三年十二月二日福建省古树名本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根据《福建省森林条例》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名木是指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或树形特大或奇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定为古树名木:(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二)树种珍贵,省内稀有的;(三)树形奇特,省内罕见的;(四)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第四条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一499年;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100一299年。名木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外历代名人栽植的树木。第五条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普查、确认、定级,经鉴定列为古树名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档案,发布保护公告,悬挂保护牌。古树名木群可设立保护小区。第六条古树名木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场调查,填写调查表和树种鉴定表,统一登记、鉴定分级、编号造册,制作完整的古树名木档案,实行计算机动态监测管理。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制作本市古树名木档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全省古树名木档案。第七条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公布保护;其余古树名木由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确认后,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公布保护。第八条经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古树名木,由相应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设立标志和悬挂保护牌工作,标志和保护牌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和编号。省级公布的古树名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管护指导和组织工作,切实建立管护责任制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二)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立或乡(镇)政府负责;(三)林场、林业采育场经营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四)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林权单位指定的管护人负责;(五)农村居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承包责任山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小组或个人负责;(六)铁路、公路、河堤、水库、机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爱护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与保护措施。管护单位应确定专人管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管护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和资助古树名木的养护。出资认养或管护古树名木的,对古树名木有冠名权(或标注权)。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毁坏、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钉钉、刻划或缠绕绳索、铁丝等;(二)淹渍树根,用水泥等封砌地坪、遮挡日照;(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为其生长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倾倒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污水污物等;(四)未经管护者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培植;(六)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牌等设施;(七)向古树名木注射有害化学药剂或传染森林病虫害。(八)其它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第十三条严禁采伐、迁移古树名木。因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或其它情况确需迁移、采伐古树名木的,应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经批准采伐的、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注销其档案,收回保护牌。第十五条经批准迁移、采伐的古树名木,需要运输的,按《福建省凭证运输木材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办《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复壮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第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古树名本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重视并依法及时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第十九条毁坏古树名木的,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每株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治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