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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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一、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GB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行业标准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行业标准JGJ/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二、《规则》主要内容的确定及各章节的说明  《规则》的内容共分8章: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验收条件;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6.验收内容;7.验收结论与整改;8.系统移交。其中第5章、第6章和第7章是《规则》的关键内容。现就《规则》主要的章节内容分述如下:(一)范围  《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  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与简化有关的条款有:GA/T75—94中的6.1、6.2.1、10.1、10.2条及《规则》中的4.7条。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二)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在以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执行的法律依据已提到,这里略。(三)定义  定义如下:  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四)验收条件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要具备条件,就是说验收要有基础。该章节规定了从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正式设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系统试运行、系统检测直至工程竣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其基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系统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系统(工程)验收有效。同时体现“系统(工程)质量是做出来的,而不是验收出来的”这一指导思想。  1.初步设计论证通过  “系统初步设计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是系统(工程)质量前置控制的关键环节,而“方案论证”常常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因此,该章节对此做了严格规定:系统初步设计论证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根据方案评审小组(委员会)形成的《论证意见》,由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意见。该条件意味着系统工程的设计经建设单位同意,系统初步设计经补充、修改成为正式设计。大部分设计方案是以合同书、任务书及标书形式确认的,这些设计方案与报审材料一起上报公安技防办,由公安技防办审核,确认方案可行,签署同意意见后,这些设计方案既成为正式设计方案。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要求进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不要求。  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会遇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未报建审,但工程已完工,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进行验收的情况,我们确定一个时间界限,2002年1月1日以后立项的工程项目,按《规则》验收条件执行,一级或10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尽可能要求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2002年8月1日以后立项的工程项目,不管什么原因,要严格按《规则》验收条件和《条例》与《实施办法》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规定执行,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没办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的,必须补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申报和验收手续。对于在2002年1月1日以前立项的工程项目,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系统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系统试运行  系统试运行是验收的必备条件。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试运行报告。  (1)系统竣工后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建设单位按《规则》表1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报告内容要点见《规则》4.2.2条。  (3)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试运行报告内容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3.技术培训  技术培训是“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证系统验收后正常运行的技术保证之一,也是工程承建方的重要责任。  (1)培训依据、目的:  根据合同要求,系统(工程)既要重建设,又要重管理。  (2)培训要求:  a.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b.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的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方法等资料;  c.通过培训,使系统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  4.系统竣工  该章节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竣工”,给出了基本定义,见《规则》的4.4.1条;并对系统竣工后应完成的竣工报告等做出了规定:见《规则》的4.4.2条。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竣工报告可适当从简。  当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与论证内容变化较大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修改设计任务书;  (2)申请重新论证。  5.系统初验  系统初验属自检范畴,是系统建设方、承建方对系统质量进行的自我检验。  (1)系统初验由系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各方人员签名。  (2)系统初验报告内容应符合《规则》的4.5.2条要求。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初验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6.系统检测  系统检测是由第三方公正机构对已竣工系统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  检测内容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及有关标准确定。  (1)申办系统检测委托手续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办申请办理系统检测委托手续,并由公安技防办向系统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申办系统检测  委托手续,除填报系统检测委托申请表外,还要报送以下资料:  a.系统试运行报告;  b.系统竣工报告;  c.系统初验报告。  三级以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除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系统检测外,不需进行系统检测。  (2)设计、施工单位将系统检测委托书报检  设计、施工单位领取系统检测委托书后,将系统检测委托书送系统检测机构并附以下资料:  a.系统初验报告;  b.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3)承担系统检测的机构  承担系统检测的机构,必须是经公安部授权的验测机构,未经授权的机构无权承担安全防范系统检测业务,我省经公安部授权的验测机构是广东省技监局检验中心。  (4)系统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检测报告  系统检测机构在接到系统检测委托书和相关资料,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系统检测报告应符合《规则》的4.6.6条要求。  7.验收图纸资料的提供  完整、规范、准确的技术资料是进行验收的必备条件,是关系到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后维护、维修的重要技术支持。因此,验收图纸资料等的提供,是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办申请办理系统验收。填报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填写并由建设单位签署同意报验收意见并盖了公章的系统验收申请表三份,同时提供符合《规则》4.7条要求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一份。验收时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要提供按照《规则》表6规定的竣工图纸资料三份,供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图纸资料审查组(人员)审查。公安技防办接到申报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系统(工程)已正常试运行一个月以上的,该系统(工程)就可以组织验收。  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提供的竣工图纸资料按照《规则》表6规定可适当简化。(五)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  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是根据该章节主要内容和《条例》与《实施办法》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管理的实际做出的规定。  1.验收组织:系统验收由公安技防办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安排,即由公安技防办同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单位一起,事前协商出席验收会的代表并由公安技防办主持召开验收会。  2.验收参加单位(人员):  验收参加单位(人员)有公安技防办、建设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  3.验收机构:  验收机构既系统(工程)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验收工作的组织安排单位根据系统(工程)的性质、级别协商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推选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一般由公安技防办组织领导和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下设的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三个组(人员)组成并具体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人数较少时,验收机构下设的小组可以简化,有关小组可以兼任或合并。  4.验收机构人员:  验收机构人员有公安技防办、建设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  5.验收机构职责:  (1)验收机构职责是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特别强调的是对国家、省级重点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高风险等级要害单位的系统(工程)的验收,验收机构应对照设计任务书、相关标准、管理规定和正式设计方案严格把关,如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和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应给予指出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是否继续实行。  (2)对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安防系统(工程),验收组织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办和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系统的完善、整改措施;对验收不通过的安防系统(工程),应在验收结论中指出问题,明确整改时间与要求。  6.一般验收程序:  (1)验收主持人讲话:介绍出席验收会的代表;宣布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立;选任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介绍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目的、要求及预期效果;希望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对系统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请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组长)主持验收活动。  (2)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组长)讲话:宣布验收会开始,说明验收过程及时间安排。  (3)设计、施工单位介绍:简要介绍正式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培训、技术服务等;宣读竣工报告;回答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  (4)建设单位介绍:宣读系统试运行报告、初验报告;代检测机构宣读系统检测报告;回答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提出的问题。  (5)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组长)宣布:分组进行施工验收、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  (6)各验收组负责人小结:各验收组负责人通过验收组讨论,根据验收情况填写《规则》表4、表5及表6,小结各验收组验收情况。并把填好的表4、表5及表6移交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组长),经过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对系统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并填写《规则》表7。  (7)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主任(组长)宣读:介绍各验收组验收(表4、表5及表6)情况;宣读验收(表7)结论,验收活动告段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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