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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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讲座主讲:北京奥援律师事务所王守俊律师老年人维权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享有:被赡养权;国家保障权;获得帮助权;老年人优先优待权。3《民法通则》、《侵权法》人身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4《婚姻家庭法》婚姻自主权、被抚养、被赡养权5《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汽车、房产等动产、不动产所有权6《继承法》继承权等6《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债权、知识产权老年人维权“184”一、一个概念二、八大权利三、四项注意一、一个概念:老年人1、什么是老年人老年人的年龄界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日老人节(中国):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老年人日(国际):十月一日二、老年人维权:八大权利(一)生命、健康等人身权(二)受赡养权(三)婚姻自主权(四)住房等财产权(五)遗产处理和继承(六)不受遗弃和虐待的权利(七)国家保障权、获得帮助权;(八)社会关爱、优待权(一)◆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受到威胁:报警受到侵害:向司法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老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不受非法侵害;维权渠道:向法院起诉;(二)受赡养权1、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扶助。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抚育。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15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予以护理3、子女应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链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的范围: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内容(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3)精神上慰藉的需求。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和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结合赡养人收入的20%进行计算,最低不能低于低保补助,要求的最高不能高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赡养人自愿多给的不限。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穿衣吃饭及日常开支费用2、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比如护理费4、住房费用5、必要保险费用6、精神消费支出,比如有线电视费,书报费等。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1)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2)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3)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没有抚养自己的(4)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6)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的(7)认为分家不公的(8)认为父母不照料自己的孩子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特别提醒: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父母负有赡养责任,同时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婆的义务。所以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案例: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长子随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老伴又病重住进医院,生活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收入不高,无法承受昂贵医疗费用。贺大爷求小儿子尽些赡养义务,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拒绝。贺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儿子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无效。判令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一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二是父母有经济收入,但是不能免除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三)婚姻自主权1、老人的婚姻自主权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婚姻法》第30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2、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3、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下附案例)《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例:老黄老来丧偶,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不错,日久生情。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赔偿12万元。老黄的儿子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的。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1)、婚前及婚后财产公证(2)、遗嘱公证(3)、签订双方赡养协议(四)住房等财产权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如何避免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等权益主要侵害形式:1、子女出资购买同住老人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后,全部占有该住房2、子女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人房产3、子女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更改户主及产权人,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4、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5、通过“借”的形式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建议:提高产权意识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所以应当做到:1、一般不要同意更改房产证户主和产权人名,存放好自己的房产证2、资助子女购房,为避免他人分走财产,产权尽可能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当要求子女打借条或欠条;2、子女向自己借钱或其他动产时,更要求子女打借条或欠条。(五)遗产处理与继承1、确定遗产2、遗嘱继承优先3、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相关知识遗嘱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嘱的权利《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遗嘱的种类①公证遗嘱: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②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③代书遗嘱:就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④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⑤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如病情严重危急生命),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效力最低。因此,《继承法》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李小姐幼时被父母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照顾,支付住院治疗的钱,并且在老人去世后出钱安葬。两位老人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李小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分析: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适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另外,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六)不受遗弃和虐待的权利遗弃: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虐待: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人,或强迫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折磨、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遭受遗弃虐待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遗弃虐待老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今年5月,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朝阳法庭。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吴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老母,时有时无的赡养费也是通过邮局寄送。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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