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章程序言江苏科技大学源自1933年上海大公职业学校,1952年更名为上海市机电工业学校,1953年更名为上海船舶工业学校,1970年迁至镇江,1971年更名为镇江船舶工业学校,1978年升格本科院校并更名为镇江船舶学院,1993年更名为华东船舶工业学院,1999年江苏省江海贸易学校并入,2000年中国农科院蚕业研究所与学校合并,2004年更名为江苏科技大学。学校秉承“以人为本、责任为先、公平为上、学术为魂”的办学理念,坚持走特色发展、内涵发展之路,形成了“船舶、海洋、蚕桑”三大特色,建立了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在校生规模达20000余人,成为一所工学为主,管理学、农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行业特色型大学。学校以“笃学明德,经世致用”为校训,形成“诚朴务实、诚信友善”的校风,弘扬“江海襟怀、同舟共济、扬帆致远”的船魂精神,以建设“国内一流造船大学”为奋斗目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科技大学,简称为“江科大”,英文名称为“Jiangsu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JUST”,学校网址为。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镇江市梦溪路2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五条学校接受举办者的监管,接受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倡导自由宽松的学术氛围与平等和谐的制度环境。第七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第八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求的继续教育。依法开展与企业、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第九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第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通过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等学习证明,对满足学校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其相应学位。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学科门类和专业的设置、调整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等机构的审议。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三条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签署协议,共建学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第十四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实行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管理机制和校院两级督导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重视信息反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五条学校以科技和知识的传承与创新为重要职责,开展科学研究,坚持学术自由,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等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理念,面向世界、社会办学,服务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坚持政产学研结合,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第十七条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有特色的大学文化,提高师生道德素质,促进师生文化创新。第十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教学科研机构、职能管理部门、服务支撑机构,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对学校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发挥各级组织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二节学校党委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江苏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常委会的党委一般设委员15至31人,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学院、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常委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二十七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三节校长第二十九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三十一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