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高升采油厂2017年0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宣讲22高升采油厂汇报提纲第一部分案例分析---青岛11.22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第三部分《管道保护法》解读第二部分《管道保护法》出台背景3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一、事故经过第一部分案例分析4输油管道抢修施工现场第一部分案例分析5二、事故现场第一部分案例分析6第一部分案例分析7第一部分案例分析82014年1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认定11.22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企业、政府监管、规划设计、市政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事故原因分析第一部分案例分析9直接原因: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露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间接原因: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管理原因: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乱。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第一部分案例分析10给予中石化集团公司董事长、青岛市长等48人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1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事故责任追究第一部分案例分析1111高升采油厂汇报提纲第一部分案例分析---青岛11.22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第三部分《管道保护法》解读第二部分《管道保护法》出台背景12管道运输是现代五大运输方式之一。目前,我国70%的石油和99%的天然气都是通过管道运输的。管道运输不仅关系着经济命脉,同时也关系到公共安全。第二部分《管道保护法》出台背景13随着管道的发展,在管道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大量以前远离居住区的管道逐渐被各种建筑物包围,管道的建设和城镇建设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二是外界对管道的破坏,包括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所以需要通过立法实行更加严厉的保护。三是管道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比如铁路、公路建设交叉比较多,需要有一部法律调整和明确在建设中如何处理这些相应的关系。第二部分《管道保护法》出台背景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特定设施的专门法律,管道法首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石油天然气管道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理清了管道活动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规定了管道保护措施,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管道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共六章61条。第二部分《管道保护法》出台背景1515高升采油厂汇报提纲第一部分案例分析----青岛11.22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第三部分《管道保护法》解读第二部分《管道保护法》出台背景16总则1管道规划与建议2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法律责任5附则6第三部分《管道保护法》解读17第一条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一章总则18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义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第一章总则19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一章总则20总则1管道规划与建议2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法律责任5附则6第三部分《管道保护法》解读21第十条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22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23第十五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第十六条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24第十七条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25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议26总则1管道规划与建议2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4法律责任5附则6第三部分《管道保护法》解读27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28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29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30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三种形式:1、大量天然气集输管道被占、被压,管道安全保护带内的各种工业与民用建筑、停车场、农贸市场、汽车站、加油站等违章建筑逐年增多,甚至连人口密集的中小学校也建在管道上;2、修建高速、高等级公路与集输管道交叉、并行,未对集输气管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3、管道沿线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标志牌、里程桩、测试桩大量被人为取走或破坏。31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