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三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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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贷款“三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贷资产是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主要资产,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本行自身的生存发展和正常经营,对存款人的利益,对地方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本行必须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出发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管理,对贷款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第二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是本行辖内各支行、直属分理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支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贷前信贷人员要上门到户开展现场调查,与借款人及其亲属、邻居等面谈,全面深刻地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财产情况、经济状况和社会信用及贷款的真实用途等。第五条支行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总行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本行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各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支持范围;8.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9.本行其他方面要求。(二)自然人1.自然人户籍关系是否在本支行所辖范围内;2.自然人年龄是否在22周岁-60周岁之间,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无不良资信记录和行为记录,有无逾期贷款;4.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消费贷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自然人是否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6.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支持范围。7.借款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8.本行其他方面要求。信贷人员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同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意见。凡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基本符合借款人条件的,经支行审批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则再进行实地调查。贷款调查必须坚持两人以上同去,必须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和同行人。第六条实地调查主要是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资产与负债构成、产品盈利能力、企业发展前景及对保证人或抵(质)押人、抵(质)押物进行调查,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情况,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工作经验及员工的综合素质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经营者是否为同一自然人。2.借款人生产的产品、经营的范围是否合法,近几年产品销售和经营收入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发展前景及预测盈利能力如何。3.借款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情况及经营环境(土地、用水、用电、道路、环保等)配套情况如何。4.是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要对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通过测算了解借款人资金需求额度与实际所需流动资金是否合理,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其家庭主要成员情况。6.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要求,保证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为合伙企业的应该核实是否能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保证意见书。7.抵(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是否已经征得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有共有权人的还应征得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8.抵押物是否属国家法律规定所允许,抵押物是否属抵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抵押物能否依法登记。9.对抵押物近期的市场变现估价,并按规定抵押率测算抵押限额。10.有价证券质押,必须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限存单),并查明质押物是否属质押人所有。11.本行其他方面要求。(二)自然人1.借款人的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行为,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人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支持;2.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3.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担保的条件要求,担保意愿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5.本行其他方面要求。第七条信贷人员在完成上述贷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写出完整的调查报告,按授信审批权限逐级进行授信审批,按放款权限逐级进行贷款审批。需要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必须有详细书面贷款调查报告。贷款调查报告应该是调查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所获情况和信息的完整总结,调查人必须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基本情况。主要阐述贷款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⑴企业主要股东和实际经营者情况,包括其品行、信誉情况、不良嗜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⑵关联企业基本情况;⑶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特点及景气程度;⑷目前是否存在诉讼及合同纠纷等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2.企业经营情况。主要结合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有关指标及要求分析评价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了解和说明企业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强弱。⑴基本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分析;⑵销售情况分析,主要对企业现有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⑶对企业总体盈利能力情况及产品盈利能力情况分析,尤其是要测算其真实的净现金流量;⑷对企业总体及产品前景进行分析。⑸对企业现金流测算情况。3.贷款项目情况:⑴阐明企业要求新增贷款的实际理由;⑵贷款投入后对企业的促进作用;⑶贷款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情况,评价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强弱;⑷可能存在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⑸企业下阶段资金需求情况分析,贷款需进入或可退出的情况分析。4.贷款综合效益分析,主要分析贷款后对本行带来的总体效益,如存、贷款情况,中间业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5.贷款第一责任人意见、审查人意见和审批人意见。6.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二)自然人1.借款人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阐述借款人家庭的成员结构、资产情况、对外负债情况、家庭成员的行为情况等;2.借款人经营情况,要求结合五级分类有关要求阐述借款人目前的经营情况、贷款项目情况、贷款后的第一还款来源情况;3.担保情况,主要阐述担保人及担保物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贷款的能力等;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阐述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特殊事项;5.贷款第一责任人意见、审查人意见和审批人意见。6.支行意见:明确表达支行是否同意贷款的意见(含贷款条件)及简要理由,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第八条总行授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对材料有关情况有疑问的,还应向支行询问有关情况,审查同意后按权限上报总行贷审会批准。第三章贷时审查第九条贷时审查主要是审查人员对贷款期限、利率、额度的确定和有关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和会计人员对借款凭证要素的审核。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对信贷人员提供的客户资料和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完备;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料审查:1、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料、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1、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2、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四)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对借款经办人的合法性审查:⑴在办理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借款时,必须审查借款经办人是否是该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并在授权范围、时效内凭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借款手续;⑵在办理自然人借款时,借款人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办理借款手续。凡是没有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的贷款一律不得发放,对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有不良记录的客户,不得擅自发放贷款。信贷会计有权拒绝且必须拒绝向没有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或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中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发放贷款。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总行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第十条贷款额度的审查。对企业授信后单笔贷款金额按企业实际需要情况及担保落实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余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的审查。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资金来源,合理地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第十二条贷款利率的审查。支行要严格按总行统一制定的差别利率政策执行,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确定。第十三条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查人员应当对信贷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贷款审批按规定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发放。第十四条借款合同的审查。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保证借款合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同时到场签订,并签字、按手印。自然人贷款必须做到100%面谈面签。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由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二)以房地产作抵押时,必须具备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抵押条件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对共有房产作抵押的房产共有人必须全部到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三)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需经财产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经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应合理从低确定。(四)个人储蓄存单作质押物时,信贷人员应向签发存单的金融机构发出查询证实,并取得中止挂失及止付存款的书面回复函件后,方可办理质押手续。如存单所有权为第三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到场办理质押手续,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质押物由支行保管。个人储蓄存单质押贷款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90%。其他权利质押的贷款必须报经总行审批。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凭证的填写、保管。填写借款凭证都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在有关规定的凭证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按手印。在贷款手续完整的基础上,信贷人员要及时记载贷款登记簿,并按规定保管好有关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一)借款申请书应由借款人自己填写,信贷人员填写调查内容,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二)信贷人员根据借款种类填写借款合同,根据合同上所载明的事项逐项填列完整。(三)动产抵押品、土地及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保险单等存放金库保管。第十六条实行贷款柜面办理,务必确保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签名,杜绝代签现象发生。办理贷款时借款人夫妻双方、担保人本人必须共同到柜面办理,在贷款合同、借据上签名、按手印。确保贷款合同、借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除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外,还要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未婚的,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第十七条信贷会计接到信贷人员办理的贷款凭证后,应对借款申请书、审批表、借款合同等资料的文本使用、填写和签名、按手印等进行详细审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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