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2016)宣贯培训材料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2017年5月目录1.标准实施的意义2.标准的适用范围3.标准的主要内容1.标准实施的意义本次修订是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了现有工程规划、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管理要求,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且较为成熟的测量方法和新出现的一些成果表现形式,综合了部分在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技术、新方法。本规程可以规范和指导北京市规划测量、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建(构)筑物施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变形监测和工程测量数据管理等工作。2.标准的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规划测量、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建(构)筑物施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建(构)筑物变形监测和工程测量数据管理工作。3.标准的主要内容3.1、标准结构本标准一共10章,章节结构如下:(1)总则(2)术语、略缩语和代号(2.1)术语(2.2)缩略语和代号(3)基本规定(3.1)空间和时间参照系(3.2)工作内容(3.3)质量控制要求3.标准的主要内容(4)规划测量(4.1)一般规定(4.2)控制测量(4.3)规划道路定线测量(4.4)规划用地测量(4.5)规划放线测量(4.6)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与检验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5.1)一般规定(5.2)控制测量(5.3)初始验线测量(5.4)过程验线测量(5.5)竣工测量(5.6)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与检验3.标准的主要内容(6)建(构)筑物施工测量(6.1)一般规定(6.2)控制测量(6.3)施工放线测量(6.4)建筑装饰测量(6.5)设备安装测量(6.6)异型建(构)筑物施工测量(6.7)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与检验3.标准的主要内容(7)市政工程测量(7.1)一般规定(7.2)控制测量(7.3)地形图测绘(7.4)线路中线测量(7.5)纵横断面测量(7.6)调查测量(7.7)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与检验3.标准的主要内容(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8.1)一般规定(8.2)地面控制测量(8.3)线路定线测量(8.4)竖井联系测量(8.5)地下控制测量(8.6)隧道施工测量(8.7)隧道竣工测量(8.8)铺轨测量(8.9)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与检验3.标准的主要内容(9)建(构)筑物变形监测(9.1)一般规定(9.2)控制测量(9.3)基坑监测(9.4)建(构)筑物沉降监测(9.5)建(构)筑物水平位移监测(9.6)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与检验3.标准的主要内容(10)工程测量数据库建设(10.1)一般规定(10.2)工程测量数据类型与格式(10.3)工程测量电子档案数据组织(10.4)工程测量成果专题数据组织(10.5)元数据管理3.标准的主要内容附录(10个)本规程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3.标准的主要内容3.2、各章修订要点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各章的章节结构进行了统一规划,如:将原各章的检查与验收、成果归档与提交等部分内容合并为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与检验。增加了条文说明。(1)总则本章重点规定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和与相关标准的关系。3.标准的主要内容(2)术语、略缩语和代号2.1.5规划核验测量:为验证建设工程的平面位臵、高度、建筑面积等与规划文件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测量工作。规划核验测量即原规划监督测量,规划核验测量这一名词能够更准确的表达对建设工程的平面位臵、高度和建筑面积等与规划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量验证的工作。现阶段,规划核验测量的规划文件主要指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个别类别项目的建筑规模并非以面积衡量,例如围墙是以长度来衡量其规模,这时应按照规划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建筑面积测量的相关要求测量其规模。3.标准的主要内容(3)基本规定本章重点规定了空间与时间参照系、工作内容及要求、质量控制要求。3.2.1工程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资料搜集、现场踏勘、编写技术设计或测量方案、仪器校验、测量及数据处理、编制测量成果、编写技术报告、资料整理、质量检查与验收、归档等。3.标准的主要内容(3)基本规定3.2.4技术设计或测量方案宜包括概述、测区情况、引用文件、设计方案、工程组织进度安排、质量控制措施和要求、成果提交和归档要求、附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3.2.4说明考虑到部分工程测量项目较小,一般不需要进行技术设计,甚至不需要制定测量方案,因此本规程对技术设计和测量方案不做硬性要求。但是对于大型工程测量项目宜进行技术设计或制定测量方案。3.标准的主要内容(3)基本规定3.2.8测量作业结束后宜编写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宜包括概述、利用已有资料情况、作业方法与作业过程、质量和有关技术数据、技术结论、经验教训和建议、附图和附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3.2.8说明考虑到部分工程测量项目较小,一般不需要编写技术总结,因此本规程对编写技术总结不做硬性要求,只要求编写技术报告。但是对于大型工程测量项目宜编写技术总结。3.标准的主要内容(4)规划测量规划测量包括控制测量、规划道路定线测量、规划用地测量和规划放线测量。本章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新规定,重新编写了规划用地测量部分(原拨地测量部分),定线测量也结合近期的发展变化(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生产入库一体化)做了适应性调整;规划测量成果图表形式变化较大。3.标准的主要内容3.标准的主要内容(4)规划测量4高程计算采用简易平差法平均配赋线路闭合差;往返观测时,分别计算单程线路闭合差和各点高程,取各点往返线路高程的中数作为高程成果;单程双站观测时,先对测站高差取中数再计算线路闭合差和各点高程。4.2.3规划测量中的高程控制测量主要是布设施工临时水准点。本规程增加了施工场地工程水准点的技术指标,该指标采用行标《工程测量规范》中五等水准的技术指标,作业方法采纳并规范了当前实际测量工作中的方法。3.标准的主要内容(4)规划测量规划道路定线测量的主要变化在于结合生产入库一体化项目研究成果,对定线工作记录表和工作略图的形式进行了变更。规划用地测量的图表形式也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新规定进行了更新。3.标准的主要内容(4)规划测量关于资料正本的整理,为避免采用插页装订方式对已装订归档部分的资料正本的更改,本次修订新增了将同一作业批次的定线测量资料集合装订的方式。同一作业批次的定线测量资料是指规划道路资料正本自上次归档之后到本次归档期间产生的定线测量资料。因不宜对已装订归档部分的资料档案进行更改,装订所需的旧成果与附图采用资料副本中替换下来的旧成果与附图。关于相关规划道路定线测量资料正本整理,本次修订新增了在其沿革中记载其成果变更情况的规定。成果变更情况应说明成果变更时间、变更原因和变更位臵。变更原因应注明导致成果变更的规划道路的名称、规划文件编号及其所在的定线测量资料正本编号。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本章将原标题“规划监督测量”更名为“规划核验测量”,原“灰线验线测量”更名为“初始验线测量”,原“±0验线测量”更名为“过程验线测量”。增加了竣工测量中竣工测量地形图测量和建筑规模测量部分;增加了GPS网络RTK高程的相关内容,明确室外地坪高程测量可起闭于GPS网络RTK高程。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测量部分的规划核验测量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规划监督测量规程》相衔接。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5.1.1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初始验线测量、过程验线测量和竣工测量。5.1.3初始验线测量应在施工开始之前进行。过程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施工到正负零时进行。竣工测量应在建(构)筑物竣工(外装饰完成)且周边道路、绿地、停车位、雨水收集口等附属设施依据规划方案实施完成后进行。5.1.4内业计算角度值取位至秒,坐标、距离和高程取位至0.001m,面积取位至0.01㎡,四至距离和建筑高度宜取位至0.001m。3.标准的主要内容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5.3.4拟建建(构)筑物四至距离的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拟建建(构)筑物角点坐标及其与四至的距离,应参照规划文件及相关设计图纸计算。2验线测量宜检测涉及有四至距离的细部点位,也可验测外廓角点或轴线点并根据建筑施工图推求细部点位进行计算。3规划文件中标注距离的细部点位不明确时,可依据与规划文件一致的数字设计图解算该细部点位,也可由最近点位计算。4四至边界应与规划文件中所示的四至边界一致,涉及规划用地红线和规划道路时,应复核其变更情况。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5规划道路变更时,距离应计算至规划文件标注的变更前规划道路红线上,并在测量平面图上按比例绘出新规划道路红线,注明“变更前规划道路红线”和“新规划道路红线”。6规划用地边界变更时,距离应计算至规划文件标注的规划用地红线上,并在测量平面图上按比例绘出新用地红线,注明测量成果编号。7四至边界非规划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时,应在测量平面图上标注其边界名称。8四至周边建筑未建时,可不计算间距,也可依据其设计坐标计算,并应在测量平面图上注明:“此建筑未建,间距以设计坐标计算”。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9四至周边建筑正建,无法实测时,可依据该建(构)筑物的初始验线测量成果计算,并应在测量平面图上注明:“此建筑正建,间距以初始验线成果计算”。10建(构)筑物与四至的距离测量可使用钢尺或手持激光测距仪实地量测,也可解析计算相关尺寸;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时,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量距较差应在20mm之内,成果取用平均值。11建(构)筑物的四至距离应与规划文件中标注的位臵、数据一一对应。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5.5.4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测量建(构)筑物的高度、层数和建(构)筑物室外地坪的高程。2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钢尺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量等方法;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或觇标高测两次;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时,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测量值的较差应不大于100mm,成果取用平均值。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3平屋顶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及女儿墙高;室外地坪指建筑外墙散水处,当建筑不同位臵的散水高程不一致时,以计算建筑高度相关方向的散水平均位臵为室外地坪。4室外地坪高程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2.3条的规定。5坡屋面或其他曲面屋顶建(构)筑物的高度,一般测量建(构)筑物屋面下檐口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当屋顶坡度大于30°时,测量坡屋顶高度一半处至室外地坪的高度。6阶梯式建筑应测出不同楼层的高度。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5.5.6竣工测量地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1竣工测量地形图应在建(构)筑物竣工后进行实地测绘。2竣工测量地形图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成图比例尺宜为1:500。3涉及规划文件的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其他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地物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mm。3.标准的主要内容(5)建设工程规划核验测量4竣工测量地形图的测绘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中对数字线划图测绘内容的规定。5竣工测量地形图范围宜测至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30m范围线。6竣工测量地形图的地形地物要素宜进行分类和分层,要素分类代码和分层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北京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407的规定。7竣工测量地形图的图式符号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北京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407的规定。8竣工测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