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预防保健科李国富2003年5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6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部分概述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立法背景和意义背景2003年,我国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正是在这一特殊的背景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出台的。立法背景和意义SARS病是突如其来的一场灾难。全世界波及31个国家和地区,报告病人8422例,死亡916例,病死率10.88%。我国大陆波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病人5327例,治愈出院4959例,死亡349例,病死率6.55%。我国香港报告1755例,死亡298例,病死率16.98%;台湾671例,死亡84例,病死率12.52%;澳门1例,无死亡。2003年8月16日北京地坛医院最后2名患者治愈出院。最后一个定点医院结束工作。立法背景和意义意义条例的施行为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提供了全社会重要法律保障,对有效应对当前或今后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一)公布施行时间与章节内容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9日公布施行。章节内容:《条例》共分六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1—9条)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10—18条)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19—25条)第四章应急处理(26—4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45—52条)第六章附则(53—54条)(二)立法目的与目标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三)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处理指挥不灵—决策责权不清,部门职责不明,协调缺乏;信息不灵—来源不准,渠道不畅,延误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设备储备不足;队伍不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概念: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特征:突发性—不易预测;公共属性—危及到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危害严重性—对公众健康、生命安全、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分类: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间接危害是指引发公众的恐惧、焦虑等,对社会、政治和经济产生的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的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等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县级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2、发生非典和禽流感的疑似病例;3、市级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达20例以上;4、市级发生霍乱,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5、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炭疽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5例;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3、霍乱一周内发病10-29例;4、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者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上;9、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10例;2、霍乱在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以事件的成因和性质分类1)重大传染病疫情;(如上海的甲肝流行)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如非典发生之初)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汤山镇的投毒、白沟的苯中毒;4)新发传染性疾病;(如甲流)5)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和群体性药物反应;(如安徽泗县疫苗接种事件、奥美定事件)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和放射事故、生物、化学、核辐射恐怖事件;7)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疾病流行;8)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工作方针和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强化指挥系统,明确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省级政府设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组织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第二部分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预防措施●开展宣传和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包括监测与预警系统;●采取传染病预防工作中的相关预防措施。应急准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应急预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保证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人才、技术储备,包括急救网络建设、应急演练、专业培训等,以提高救治能力;●传染病医院的建设,以及指定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定点医院: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院承担防治任务。●总的要求:分类指导,快速反应。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质储备;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卫生系统应急要求1、预防处置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3、建立健全防控体系;4、完善预案系统;5、建立专家队伍;6、不断提高疫情监测系统的功能。卫生应急机构与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应急医疗救援工作;2、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处理的级别;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4、督导检查;5、发布信息与通报;6、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7、普及卫生知识;8、进行事件评估。卫生应急机构与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属地化管理;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3、现场和实验室检测;4、医学观察;5、公共卫生信息网建设和维护;6、技术和业务培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步骤1、核实爆发诊断;2、建立病例定义;3、核实并确定病例;4、描述性分析;5、建立假设;6、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分析、检验并验证假设;7、执行控制措施;8、撰写调查报告。第三部分关于报告与信息发布(一)报告程序及报告时限(二)报告时限(三)决定报告的情形(四)关于隐瞒、缓报、谎报(五)信息发布(一)报告程序及报告时限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向卫生部报告;县级、市级政府: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省级政府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向国务院报告;通报与举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国务院立即报告卫生部1小时省政府22小时省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小2小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县政府时2小时2小时县卫生行政部门2小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二)报告时限卫生部:立即报告;省政府:1小时内报告;其他:2小时内报告。(三)决定报告的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关于隐瞒、缓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五)信息发布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四部分关于应急处理(一)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评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批准:(1)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2)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职责分工政府(指挥部)—领导、指挥、督察、指导;—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决定人员疏散、隔离、疫区封锁等,负责流动人口预防控制管理;—有权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必要资金。地方各级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送;加强防护,防污染、防交叉感染;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病历记录完整、书写详细;及时报告,并报出报告卡;门诊监测,及时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科研机构应相互配合、协作,做好相关的科研工作。第五部分关于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