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RBA-QP-A01版本1.0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控制程序页码第2页共4页制订日期2018-5-301.0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和人道待遇。1.0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劳动管理。1.0职责3.1行政部负责制定劳动人事相关制度,并负责传达、实施、监督执行。3.2各生产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劳动人事相关制度,确保员工自愿从事劳动,防止强迫和前置劳动行为发生。3.3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以及客户要求;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0工作程序4.1自由选择职业4.1.1应在公司《员工招聘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中声明自由选择职业的政策。行政部负责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时应向员工宣传公司就业政策和人事管理制度,并保留培训记录。4.1.2所有员工都需受到人道待遇并自愿被雁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4.1.3公司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就业介绍费等任何手续费及保证金,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4.1.4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4.1.5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4.1.6若员工离职遵循正常途径(即提前30天书面申请),公司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4.2身份证件的使用和保管4.2.1公司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工作签证/许可证、国籍、住所、身份证、社会保障/保险卡/证明文件、出生证、银行证明文件等。4.2.2公司不保管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或个人证明文件原件,确需人事管理需要时,公司可以向劳动者征求相关文件的复印件。4.2.3员工应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禁止任何方式的伪造或损伤。如发现隐瞒伪造、故意损坏、篡改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文件时,公司不予录用,情节严重时提交公安部门处理。4.2.4当公司因劳动人事部门要求,确需使用员工身份证明原件时,如劳动者提出返还要求时,应在4小时内返还给本人,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护照或许可证收取保管费用(手续费).4.3禁止强制劳动4.3.1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等方式限制员工人身自由。4.3.2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4.3.3本公司不容许有人做出任何恫吓的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4.3.4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纪律措施,执行《惩戒性措施控制程序》。4.3.5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得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任何人不得使用保安向工人采取压迫性行为。4.3.6公司应明确规定保安人员的职责范围,保安员应在上岗前接受职业教育,并通过考核、评价等方式确认上岗资格。4.4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4.4.1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4.4.2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4.4.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