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爱好者论坛-畜禽养殖业环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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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业环评要求2008-04-292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内容页码1.法规要求31.1.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3.201.2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海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10.13.环办函[2003]530号1.3浙环发[2002]105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标准要求112.1.GB/T19525.2-2004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见附件1)2.2.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DB11/T424-2007畜禽场环境影响评价准则(见附件2)2.3.GB/T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4.GB/T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行业标准要求21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4.公示和验收文件244.1赤溪龟山15万头生态养猪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2008.1.94.2关于宁德市南阳实业有限公司七都商品猪养殖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的通知,2008.4.85.畜禽养殖项目环评综述文章325.1近20年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特点及其对环境的影响5.2集约化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问题探讨6.畜禽养殖业排污系数416.1猪用水量6.2畜禽粪尿排泄量7.畜牧业环评咨询收费文件43附件1.GB/T19525.2-2004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附件2.北京市地方标准要求-DB11/T424-2007畜禽场环境影响评价准则31.法规要求1.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3.2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〇〇一年五月八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5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6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海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10月13日环办函[2003]530号)为全面推动我国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加强重点流域、海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制定计划,分步实施。按照我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以下简称《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应做到全面达标。请各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重点流域、海域畜禽污染治理的近期、中期和长期工作目标,并做到按年度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整治一批,带动一批,关闭、搬迁一批,畜禽基地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的畜牧业生产新格局。二、重点突出,长期治理。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水域、海域、城市中心区、城乡及集镇周边重点地区的畜禽养殖场治理项目应当按照我局颁布的《规范》进行污染防治,保持连续三年治理工作量和投入治理资金的平衡。已完成畜粪治理设施建设的畜牧场应做到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两证同时核发,实施畜粪综合治理的长效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市、区)禽畜污染防治的法规、规章制度及长效管理规定,依法实施畜禽污染的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三、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抓起。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即“四化”)的治理原则。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新技术推广与建立示范工程项目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治理一批、带动一批。对重点治理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严格监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同时注重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根据流域、海域治理与农村、农业污染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畜禽养殖—有机肥生产加工—有机农业”的发展模式,减少面源污染,防治土壤退化,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规定畜禽养殖场粪便等7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凡未执行《管理办法》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到治理目标的,应予关闭。五、以地定畜、控制规模。以“种养结合”的原则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对于自然放养养殖场,应考虑生态承载力,维持养殖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对于工厂化养殖场,应强调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养殖场应逐步从近郊向远郊、山区转移;禁止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岸隔离带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新建养殖场应选建在周围有足够农田、鱼塘、果园、苗圃的地区,以便农牧结合,实现粪便就地处理利用。筹建规模化养殖场的企业,应有消纳粪便和污水的土地,并根据场区土地的畜禽粪便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有相应处理能力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各地应根据种养业分布现状,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一是关闭、搬迁人口居住密集的县城、中心城区周围区域的畜禽养殖场;二是对地处人多地少、养殖业密度较高区域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进行综合治理;三是对远郊农村四周有大片农田的畜禽牧场,采取各种因地制宜的措施。畜粪处理后,全部资源化利用,进入农田,达到“四化”要求。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测。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规定收取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4.公示和验收文件4.1赤溪龟山15万头生态养猪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2008.1.9赤溪龟山15万头生态养猪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发布时间:2008-01-0909:51文章来源:81、项目名称赤溪龟山15万头生态养猪基地建设项目2、项目概况宁德市南阳实业有限公司拟在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龟山新建生态养猪基地,年出栏优质商品猪15万头,项目总投资12419.52万元。建设内容包括:⑴新建猪舍246栋,新建办公室、更衣室、库房、职工食堂、宿舍等,新建粪污处理及沼气能源工程等相应的生产基础设施。⑵购置猪栏10970套,饮水器16000个,粪车、料车各250部及种猪测定设备、人工授精设备、环境控制设备等。⑶引进杜洛克种公猪150头,长大二元母猪7500头。3、主要环境污染问题3.1施工期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转、施工车辆的运行以及施工人员的活动等会对周围的噪声、大气环境造成影响;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汽车洗车废水等的排放对周围水系的影响;施工中建筑垃圾如丢弃废钢筋、混凝土废碴、废木料等和施工人员的日常生活垃圾如处理不当,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建设需进行土地平整工作,大量的挖土、填方作业将会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3.2运营期环境影响⑴废水拟建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养猪场污水和员工的生活污水。该养猪场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实行干清粪工艺。养猪场污水主要来自于猪排出的粪尿、清洗圈舍和饲喂设备用水等,养猪污水中主要含有猪尿、猪粪和饲料残余等物质,CODCr、BOD5、SS和NH3-N均很高,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且含有大量的大肠杆菌和蛔虫卵。员工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约为CODCr350mg/L,BOD5250mg/L,NH3-N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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