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地位国籍出生年月背景代表学说主要观点评价巴托鲁斯国际私法的鼻祖意大利1314-1357(1)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2)城邦的出现;(3)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4)不同城邦国家之间法则冲突法则区别说(法则两分说)1、把法律冲突按照性质一分为二,分为人法和物法:(1)“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2)“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2、首次提出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3、提出了“令人厌恶的法则”必须排除在外。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产生。2、在总结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并归纳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为国际私法奠定了理论基础。3、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找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缺陷:拘泥于文法上的区别,在涉及到人的身份和财产关系时难以界定。杜摩林/兰(南)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划分。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镜。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达让特莱(北)他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他的主要观点是: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其境外无效。根据这个原则,他提出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2.在适用属地原则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如规定成年年龄的法则,规定亲权的法则等,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他极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张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由于主权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法律也只能而且必须在境内行使。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上,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国际私法发展历史中的各家学说观点法国意思自治说法国处于封建专政时期,南北部发展不均衡。南部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成文法区;北部是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区,深受封建势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