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三、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时间效力主要指的是法的生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报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生效的时间是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其生效前的国家赔偿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案情:1993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可生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可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里,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常可生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常全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199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可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1997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责任人马××、韩××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常可生之父常全义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元月5日,常可生向侯马市公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侯马市公安局分两次给付常可生人民币6000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侯马市公安局遂于1998年3月4日出具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常可生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侯马市公安局辩称:致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无溯及力,即使可以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1)本案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处理(《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有无溯及力)?(2)本案派出所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根据该项批复,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的违法侵权行为,只2有在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才有可能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对违法侵权行为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但确认违法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按照国家赔偿程序要求国家赔偿的,是否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批复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人就认为,既然批复未做规定,按照《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则,当时对是否赔偿未做规定的,则应当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溯及力问题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确认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应当按照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予以赔偿;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确认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但持续到实施之后的,之后的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之前的赔偿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未持续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的,由于确认违法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实体规范应当首先适用当时生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赔偿,具体数额标准当时未做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数额标准予以赔偿。分析:(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侯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常可生,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确认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常可生遭非法拘禁导致精神失常,其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侯马市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致害行为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被确认为违法是在该法实施之后(1997年10月临汾中院的《刑事裁决书》),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案涉及的行政赔偿应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实体问题,应按致害行为发生时已有的规定执行,侯马市公安局未提供当时的有关规定,故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酌情给予赔偿。(2)放在后面分析第第五五章章行行政政赔赔偿偿概概述述一一、、行行政政赔赔偿偿的的概概念念和和特特征征((一一))行行政政赔赔偿偿的的概概念念由于国家性质及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也由于各国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对行政赔偿的本质理解的差异,因此对行政赔偿的定义并无统一的概念。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内容,在我国,所谓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3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二)行政赔偿的特征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规定行政赔偿制度上,充分体现了下列特点:1.侵权行为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对象,并对该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这种规范具有普遍性约束力,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引起行政赔偿责任。尽管抽象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形成对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的侵犯,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将其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因此,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时,则法院不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某行政机关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如收取某种费用)或已实施了行政行为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起诉,并请求行政赔偿。4.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与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相适应,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后两个要件我们在前面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这里重点谈主体和行为要件。(一)行政侵权主体行政侵权主体一般是指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主体可以分为两类:机关,一类是个人。1.行政侵权机关(1)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包括①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A.国务院4B.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是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C.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各部、委员会。其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D.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②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四级。具体包括: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C.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是,依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对所有的行政事务享有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③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审计署在各地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证监会在各地的监管局,税务局、工商局、公安局设立的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④非常机构。如为行政管理需要而成立的各种办公室、领导小组、联5合执法机构等。总之,只要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侵权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这些组织从性质上看并非行政机关,但由于得到了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享有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因而可以成为行政侵权的主体。如卫生防疫站、商检所等。在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授权,如有授权的视为委托。在我国,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行政侵权主体。其前提是,只要有法律、法规授权而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这些组织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独立对外实施管理职能,因而其也可以成为行政侵权主体。如在我国基层行政区域中所设立的卫生防疫站、商检所等。(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我国,行政机关为了进行行政管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将自己享有的部分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行政行为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委托。在这一委托的法律关系下,受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从事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也当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尽管如此,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也会因其行为而成为行政侵权主体。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凡是烟草生产、销售、零售,都是要经过许可的。那么厂家生产要经过许可,烟草零售点也需要许可,由谁来办理这个许可?从上到下都是烟草专卖局这个主体来办理,这是标准的做法。但是有一种情况,就是我们每个县并不都设烟草专卖局,县里的零售点,比如百货商店、杂货部、烟摊,谁授许可?于是,就搞了一个委托。烟草专卖法规定,省市的烟草专卖局,委托县里工商局来给这些零售点办理许可证。这是我们国家典型的行政许可委托。案情:1995年11月9日下午2时许,隶属青铜峡市城建局的城建监察队工作人员杨占林、王建军、陆景涛等人,到薛谊花开设的“益华毛衣编织店”收取10至12月份的城市卫生费。薛谊花拿出10元钱交付10至11月份的卫生费,不同意提前预交12月份的卫生费,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城建局的工作人员杨占林将薛谊花的“红心”牌蒸汽电熨斗扣押,由王建军拿出店门。薛谊花追出店门索要电熨斗与王建军发生撕拉,王建军在上诉人前胸打了几拳,杨占林又将薛谊花拉倒在地,陆景涛、王建军对薛谊6花接连踢打,在薛谊花腰、背部用脚踏踩后离去。薛谊花被他人扶起后到青铜峡市人民医院就诊。经X光拍片检查,考虑患者右侧腰椎横突

1 / 1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