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社会安全保障功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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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社会安全保障功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摘要】在我国,民法设置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对人的价值的关怀,就与民法相关的社会治安保障功能来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的弱势群体的保障方面以及对人的尊严以及自由的保护方面,而公安机关的主要功能是对民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领悟之后去落实相关的工作要求。本文围绕民法中社会安全保障功能相关内容对公安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详尽的描述,希望对今后公安工作的开展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关键词】民法;社会安全保障功能;公安工作;影响探究就民法的本质来说,虽然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如果对民法的精神进行探究以及考察的话,我们不难发现,民法对社会治安工作能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这一精神在民法的许多规定都得到了明显的体现,而这些内容必然对公安工作的开展产生相应的影响。一、公安工作开展的宗旨是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维护在前不久频发的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公安人员在进行治安维护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信阳的交警滥用手铐的案例。就公安工作的开展而言,从宏观方面来说,就是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从微观方面进行探讨的话就是对公民私权利进行有效的维护,因此在公安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公安工作人员一定要明确自身在工作开展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相应位置所面临的职责。我国《警察法》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神圣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人身自由以及合法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从这一层面来说,公安工作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促使社会形成一个稳定发展的局面。其实归根结底来说,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关系,一旦其中的任意环节出现脱节的话,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举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我们已经了解到民法精神中实际上是包含了社会保障功能这一项的,如果公安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依照民法的精神去执行安护工作,对公民的私权利以及合法财产权进行保障的话,整个社会自然而然会保持一种良好的秩序去运行,所有人都站在该站的位置上;反之,在民法精神明确提出社会保障功能的前提下,公安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对公民的私权利甚至是人身权利造成伤害的话,最终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二、公安执法过程中应坚持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与民众形成良好的裙带关系通过上文的相关叙述,我们了解到民法精神中社会保障功能对公安执法工作开展的影响,在公安执法的过程中究竟该如何贯彻落实民法精神,与民众建立起和谐的相处模式至关重要。就我国的政府机关来说,除了日常事务的打理之外,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与民众的和谐相处,这部分内容又称为公共关系的,是指政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尽量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拉近与民众之间的距离,从而最大限度获取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支持。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的公安执法人员从所谓“管理者”的位置上走下来,转变相应的执法手段,并且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尽量去赢得民众的理解和认可,改变以往粗暴执法、态度恶劣的执法局面。关于公安执法过程中良好的公众形象的树立,具体建议有以下两点:(一)文明执法虽然公安工作人员是治安人员,但这并不意味着高人一等。因此在公安执法的过程中,公安工作人员一定要注重文明执法的纲要,充分尊重民众的权利和意愿,体现出公安工作人员亲民的一面,从而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在执法的过层中,公安执法人员应尽量保持亲和的态度,了解清楚事情的原委,多方面听取群众的意见之后再根据相关规定的内容对事件进行调和或者定夺,并且在调停的过程中,公安执法人员应尽量维持现场的秩序,让事件双方都保持在一个比较冷静的状态;如果遇到现场无法解决的问题,禁止使用暴力,应对民众的人身权利进行尊重,转移调停现场。通过文明执法,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执法的效率,同时还有利于公安执法人员亲民形象的树立,对于拉近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争取民众的理解与支持都有着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二)执法技巧的灵活运用除了上文提到的文明执法之外,在公安执法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一点就是执法技巧的灵活运用。通常情况下,在执法过程中会用到的几种技巧由轻到重分别是检查、规劝与警告,执行罚款或者是拘留等,这几种技巧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的几种,但是我们都知道,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直接导致了违规行为的多样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同主题的矛盾,因此公安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具体的情况,对执法技巧进行灵活的运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执法手段,从而更好的去实现相应的执法目的。执法技巧的运用虽然主张“灵活”,但是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一个“度”的问题,最好能够做到“情”“理”之中。(三)人文关怀的适当进行就公安执法来说,其主要功能与民法精神的指导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公民的幸福感指数。为了达到这一宗旨,公安执法工作人员除了在日常生活中严阵以待之外,建议在空余时间多余民众进行解除,对民众展开人文关怀,营造一个“军民一家亲”的和谐氛围。三、总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民法设置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对人的价值的关怀,而公安机关的主要功能是对民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领悟之后去落实相关的工作要求。因此,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公安执法人员能够站在公正亲民的角度去开展相关工作,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为中国梦的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和努力。参考文献:[1]陈永峰.论民法精神对公安立法工作的影响[J].政法学刊,2012,06:108-116.[2]陈永峰.谈民法社会安全保障功能对公安工作的影响[J].前沿,2013,01:86-88.[3]肖翔.试论如何保障公安信息安全[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3:109-112.[4]刘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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