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是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吗学生----消费者?前言针对现在大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是否属于消费者一事,社会更方面都给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教育机构主要是公办的,它不是营利单位,不应视教育为一种消费。”也有很多大学生认为“我上大学是交了费的,这就等于我向学校购买了一种教育服务,理应享受消费者的权利。”这也在社会也引起了各方面的质疑:教育是不是消费?大学生是不是消费者?一、消费者定义(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二、消费者的具备条件(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文库)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三、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这是受教育者作为社会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受教育者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四、作为大学生的我对此的看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以上我们大致清楚了什么是消费者,哪些是属于消费者行为。我们在学校接受教育时,权利与义务并存,我们交学费购买的是教育服务、是无形的商品。但是我们不能单纯的认为我们花钱接受教育就是消费者,因为学校做为一个高等教育机构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并没有界定学校,学生的关系,在现阶段,我认为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有两方面。第一,学校和学生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学校作为教育者,是法律授权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29条的规定,教育者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学校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根据教育法,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涉及的公权利主要包括:对学生的管理权,学籍管理权,奖励权,处分权,授予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力。由于法律赋予学校这些公权利作为相对方的学生,就应被动接受学校管理。从这一方面看,学生没有享受消费者的权利,反而受到了很多的管理与限制,学生则不应该称为消费者。第二,学校和学生又存在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主要表现在高校把教育作为一种产品投向社会,学生选择学校上学的行为可视为学生花钱购买教育的行为,一方面,高校为学生提供教育、饮食、住宿一系列的服务,另一方面,学生选择本校,就等于接受学校学提供的合同条款,如果把学校发的录取通知书视为要约,那么学生交学费的行为可以视为承诺。从这一方面看,学生则成为了消费者。总结我们在学校同时扮演者不同的角色。当我们在食堂吃饭时我们是消费者,当我们在教室接受知识时我们是学生,当我们在学校做兼职时我们是工作人员,等等。其实我们不应该刻意去弄清自己到底是什么角色,因为我们本来就身兼多职。但是当我们与学校发生冲突时,虽然不像消费者一样能受到消费者权益条例的保护,但是法律却为我们受教育者提供了教育保护条例。因此,我们应当用全局的眼光去对待问题,在面对不同的情况,运用不同的身份。电商1232班鲁彩虹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