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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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为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有效,根据GSP及GSP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需按规定配备1名以上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并把资格证书悬挂在店堂醒目处,驻店药师需佩带标有单位、姓名、职称、职务等内容的胸卡上岗。二、驻店药师需经企业同意聘用,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已聘用的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三、购进药品验收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别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四、营业场所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及内服外用分区,作用用途分柜摆放,处方药区有明显的“处方药”标志及相应的“警示语”;非处方药区有明显的“OTC”专用标准及相应的“忠告语”。五、不得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六、根据经营范围以下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注射剂、上述“五”条款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狂躁、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七、处方需经驻店药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品名、用法、用量及医嘱。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正和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与销售。调配销售处方药应有药师的审方、配方者、复核者签字后发货。处方留存二年以上备查。八、除五、六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处方药,实行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制度,有处方的凭处方销售,确实无处方的,实施处方药登记销售制,每人每次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或最小包装量)治疗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一次销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九、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实施驻店药师离岗登记制度,药师的签名式样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留样备查;药师离岗停止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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