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黄绍彪学号:42082115论罪犯的权利与义务论文摘要:罪犯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是一个时代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法治环境下不容回避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罪犯权利保护问题,更事关国家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直接影响到行刑效益与行刑效应。目前大量存在于刑罚执行实践中的执法随意性问题,都与罪犯的权利问题相关。深层次分析起来,近年重新犯罪率的逐步攀升,也与罪犯的权利问题解决不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往往会加深其反社会性。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罪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本文试就罪犯的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征阐明几点意见。关键字:罪犯权利义务保障实践正文:首先我认为罪犯应当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罪犯的基本权利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罪犯的基本义务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一、罪犯权利义务的基本特征罪犯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包含其权利与义务。对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可概括为权利的不完整性和义务的特殊性。所谓“权利的不完整性”,意指由于罪犯被剥夺了自由,从而导致其在权利上与普通公民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突出表现在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上。罪犯作为被剥夺了自由、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其权利是依据法律被限制和约束的公民权利。将权利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罪犯与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而从具体权利来分析,罪犯与普通公民的部分权利是平等的,部分权利是不平等的,此外还有部分权利是特有的。从这样的分析出发,将罪犯的权利大致分为以下四类:1、完全享有的权利所谓完全享有的权利,是指根据宪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罪犯享有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如:人格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罪犯同样享受这项权利。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同时规定,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分。又如:人身安全权。罪犯虽然在监狱服刑,但其生命和健康必须得到保护,禁止对罪犯殴打、体罚、虐待、刑讯逼供。再如:合法财产权。罪犯对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权,还享有合法财产继承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占有罪犯私人所有合法财产。2、部分享有的权利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罪犯因其身份特殊,有些权利只能部分享有。3、罪犯身份特殊,根据监狱法有关规定,罪犯享有的部分权利与普通公民相比较受到一定的限制。4、罪犯基于其特定身份所享有而普通公民不拥有的权利。认为罪犯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义务与一般公民有很大的区别:(1)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2)罪犯必须服从监狱机关的管理;(3)罪犯必须接受监狱机关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4)罪犯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因此,对罪犯的法律地位明确与兑现应进一步强化制度构建。首先,在理论层面,应该加强对于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的研究,为监狱法典的修订完善提供理论指导。理论研究应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能仅仅注解现行法律。其次,在立法层面上,要进一步改进立法技术,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成果,努力做到科学、严密、准确、明晰界定罪犯的权利义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规范,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因标准不一造成的执法不公。将来修订《监狱法》时,可以考虑以现行《监狱法》第七条为基础,确立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另设“罪犯的权利义务”专章,放在第二章“监狱”之后。第三,在目前监狱法未修改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对罪犯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和罪犯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给罪犯的法律地位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罪犯的法律地位,就是罪犯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保障。当前关注罪犯法律地位问题,应以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为重点,这既是我国目前行刑实践的需要,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在监狱行刑活动中,监狱警察的执法意识对严格执法并保护罪犯权利起着最直接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监狱警察对严格执法和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思想认识冲突,表现为以严格执法排斥罪犯权利或者任意扩大罪犯权利而损害严格执法。因此,不仅要积极推动罪犯权利保护制度建设,而且还要确认罪犯权利主体地位,赋予罪犯完整的法律人格,保护其合法权利。同时,要严格依法管理罪犯,监督罪犯充分履行服刑义务。三、对保障罪犯权利的思考。保障罪犯权利在监狱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取得了无可争辩的进步与发展。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罪犯权利不仅凸现为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命题,而且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么,怎么使这些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难以实现的权利得到实现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保证监狱经费的来源,使监狱的经费能够按时到位。都能够在解决罪犯问题上出一点力。(2)加强狱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监狱法制建设。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在这种背景下,全国各地、各行业相继提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等等,监狱机关也提出了依法治监,这些都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形式。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条重要战线,监狱的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3)进一步加强对监狱理论的研究。虽然我国监狱学的学科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省、市、自治区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的监狱问题的理论研究活动广泛开展起来,在短短的数十年时间里,出版了大量的专著、教材、辞书,发表了大量的理论文章,创办了几十中监狱理论研究刊物和报纸.4)加强公正执法意识,保证罪犯权利的实现。执法公开,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执法科学,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执法责任,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保障罪犯的权利,是实实在在、严肃认真的执法活动。强化责任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执法监督,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首先,积极强化内部监督。其次,主动服从外部监督。再次,自觉接受罪犯监督。四、保障罪犯权利的意义。保障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因而保护罪犯权利的实现,是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确保罪犯权利的实现。从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角度看,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一个人沦落为罪犯,被判刑入狱,无疑是悲惨境况中最悲惨的了。这些罪犯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受到刑罚处罚,被判刑入狱,这是罪有应得,对这一点不应当有任何怀疑。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罪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参考文献】:.《监狱学基础理论》,王耿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10月。.《中国监狱的人权保障》,王明迪.《中国监狱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