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PPT(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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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15个条文,12个罪名•1、贪污型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贿赂型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第91条)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3.犯罪主体:两类(1)国家工作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包括乡镇一级以上的共产党、政协各级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案例:•1.甲系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讨论:某央企出纳员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将该公司由王某经管的公款10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王某构成贪污罪,刘某是否构成?•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王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贪污罪的客观方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自己管“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本案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贪污罪的客观方面(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如:陈某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公共道路工程建设征用村里集体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9万元,据为己有,陈某的行为即时采用骗取的手段,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1)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2)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3)携款潜逃的。•例如:陈某系某省副省长,在对外交往中得到许多贵重礼品。陈某对其他礼品不感兴趣,对各国名表情有独钟。陈某将五块价值上万元的名表隐瞒下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之后,陈某命司机小吴将手表取出,送给小吴一块,其余四块分送其他朋友。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二)贪污罪的认定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2.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司法考试真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2005年试卷二第18题)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甲是某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是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应认定为甲是主犯。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2)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1)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在职务上经手、管理或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擅自动用自己所经手、管理或主管的公款,归本人使用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挪用公款罪1:胡某系某行政机关财务,因家庭住房紧张,胡某于2010年4月8日挪用单位5万元钱用于个人购房,准备以后有钱时归还。2010年7月5日单位在查帐时发现该情况,胡某即凑钱于7月6日将3万元钱归还。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2:甲原系农行某县支行信贷部负责人,1993年甲受农行委派到某村合作基金会任主任。1998年6月,甲将基金会拆借的50万元未入基金会账户,以基金会的名义将该款违规贷给个体工商户王某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后因王某经营亏损,造成贷款30万元未能收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3:甲某县政府财务科科长,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赌博,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具体又有三种不同的情况: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此时立法上对时间、数额都没有予以限制。B、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此时刑法上有数额的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上的限制。C、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情况。此时应同时具备数额上、时间上的要求。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了全部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了部分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对象除了特殊情况外只能是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公共财物非法拒为己有。(4)主体的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5)犯罪目的不同。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但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还的。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永久性地将公款非法地拒为己有司法考试真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06年试卷二第64题)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ABCD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三、受贿罪(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案例:某村党支部书记贾某,主管本村的生产经营,在房屋开发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建人2万元,并为承建人的工程核算和提取工程款提供方便。贾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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