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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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看国家主权【内容摘要】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地位。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日益密切,其它国际法主体在现代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维持和平行动及人道主义干涉也越来越依靠强制力量。与此相伴的是国家主权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淡化。国家主权受到冲击。有人甚至借此大肆鼓吹国家主权有限论,人权高于主权。本文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国家主权进行分析,以明确对国家主权的认识。【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主权原则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目前世界上有近200个国家,虽然大小强弱不一,制度不同,但都有自己的主权。没有主权的行为体,不能称之为国家。一、国家主权及主权原则1、国家主权的概念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而梁西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则将国家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概括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2、国家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3、主权国家拥有的权利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前三点是勿容质疑的,在国际实践中受到了认可与验证。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管辖权虽然被各国承认,但某些强国在处理与其它国家关系时往往忽视,甚至恶意践踏它国的管辖权,对本属于别国国内事务的方面进行肆意的指责与攻击。国际法承认国家的主权管辖事项,承认国家对本国国家领土内一切事项的管辖权,即承认国家对于有关的人、物及事项,根据本国的法律或政策并由本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管理或处理的权利。这包括各国在制宪、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不能仅仅理解为司法审判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也可以称为国家的“治权”。从整体上说,国家主权与“治权”不可分割。另外,国际法也承认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主权行为及财产有权不受外国的管辖,同时也有义务免除对其他国家的主权行为及财产的管辖。”但是,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人员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要求,是国际法对国家主权管辖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国家主权的维护。二、国家主权受到的挑战如上所述,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原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部分强国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践踏别国主权,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各种非国家组织与集团的发展,国际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迫使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1、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两极对峙的冷战时代的结束,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不管人们是否喜欢它,任何人都不能否认它的存在,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全球化主要是经济的全球化。在这样的时代里,各国资金、技术、人员的交流日益密切,为促进经济发展,各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逐渐放宽。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相互影响的程度加深,国家对本国经济的控制能力减弱。由此而来的是国家界限日益模糊,国家主权概念在经济领域已被淡化。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2年作出的关于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地位的决定,裁定南斯拉夫联邦已不复存在,由其分裂的五个共和国为前南斯拉夫在该组织的财产和债务继承者。该决定与其说是裁定一个主权国家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不如说是决定和宣告一个主权国家是否存在。当一个国家处于内乱或武装冲突时,并在该国境内少数民族或几个民族纷纷要求独立的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审查成员国地位的方式作出原国家消亡并作出承认新国家的正式决定,这在冷战之前实属罕见。以泰国为例,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给其贷款以实行经济稳定计划,但条件是由它监督泰国的财政预算,要求泰国进行改革并实行企业私有化。再如韩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提供贷款帮其渡过金融危机,但韩国必须接受的条件是: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进口限制,保证政府不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实质上这些国家的主权已受到了削弱。全球化不可避免地给法制带来冲击,引起法制的变革甚至革命。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应,予以调整和解决。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2、各种国际组织与非国家组织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国际组织存在的历史虽然并不悠久,但其对国家主权的制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当代主权国家遇到了许多跨越国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军事问题,非一国所能解决,因而,为了共同的目的,某些国家就根据不同的要求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为了使问题得以解决,人们赋予某一组织一定的权力,这些组织所获得的这种权力正是各国权利让与的结果。因此,国际组织的建立向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提出了挑战,它的建立深刻影响了国家主权。一个主权国家一旦加盟于国际机构,在自由行使和享有权利时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制约。虽然各个国际组织对国家的制约作用有大有小,但这种制约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另外,在当代世界,还有一些非国家的组织和集团,它们正越来越多地卷入国际政治及社会事务之中,对国家起着某种影响和作用。非国家组织与集团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各国内部的分裂势力,欲夺取政权的党派以及恐怖主义组织。它们对民族国家管理领土、人民的权力或控制国内外政治事务的权力提出了挑战;第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已成为一种跨越政治国界的经济王国,因而其全球战略有不受任何民族国家局限之势。第三、非政府组织,如宗教团体、职业组织、体育机构、工会团体和政党联盟等等。这些组织有时候会给主权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对外交往产生奇异而重大的影响。3、国际干涉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对违反国际法规范和反对公认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而实施的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各类强制行动的总和。国际干涉的目标是以国际社会的名义,管理和控制那些违背国际法规范和意愿的行为。近年来,国际干涉成为了国际社会中引人注目的现象。仅以联合国为例,其对地区冲突和国内战争的干涉次数由80年代平均每年不足5起猛增到90年代每年17起.国际干涉是国际实践的产物,但在其又与国际法的部分基本原则发生冲突,如上述的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等。国际干涉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表明,国家主权在发生国际干涉的情况下已被部分挤压甚至践踏。三、正确认识国家主权由上述可知,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但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实践的条件下,国家主权及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受到挑战。在此情况下,需要正确认识国家主权。1、主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反对主权过时论在国际法上,国家的构成要素有包括领土、居民、政府和主权缺一即不成其为国家。主权的主体是国家,而非君主、议会或人民。它们不能构成国际法主体。国家缺了主权就不能叫国家,主权离开了国家就没有附着物。主权代表着国家,国家依靠主权而存在。主权是国家的固有属性,有国家就有主权,有主权才会有国家。主权不会过时。反对主权过时论。主权过时论的理论渊源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法国公法学家狄骥所倡导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该学说否定国家主权和国家人格,认为国家并无任何权力,国家不过是一群人,社会只是由于连带关系而存在。[这为帝国主义国家对外侵略扩张、强占殖民地提供了理论依据。二战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一批新兴民族国家相继独立,国际实践无情地讽刺和否定了主权过时论,主权过时论也受到了冷落。然而,以冷战结束为标志,主权过时论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在新的动力推动下表现出新的形式。这里所说的“新动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近年来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在客观上为主权过时论的陈渣泛起提供了机会;二是西方在冷战中的胜利进一步刺激了某些国家的霸权心理。这里所说的“新形式”是指冷战结束以来主权过时论被西方广泛应用于人权领域,近年来甚嚣尘上的“人权高于主权”,“新干涉主义”等实际上是主权过时论在新形势下的变种。不过,无论出现怎样的变化,主权过时论的实质始终未变,即其根本是抛弃主权观念,为西方国家的自身利益服务。2、国家主权是有限的,反对绝对主权论国家主权必须维护,但作为国际社会的实体,国家在维护自身主权的同时,也不得将其无限扩大化,不得以此为借口,侵犯别国主权。同时,应该认识到,国家主权的维护,以及为此而导致的行使权力的无限扩大不仅不能维护本国国家安全,反而可能遭到攻击。因此,反对绝对主权论。绝对主权论是将主权绝对化的一种片面理论,它过分强调主权的至高无上,从而主张主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而且是不可让渡的。绝对主权论是与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背道而驰的。尽管绝对主权论与主权过时论对主权的主张截然相反,但二者的功效却有异曲同工之处,即它们实际上都是为侵略提供借口和依据的理论。3、国家主权不可随意变更,反对过分强调民族自决《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宣布:“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从国际法与国际实践的角度看,有权“自决”的民族限于三种类型:(1)殖民地民族;(2)受殖民和外国统治的民族;(3)受殖民剥削的民族,最多还包括受种族歧视的新殖民统治的民族。总之,联合国确立的民族自决权只适用于殖民地和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以及实行新的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不适用非殖民地之现行国家内的民族,因为:这些联合国文件均谴责旨在部分或整个分裂一个国家的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的任何企图。《非殖民化宣言》指出:“任何旨在部分或整个分裂一个国家的民族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企图,均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也明确宣称:“上述各款之规定(指民族自决的规定——笔者注),均不应解释为授权或鼓励整个或部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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