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成员:刘立峰廖峰马健罗杰许宁周皓蔡心璇(留学生)任务分工:刘立峰不在学校廖峰摘要与结尾(没有结尾,自己整理)罗杰一、相关概念界定廖峰二、董事会基本理论马健三、董事会治理模式研究许宁四、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模式存在的问题周皓五、我国上市公司完善董事会治理的建议大家尽快做,先翻译,我找PPT模板,到时给大家,每人13张PPT左右,英文不要翻译的太多,有条理性就行。摘要: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长,上市公司董事会不断出现问题。在上市公司中,存在着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制衡关系,在这种制衡关系中,董事会既充当股东会的代理人,又担当经理层的委托人,使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因此,建立一个规范、独立、结构合理、富有效率的董事会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和证券市场的运行已有十来年,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证券市场的容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股市的表现却差强人意,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也在不断的暴露出来,董事会责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完善董事会治理成为我国当前公司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董事会一、相关概念界定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2董事董事是对内管理公司事物、对外代表公司同第三者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定的、必备的业务执行机关,是董事会的成员。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担任董事职务,不过法人担任董事职务时,须指定一名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是具体实施董事会所做决定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作为董事会的成员,董事既是会议体机关董事会的成员,参与董事会的各种活动,董事还是一个独立的机关。被公司创立会或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实际工作中人们为他们冠以不同的名称加以区分。①执行董事(或称内部董事):公司的一名董事同时又是本公司的一名雇员,那这名董事就被称为执行董事。一般大公司中的执行委员会成员与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人员组成上是交叉的,即董事会成员有可能也是执委会成员。②非执行董事(或称外部董事):如果一名董事在所任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执行的职务,那该名董事就是非执行董事。担任非执行董事的常常是三种人:其他公司的执行人员、社会各界的专家(主要是经济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机构投资者等)。③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或称独立的外部董事):具有独立于公司,独立于经理层,与公司无“重大关系”的非执行董事。一般而言,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应符合下列条件:不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包括经理人员和内部职工;不是公司业务主管的直系亲属;与公司无任何商业关系。④被提名董事:如果一名董事与有关委托人订有代理合同,要为代表和促进他们的利益而尽责,这名董事即被称为被提名董事。但是,被提名董事虽然代表的是他的委托人,但必须同其他董事一样,全心全意的为公司整体的利益服务。⑤代表董事:代表消费者、雇员或其他某一利益相关者或利益团体的董事,被称为代表董事。3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由不少于法定代表人数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行使其法人财产权的会议体机关。它是公司法人的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能够对公司的投资方向及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实施对公司经理人进行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二、董事会基本理论(l)古典管家理论古典管家理论是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的公司治理理论。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看作是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相对应的古典管家理论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在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信息完全的假设下,经营者没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去管理企业,因此不存在代理问题,并且在完全信息的假设下,公司治理模式不再重要(Hart,1995)。公司治理表现为股东主权至上,以信托为基础的股东与董事会、总经理之间的关系,使经营者亦会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2)委托一代理理论委托一代理理论是berle如eans于1932年所创立,用以解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的经营模式对于美国企业治理系统的影响。Berle&MeanS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一代理理论被认为是信息经济学下的公司治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根本性突破表现在放弃对信息完全和无私性的假设。由此对古典管家理论提出了质疑:首先,由于经营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无私的,或者会天然地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其次,信息完全的假设背离了客观现实,一方面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人不可能拥有完全的信息,另一方面,信息的分布在个体之间是不对称的。(3)资源依赖理论资源依赖理论来源于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对公司全力分布的研究。Pfeffer和Salancik(1978)认为组织的生存有赖于其获得和保持良好的关系和资源的能力,与关键资源的提供者保持良好的关系是组织存在的关键。资源依赖理论强调外部环境,主张所有组织对外部环境要素有不同程度的依赖,因此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的是组织与外部环境克服互相依赖的问题,主动的管理,以及控制资源的流动等。资源依赖理论的策略管理思想是让组织从容的获取关键资源,以稳定组织与环境间的关系,进而生存。(4)现代管家理论现代管家理论可以认为是组织行为和组织理论下的公司治理理论。现代组织理论和组织行为方面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论的前提假设是不合适的,而且也有许多实证结果与代理理论是截然相反的。在此基础上,Donaldson(l990)提出了一种与代理理论截然不同的理论—现代管家理论。他认为,代理理论对经营者内在机会主义和偷懒的假设是不合适的,而且经营者对自身尊严、信仰以及内在工作满足的追求,会使得他们努力经营公司,成为公司资产的好“管家”(Boyd,1995)。现代管家理论认为,在自律(Self一regulation)的约束下,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5)相关利益者理论相关利益者理论是最近的公司治理理论,正处于发展阶段。古典管家理论和委托一代理理论的思想日益受到批评,因为他们把更为广泛的相关者的利益排除在外。虽然关于如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有许多实践已经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员工持股计划、雇员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结构的重构以及机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等等。(6)内部人控制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董事会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而非事实上的治理团体,公司的运营权和控制权实际上是被经理层掌握着,因此,董事会对于遏制经理层和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是无效的。根据该理论,随着公司的成长和股本的增加,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下降,从而造成大股东对公司控制力的被稀释(Tricker,1997)。在股东对公司控制力被削弱的同时,经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则在相应地提高。受其自我利益偏好的驱动,经理层会更倾向于追求自己目标的实现。三、董事会治理模式研究从当前主流的公司董事会模式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美英为代表的单层模式,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网络(并行制)模式。1单层模式及其治理单层制董事会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力路线来构成内部治理关系。董事会除少数执行董事外,主要由执行和独立董事组成。这种董事会模式是股东导向型的,公司的目标在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该模式中董事会是业务决策和监督机构,以CEO为代表的经理层是业务执行机构。美、英、加、澳大利亚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模式。2双层模式及其治理双层制董事会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力路线来构建内部治理关系。一般来说由一个地位较高的监事会监管一个代表相关利害者的执行董事会。这种董事会模式是社会导向型的,也称为欧洲大陆模式,德国、奥地利和部分荷兰、法国公司等均采用该模式。处于高地位的监事会(supervisoryboard)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包括主席,而执行董事会则全部由执行董事组成,主席是公司的CEO。监事会具有聘任、监督和在必要时解聘执行董事会成员的权力。最为典型的双层制董事会以德国模式为代表,建立在“共同决定”原则基础之上,并以监督职能为中心构建董事会。3网络模式及其治理业务网络模式(businessnetwork),或者说日本模式,特指在日本公司中的治理结构。它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来构建内部治理关系。在这种模式中,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并存,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履行控制公司的职责,负责选聘经营管理层,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层。日本公司董事会治理的特点是,公司之间通过内部交易、交叉持股和关联董事任职等方式形成正式的网络关系,公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非常大,30—50人也不少见。通常董事会中包括了4、5个等级组织。大公司的董事会一般执行仪式化的功能,而其中的权力掌握在主席、CEO和代表董事手中。当然,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现在日益面临着来自国际机构投资者要求增加外部独立董事的压力。四、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模式存在的问题我国董事会模式归类于单层制或双层职。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规定来看,尽管与典型的双层委员会制度存在一些区别,如监事会不能任免董事会,但是监事会被赋予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议和召集股东会的权力,并具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从而在法律和理论上可以获得更多地治理公司的权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国公司的权力结构类似于双层委员会制度。但是,从实际的公司治理的情况来看,监事会基本上不能有效地监督董事会,不具有实质性的权力,因此我国公司又类似于单一委员会制度。(一)监控机制空洞化,监事会作用不大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是一条管理层次线,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是监督层次线。两条线并行,都最终归股东大会,这种机制隐含由一个假设前提:股东大会能有效的行使其最终决定权。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基本由大股东操纵。纵观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几乎没有一个治理模式下的股东大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实际处在一种十分尴尬的地位。在德国模式中,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同时可以直接解聘和聘任董事会成员,但在我国,虽然监事会可以实施监督,但不能直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采取措施。在日本模式中,虽然监事会也只有监督职能,但由于主银行制的实行,董事会中存在着代表主银行等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制衡和监督。而在我国,董事会中缺乏有效的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和制衡。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所体现的公司监控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作用不大。而监督不力也正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二)股权结构特殊,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在连城国际公司最新出版的《2002年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蓝皮书》一书中的研究表明,所调查的1135家上市公司中,从总体上看,国家股及国有法人控制的股权占39.21%,处于控股地位。从第一大股东股权所占比率来看,股权比率在50%以上的公司有455家,占40%。第一大股东平均股权比率为43.93%,而这些第一大股东80%以上是国家机构或国有法人。因此,这就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主要集中在国家和国有法人股东手上,“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以39.21%的股权比率占有57.73%的董事席位,而人民币普通股以35.95%的股权比率,却只有1.97%的董事席位,而且我国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比率很低,仅占董事会成员的7.42%。从上可以看出,内部执行董事占据了董事会的大部分比例,董事会基本成为了经营层的橡皮图章,缺乏基本的独立性。因此,董事会缺乏独立性,从而出现了较为普遍的“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