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结论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22条2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抵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6.7条3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8.1条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5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19条6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及储存量应符合规范要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18条《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2条7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3条8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9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30条11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39条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标准检查结果结论点五米12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第40条13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9.1条14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9.2条15危险化学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储存日期,并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第5、6条《危险货物包装包装标志》GB190-1990第5.3条16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20条17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21条18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9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10.1条20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53条21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56条22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需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2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第6号第31条24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第33条25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