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走好青春第一步法律词典•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犯罪(juveniledelinquency)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就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加上法律的惩罚: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将未成年犯关押到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教育改造。少年犯管教所•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进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场所。简称少管所。职能机构除有与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基本相同的设置外,还要设置必要的教研机构,配备教师。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以上。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高达15万。70%70%•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不仅给自己的人生带来巨大的悔恨,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在日常生活中,你以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一、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借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偷窃是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很大危害性。•首先,只要是偷窃(哪怕只偷了一分钱、一支铅笔或一张纸),就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不尊重和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偷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要受到拘留、警告或罚款的处罚;如果偷的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了盗窃罪,要受到《刑法》的追究。14岁的小刚曾被评为三好学生,父母夸他有出息,老师为他高兴,同学们都羡慕他。但自从结识了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他就渐渐变了。他学会了吸烟,并开始喝酒。由于禁受不住不良诱惑和朋友的“逼迫”,他还经常去网吧。由于花钱越来越多,家里给的零花钱满足不了他的需要,于是他开始小偷小摸。他多次到超市“拿”几罐饮料,偷几件文具,然后卖给一些小同学。小偷小摸仍满足不了他高消费的需要,于是他开始撬门破锁,盗窃钱财。他先后七次到同学家行窃,窃得现金4000余元和价值2000余元的财物。一次,当他潜入一同学家行窃时,被该同学的父亲当场抓住并扭送到派出所。最后,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案例1:案例2:•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学生,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二、敲诈勒索抢劫罪拿着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案例1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警示: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案例2•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警示: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三、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罪』。案例1:初二学生郑某,因对同班同学李某心怀不满而发生过打架,为此对李某怀恨在心。一天早上被告人郑某在上学的路上,看到李某并质问李某在前一日是否叫人打他。李否认,郑便趁李不备,用随身携带匕首刺伤李的左大腿后,将李踢倒在地,随后又刺伤李的肩部。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被告人郑某的法定监护人郑某的父亲赔偿李某医疗等费合计人民币50924.16元。案例2: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家破人亡”。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案例3陈某洁(17岁)因怀疑相识的陈某红(17岁)在背后说其坏话后发生口角,“理论”中陈洁动手殴打陈红,致使陈红受伤,头部还缝了5针。后因陈红报案,陈洁被警方治安处罚,罚款150元。•陈洁一直怀恨在心,约4名朋友,将陈红骗出来,轮流对其殴打,致使陈红死亡。•凶手都是“花季少年”,4女一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2人被判死刑,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5年。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作主张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警示:四、毁坏公物罪•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市区内的绿地、健身器材、石椅损坏严重;街道两旁的公用电话亭、灯箱广告牌、雕塑、护栏、垃圾桶经常惨遭“毒手……这种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在《刑法》里被归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它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把公共设施偷走,则以盗窃罪论处。案例1:•某中学三位同学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名同学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五、青少年因网络犯罪•因沉迷网吧、网恋和以网络作为媒介而引发的犯罪。:案例1:“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和触及刑法呢?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陈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案例2:•2002年6月16日那个凌晨,蓝极速窗口蹿出火舌时,陈晓丽正在隔壁的晓蕾网吧等她两个一起玩的“弟弟”。几分钟前,他们在OICQ上说:“姐,我们去烧网吧了,等我们吧。”网名“女神候补生”的陈晓丽回了句:“小心点。”两个十三四岁的男孩,带着陈晓丽给的5块钱买的一升汽油,点燃了网吧门口的红地毯,结果,大火吞噬了25条年轻生命,半数以上是学院路上八大院校的在校生。•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蓝极速网吧熊熊大火抓捕归案后,4名纵火者其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要年,1人因不满14岁而免予刑事处罚,但其父母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警方以网吧聊天记录为证据,认定陈晓丽为团伙犯罪成员,因犯罪年龄是17岁,刑期12年。案例3:网络成瘾危害大:重庆三名网吧少年的惊魂48小时2004年3月31日上午9点33分,重庆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中学初一(5)班的三名学生罗华、熊海和王东逃学后,他们在离开学校的48小时内,就在一家网吧里玩了大约44个小时的游戏,其中熊海连续沉湎电脑游戏达3个通宵。三人走出网吧后,在极度困乏的情况下,他们竟躺在火车铁轨上睡觉,结果导致熊海和王东被疾驰而来的火车碾死,罗华滚下铁轨侥幸逃生。事后,罗华对记者说:“如果不是在网吧玩昏了头,我的同学一定会被火车惊醒,他们绝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