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CP对临床试验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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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版(2020版)GCP重要条目对临床试验的指导总则1术语及其定义2目录CONTENTS3伦理委员会4研究者5申办者6试验方案7研究者手册8必备文件管理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解析:1.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本规范所依据的法律分别为《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特别注意疫苗相关的临床试验应遵守本规范2.适用范围明确为药品注册,药械及上市后研究建议参考一、总则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解析:1.修订“标准规定”为“质量标准”,呼应此规范的名称第四条:“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解析:1.明确定义了进行临床试验的条件,提示在方案中应有说明一、总则第六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解析:1.提示所有病程、化验单等文件需有临床医生签字第七条:“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解析:1.随着临床试验检查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临床试验会采用中心实验室进行相关检测,新版GCP在总则中加入此条提示了后续核查可能会更加关注受试者信息的匿名化二、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定期对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并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者停止试验”解析:1.提示临床试验的进行应有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的定期评估及建议,同时提示该评估应有书面文件,可能会作为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弱势受试者,指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者丧失的受试者,其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包括:研究者的学生和下级、申办者的员工、军人、犯人、无药可救疾病的患者、处于危急状况的患者,入住福利院的人、流浪者、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等。”解析:1.提示受试者筛选时应特别注意所筛选的受试者是否为GCP所列举的这9类人二、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公正见证人,指与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不公正影响的个人,在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时,作为公正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并见证知情同意”解析:1.本规范提出了公正见证人的要求及需要公正见证人的条件第十一条:“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的所有不良医学事件,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一定与试验用药品有因果关系”解析:1.提示不良事件应为用药后出现的不良医学时间2.提示症状体征、疾病、实验室检查异常均可作为AE记录二、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严重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解析:1.SAE的定义第十一条:“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指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解析:1.对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判断标准进行了说明二、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受试者鉴认代码,指临床试验中分配给受试者以辩识其身份的唯一代码。研究者在报告受试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和其他与试验有关的数据时,用该代码代替受试者姓名以保护其隐私“解析:提示所有受试者应有唯一的鉴认代码,鉴认代码表应为一必需文件,而既往大多数项目所用的筛选入选表则未提及第十一条:“源文件,指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文件和数据,如医院病历、医学图像、实验室记录、备忘录、受试者日记或者评估表、发药记录、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缩微胶片、照相底片、磁介质、X光片、受试者文件,药房、实验室和医技部门保存的临床试验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核证副本等。解析:提示备忘录(应包括临床试验中常用的说明)、受试者日记卡、各种评估表、核证副本也可以作为源文件第十一条:“核证副本,指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与原件的内容和结构等均相同的复制件,该复制件是经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或者是由已验证过的系统直接生成,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解析:提示外院的、无法电子溯源的化验单经过研究者的授权后应被定义为核证副本二、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解析:本GCP规定了伦理委员会审核的文件,这是基本需要递交伦理资料的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提示申办方仍需要按照分中心的要求递交其他资料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现有的安全性资料;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解析:本GCP规定了伦理委员会审核的文件,这是基本需要递交伦理资料的文件,“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提示申办方仍需要按照分中心的要求递交其他资料三、伦理委员会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解析: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为伦理委员会审核的范围,虽然通常此条目可能由临床试验机构审查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或者否定的理由“解析:本规范明确了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与通常批件上“修改后同意”略有不同三、伦理委员会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解析: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为伦理委员会审核的范围,虽然通常此条目可能由临床试验机构审查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审查的频率应当根据受试者的风险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审查一次“解析:年度审查报告仍为至少一年一次三、伦理委员会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意见的投票委员应当参与会议的审查和讨论,包括了各类别委员,具有不同性别组成,并满足其规定的人数。会议审查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投票或者提出审查意见的委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查临床试验项目”解析:提示伦理批件的核查应注意性别、人数、投票委员不应参与研究。规范中所提及的“各类别委员”的要求应与既往相同第十五条:“所有记录(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解析:伦理批件及相关资料与临床试验资料一样,需要保存5年三、伦理委员会四、研究者第十六条:“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解析:1.提示临床试验中应收集的相关研究者资料有执业资格证、简历、GCP证书或GCP培训经历2.提交伦理审查的资料应包括研究者简历及相关资格文件第十六条:“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解析:本规范规定了授权表的名称:职责分工授权表四、研究者第十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解析:提示尽可能选择有一定行政权力的研究者为PI第十八条:“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解析:此处再次强调所有医学决策应由临床医生做出第十八条:“受试者可以无理由退出临床试验。研究者在尊重受试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尽量了解其退出理由”解析:提示撤回知情也应尽可能记录退出理由四、研究者第十九条:“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解析:提示首例受试者筛选日期应在伦理批件日期之后,但可能不是必须在启动会之前第二十条:“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但不包括为了及时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者更换监查员、电话号码等仅涉及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改动”解析:更换监查员不需要伦理委员会同意第二十条:“研究者或者其指定的研究人员应当对偏离试验方案予以记录和解释”解析:提示上报方案违背时应有相应的解释四、研究者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派有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解析:试验药品的管理应有专人、有授权和有资格的(未注明什么资格)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当确保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应当向受试者说明试验用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解析:研究病历中应有向受试者描述试验用药品正确使用方法的描述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如有必要,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受试者应当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研究者获得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新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并作相应记录”解析:保险起见,知情同意书更新后,所有受试者都应再次签署,同时有记录,但此条目未规定时间四、研究者第二十三条:“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以及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如非受试者本人签署,应当注明关系”解析:规定了签署知情同意书的人员,此处注意研究者应为“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另,受试者的监护人也可以签署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三条:“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应当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当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时,应当在受试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受试者临床试验的相关信息,并尽量让受试者亲自签署知情同意书和注明日期”解析: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提示了病例中应有受试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描述第二十三条:“紧急情况下,参加临床试验前不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时,其监护人可以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若其监护人也不在场时,受试者的入选方式应当在试验方案以及其他文件中清楚表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同时应当尽快得到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继续参加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解析:对于紧急用药的流程要求有试验方案中应有描述、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同意四、研究者第二十三条:“当受试者参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应当由受试者本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和注明日期”解析: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应包括大多数一期和BE临床试验四、研究者第二十三条:“病史记录中应当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解析:值得注意的是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研究者也应在病程中体现第二十四条:“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可能获得的补偿”“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预期的花费”“参加该试验的预计受试者人数”解析:这三条应在知情同意书中进行说明第二十五条:“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解析:越来越多的中心使用GCP系统,新版GCP认可此系统四、研究者第二十六条:“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外,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和随访报告应当注明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鉴认代码”解析:1.不需立即报告的SAE应在方案或研究者手册中注明2.研究者应向申办方报告SAE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的相关安全性信息后应当及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并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由申办方提供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解析:1.外院安全性信息需要提供给研究者签字,未规定是否需要递交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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