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实务与基本技能主讲人:杨建华律师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提纲导视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一、诉讼律师应具备的基本素养二、诉讼实务与基本技能三、给年轻律师的几点建议第一部分诉讼律师应具备的基本素养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一、深厚的法律功底二、具有大局意识三、具备四个方面能力四、注重“三性”(一)深厚的法律功底:1、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2、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二)具有大局意识:1、关注时事政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2、关注立法、司法政策、司法解释;3、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1、发现问题的能力2、提出问题的能力3、分析问题的能力4、解决问题的能力(三)具备四个方面的能力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四)注重“三性”1、思想性2、科学性3、艺术性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第二部分诉讼实务与基本技能一、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二、庭审质证及辩论三、庭审之后的工作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民商事案件代理◆作为原告代理人的起诉前准备工作主要是:1、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是确定准确的被告、是否申请追加第三人等;2、证据资料的收集——要全面,有利的,不利的都要收集;注意证据的三性要求;收集好之后编制证据目录。3、证据不利起诉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4、财产保全的问题(诉前、诉中)5、证据保全的问题(通过公证——专利侵权案较多;司法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6、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7、是否需要就案件所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综合上述情况,应对案件进行整体的宏观的法律层面的分析思考,撰写《案件审查报告》、《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案例:岳阳某公司与湘江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邀请了江平、王利明、费安玲等民法学界的权威进行了专家论证,但遗憾的是,该《专家论证意见》没被法院采纳,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专家的意见不符,本案现已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了。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主要任务就是——抗辩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1、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诉讼时效问题3、审查原告的证据——组织抗辩的证据4、管辖权异议5、是否反诉的问题6、是否申请追加第三人、追加其他被告的问题7、是否需要就案件所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综合上述情况,撰写《审查报告》、《民事答辩状》、《管辖异议书》、《追加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流程:(1)民事起诉状(原告)——民事答辩状(被告)起诉状要点:诉讼请求明确、具体,既要考虑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同时要考虑其可执行性、更要考虑现有证据的支持。答辩状要点:答辩意见要有针对性,一是针对起诉的诉讼请求,二是针对事实和理由;答辩的观点要鲜明、开门见山,论据要充分。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民事起诉状范本:民事起诉状原告湖南省A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双塘路X号。法定代表人X平,董事长。被告简某,男,汉族,1968年11月X日生,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东路11号,身份证号433124XXXXX,联系电话1860056XXXX。第三人缪某,女,汉族,1936年7月X日生,住长沙市开福区顺天黄金海岸,身份证号43062419360704XXXXX,联系方式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简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44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65.8万元(暂计算至2014年1月9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简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8日,被告简某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息3%,且简某要求将该笔借款转账至滕某个人账户。2011年11月18日、11月22日,原告依次通过第三人廖某账户向滕某个人账户转入250万、150万共计400万元借款。原告向被告简某提供借款后,被告拒不偿还到期本息,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仍置之不理,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二零一三年X月X日民事起诉状范本: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民事答辩状范本: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倪某,男,1964年12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竹园路XX号。答辩人倪某因与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并结合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倪某与原告某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某公司以“空调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答辩人倪某,但其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答辩人之间存在空调买卖合同关系,唯一的证据就是一张电汇单,该电汇单虽然注明了“货款”,但是存在诸多疑点:(1)、(2)、(3).....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民事答辩状范本:二、答辩人与原告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某公司要求答辩人偿还280万元款项及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答辩人倪某根本不认识原告某公司及负责人,也从未收取过原告某公司电汇的280万元款项,其自始至终均未与原告某公司发生过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答辩人倪某之间存在某种债权债务。具体理由有: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民事答辩状范本:三、退一万步而言,即使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某公司要求答辩人返还款项280万元及利息,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无论是原告的起诉书还是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均称答辩人倪某曾经承诺于1999年9月3日前归还款项,因此,原告某公司在1999年9月3日就已经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9月4日开始起算两年,即至2001年9月4日止。而在本案中,原告某公司自始至终并未提供任何有关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依据,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早已超过,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分述如下: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民事答辩状范本: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构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其既非28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人也非受益人,原告某公司要求答辩人返还280万元款项及利息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鉴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依法也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二零一四年X月X日证据分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术指标;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如何编制证据目录:格式第一组证据证明.......证据名称:1、2、证据来源:原告/被告提供证明事项:(1)、(2)、(3)(2)证据目录——非常重要、理清代理思路(打官司打证据)特别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目录(起诉)第一组证据:简某向某公司借款的事实证据名称:1、2011年11月18日的借条;2、........证据来源:原告公司保存并提供证明事项:①2011年11月18日,简某向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3%;②简某要求某公司将上述400万元借款转账至滕某个人账户的事实;③借款已到期的事实。第二组证据(略)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证据目录范本:对原告某实业公司起诉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电汇凭证(NO.0842201)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理由如下:1、该证据未见原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2、该凭证汇款人为“衡阳A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某实业有限公司”,而衡阳A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于1996年变更为某实业有限公司,一个三年前就已经注销的公司不可能通过公司账户进行商业汇款;3、该汇款凭证注明的汇款账户尾号为78251,但280万元款项实际上是汇入了尾号为79580的账户。为什么汇款单上注明账户为78251,而实际汇入却是尾号79580的账户,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质证意见范本(3)事实清单——高度概括案件事实、简明扼要、分类清楚(4)法律适用清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案例。列出名称、条文、分类、说明什么问题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案例:原告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被告倪某不认识原告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任何人。1999年2月8日,被告倪某以“李平”名义开立了尾号为78251的银行账户;同年3月3日,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有一张电汇凭证显示将280万元的款项汇入“李平”尾号为78251的账户,汇款用途注明是“货款”(但未见电汇凭证原件)。1999年3月4日,名为“李平”的另一尾号为79580的账户接收到汇款280万元。该‘李平’账户并非被告倪某开立的。1999年3月8日,“李平”账户尾号为79580被人取款2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转存入“李平”的尾号为78251号账户。同日,尾号为78251的账户,被人取款240万元,分存入朱某、杨某、曹某等人名下(用存单的形式)。被告倪某从某人手上拿的240万元的存单,代为炒股。2007年11月7日,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向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区分局报案,举报被告倪某以“李平”名义诈骗280万元巨额款项,同月26日,公安机关对倪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2008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以倪某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批捕倪某。2009年6月23日,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倪某为被告提起诉讼,声称280万元的款项系委托被告倪某买卖空调的货款,被告倪某至今为交付空调,请求被告倪某返还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本案2011年经长沙中院一审裁判,支持了原告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倪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长沙中院重审,2014年经长沙中院重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还在湖南高院二审中。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本案法律适用清单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5)案件的审查报告——整体把握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本案的基本情况3)本案的证据材料4)本案的法律规范5)本案的法律分析6)律师处理建议7)声明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HUNANXIANGJUNLAWFIRM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案件审查报告范例:《岳阳A公司与B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查报告》[2013]湘军律民代字第101号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岳阳A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