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与行动的理论选题意义:社会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从什么角度进行分析是许多社会学家都在思考的问题,并且也提出了许多的观点和学说。社会学理论中有一些基本问题是围绕着社会学理论本身提出的,结构与行动的关系问题是这些基本问题之一,也是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在社会学领域的表现形式。因此,对结构理论和行动理论的认识有一定的必要性,在两种理论的立场上分析,了解两者传统的“二元对立”和当代的融会贯通关系,正确认识结构与行动的关系问题,进而学习到不同的社会学理论研究方法。从而有助于找到分析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的社会问题、社会现状在不同立场上的研究方向。摘要:在传统的社会学理论当中,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思想是讲结构理论与行动理论相对立,结构理论是从整体研究入手、完全摒弃个体主观因素;行动理论与其完全相反,出发点是个体及行动。结构与行动的对立关系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社会学理论的进步开始走向融会贯通,这是两着关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代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趋势,对现实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词:结构;行动;二元对立;融合贯通提纲:一、关于社会结构理论的阐述二、关于社会行动理论的阐述三、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四、结构与行动的发展趋势――融合贯通五、结构与行动理论的现实意义一、关于社会结构理论的阐述结构理论中的社会结构是指独立于有主动性的人并对人有制约的外部整体环境,与个体的“能动性”相对立。结构分析理论一直都是社会学理论的基本研究核心方法,孔德从生物学借用了“有机体”的概念,将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类比,从而也就有了社会“结构”这样的概念,社会结构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类似于生物有机体的一个整体,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社会群体和社会制度。结构功能主义是西方社会学研究社会结构的一种流派,它倾向于采取众观全局的观点研究社会现象,专注于社会结构整体,以及各部分对它的影响。结构功能者一般认为,社会结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其存在和发展具有正向贡献。此外,结构功能主义关注结构之某一部分与其他部分的关系。社会体系的部分,以及体系整体,被认为都是以均衡的状态存在;所以,某一部分的变化将会导致其他部分的改变。然而,部分的变化可能彼此平衡,因而不影响结构整体。如果未能如此,则整个结构可能变化。[1]社会结构是结构功能主义的中心概念之一,结构功能主义把社会看作是各个行动者相互作用的体系,主张对这一体系从静态和过程两个角度进行研究。静态的角度,即分析社会体系的结构;过程的角度,即分析社会体系的功能。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结构最基本的分析单位,是行动这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角色。把社会结构看作是各个地位、角色之间稳定的关系,是“分化了的诸角色相互整合的结构”。承担角色、参与互动的行动者认同与共同的价值规范体系,是社会结构得以建立和维持的前提。社会结构实质上是制约这特定类型角色互动的抽象规范模式。[2](P41)宏观结构主义反对结构功能主义用社会文化定义社会结构的做法,认为社会结构具有客观性质,独立于文化范畴;同时,不主张在人际互动、个体行动的微观层次上阐述社会结构概念。宏观结构主义理论致力于说明决定社会宏观结构的基本因素,确定社会的宏观结构状态,解释社会宏观结构对基本社会过程,如群体之间的交往、社会整合及社会冲突的影响。是独立于个体行动之外的外部社会整体环境进行分析,用社会成员在宏观社会地位空间的分布状态来定义社会结构。社会结构理论注重整体研究,主张摒弃个体的主观因素,从宏观的结构入手对社会现象进行客观的描述。认为社会现象只能由抽象的、普遍的本职加以说明而不能归结为个人因素,行动并不表现为个体的主观选择,而是由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结构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体以外的社会或行动以外的结构。其基本逻辑是,社会现象只能由抽象的、普遍的本质加以说明而不能归结为个人因素,行动并不表现为个体的主观选择,而是由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因为社会中存在着集体意识、集体特征,它们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任何个人的行动都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制约的产物。在这一观点看来,社会不是单个人的累加,个人行动也不是单个人的意识决定,而是整个社会结构决定的。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结构在单个人的层面是无法找到的,个人只有在整个社会中才是具有行动的人。二、关于社会行动理论的阐述社会行动理论认为,社会行动问题是社会学研究的最基本层面。因为各种领域中的社会问题实质都是在人们的社会行动中发生的。社会秩序和结构是社会行动的结果,行动的关键是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宏观结构情境。马克斯·韦伯认为,社会行动是社会学研究对象,他认为“如何解释社会行动,并进而解释人类社会诸多事实。”[2]由此得出社会行动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基本构成,社会是由行动者构成的,要想研究社会结构就要研究个体行动者,行动是结构的形成基础。韦伯指出:“社会学是一门试图深入理解社会行动以便对其过程及影响作出因果解释的科学。当并且仅当行动着的个人使其行动从属某种主观意义时,行动就包含了人的所有行为……由于行动着的个人使它带有某种主观意义,因此行动就是社会的行动……它考虑到其他人的行为,从而在行为的过程中确立了方向。”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出,韦伯所指的社会行动的实质是个人行动,是从微观的层面分析,是以个人为中心的,以个体的行动为基础,认为组织行动、集体行为只不过是个体行动的集合,个人行动才是根源,因此分析社会结构要要研究个人行动为主。帕森斯认为社会行动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变迁具有基础性作用,社会结构的形成基础是人们通过社会行动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社会是以人们各自满足自身需要的社会行为作为本质内容的,因此,社会结构的形成基础是社会中人们的行动。帕森斯指出:“在行动者控制的范围内,所采取的手段一般说来不能被认为是随意挑选的,也不应该被认为完全取决与行动的条件,而是必然在某种意义上受一种独立的、明确的选择性因素的影响,而要想了解行动的具体过程,就必须先了解那种选择性的因素。”可以看出,社会行动特别是个体行动的选择性因素即行动者的主观选择对于社会结构的形成具有必然影响。因此,了解社会中行动者的主观意义是认识社会行动的出发点,也是认识整体社会的开端。社会行动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体及其行动,个体的行为成为分析和观察一切社会现象的基本角度,一切繁琐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简化为个体的行为。社会、文化、结构、制度等都是不具有实体性的抽象名词,它们必须由个体的动机和行为来说明和解释,而不是由自身的整体性质来解释。社会行动理论认为在社会生活领域没有脱离个人的社会现象,而个人行动都是带有主观意义的,因此,所有社会现象一定包含这个人的主观意义。所以,以社会作为研究领域的社会学,就不可能面对纯客观的社会事实,就不可能不去研究带有主观意义的个人行动。三、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是在社会学理论研究问题的立场上形成的,许多社会学家都在思考:是从社会结构理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个人行动的角度出发研究社会理论的问题。因此,在社会学理论中就形成了结构理论与行动理论的二元对立。其两种理论都排斥、否定对方的理论依据,并且不断强调自身理论的现实性意义,在这个过程中得出社会学理论分析社会问题的立场应该从其中的某一种理论出发。在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中,结构理论的观点认为结构是一种一旦形成便不受人的影响,并制约人的社会活动的“社会事实”,像自然物一般。它完全否定了社会中个人的行动和主观能动性,把社会、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社会结构放在一种纯粹的客观性的立场上看。这种理论认为社会是“外在”于社会中人的行动的,把社会结构与个人行动完全脱离。行动理论的观点认为,行动分析的出发点是个体及其行动,个体的行为成为分析和观察一切社会现象的基本角度,一切繁琐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简化为个体的行为。社会、文化、结构、制度等都是不具有实体性的抽象名词,它们必须由个体的动机和行为来说明和解释,而不是由自身的政体性质来解释。因此,社会秩序和结构是社会行动的结果,行动的关键是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宏观结构情境。它否定了从宏观的层次上分析整体的社会结构的方法,认为一切的社会问题都可以分解问个体的行动。因此,行动理论认为分析社会问题只要从个体的行动、主观态度出发即可,个体行动的动机可以解释所有的社会问题,把社会结构完全分解为单个行动者的行动,把行动完全置于社会结构之外,与结构理论的观点完全对立。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实质上也可以看作为社会与个人的二元对立、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二元对立。其实这两种理论的对立,是古典社会学当中的不同的学术流派仅从单一的视角来研究社会、解释社会,导致社会学解释的片面化与苍白化。社会学的研究立场不能单独的分为结构或者行动、客观主义或者主观主义,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是在社会学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是社会学理论还未成熟的表现,属于欧洲经典社会学的范畴。四、结构与行动的发展趋势――融合贯通人类社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各个部分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而社会学传统研究方法的“碎片化”,如结构与行动、主观与客观的二元对立,使得社会学支离破碎。针对传统社会学中的二元对立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困境,很多先行者试图创立综合理论,解决结构与能行的二元对立。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试图通过实践、场域、惯习等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运作的关系来超越传统的结构与行动理论,为该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有效地克服了结构与行动的对立。在布迪厄看来,不是要研究社会结构、行动,而是要探讨社会生活中不同场域的运作逻辑,以及其中的行动者所呈现出来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结构。布迪厄认为,实践就是惯习、资本和场域相互作用的产物,他提出了一个实践公式:惯习ⅹ资本+场域=实践行动者在进入场域中,即受到场域的限制。但与此同时,行动者也具有惯习等主观精神力量,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本、权力而实践。所以说,实践亦是集结构与行动于一体的双重运动。在布迪厄看来,仅仅谈论结构是无意义的。应该把结构与行动置于实践的过程当中,结构与行动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融合在人类的整个实践过程中。结构与行动在布迪厄这里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结构对行动是结构性的,行动对结构是建构性的,二者相互作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原理,结构二重性是指,社会结构既是社会实践建构的结果,又是社会实践得以进行的条件与中介,这要求人们从社会实践的不断展开和持续过程中动态地理解结构。结构与行动是相互联系、彼此依赖而共存的。结构不能被看作是外在于行动之物,结构只能透过行动在时空里展现出来,它存在于时空之外。结构(规则和资源)被不断纳入行动者的行动过程中,并跨越时空限制,通过循环往复的实践而不断再生产出来;考察社会系统的结构化过程,意味着探讨规则和资源如何在行动者的行为互动当中实现再生产。另外,从行动的角度来看,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也利用了社会情境中包含的丰富多样的规则和资源,使他们的行动成为可能。吉登斯指出:“我想再次明确地提出这条原理:社会系统的所有结构性特征,都兼具制约性和使动性。”这就是说,结构在构成行动媒介的同时,同时也构成对行动的制约,而且这种媒介和制约关系还通过行动者的实践反复被再生产出来。具体而言,从结构中的规则来看,它不是冷冰冰的否定性的禁令或限制,而是可资利用的建构性因素。从结构中的资源来看,它也不仅仅是对主体的自由创造产生某种制约,还能为人的行动提供活动的可能空间,充当主体活动的媒介和工具。布迪厄与吉登斯是当今社会学界不可忽略的人物,其中他们在克服社会学长久以来的二元对立上所作的尝试亦是当今社会学界理论综合的典范。行动与结构是相互融合贯通的,任何社会过程都不可能只是单方面的结构决定或者行动生成那么简单。行动既受结构制约,又在建构结构;个人既为社会而存在也为自己而存在。所以,社会学的研究立场不能单独的分为结构或者行动,而是应该实现结构与行动的互补和贯通,当代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是将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走向融合贯通。五、结构与行动理论的现实意义社会行动与社会秩序和结构是同一社会过程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溶渗、彼此融合和贯通。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伴随这社会发展而出现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