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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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政策解读中小学教师在人才队伍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广大教师既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最大的一个群体,同时又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中小学教师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同时待遇不高、职业发展空间受限是一个现实问题。同时,由于广大教师的工资待遇与职称评聘紧密挂钩,广大教师对职称十分看重。据统计,每年中小学高级教师申报数占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总数的45%左右,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对于整个职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职称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广大教师的专业成长,我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努力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客观科学。特别是2012年以来,我们抓住国家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契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2012--2013年,在郑州、焦作、许昌三个市进行改革试点,实行新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2014年,在三个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进行全面试点,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进行了全面改革。经过2014年全省试点,实践证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确立了更加科学的人才评价导向,收到了预期的效果。2015年,针对试点中反映的问题,在深入基层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又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目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四个:《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豫人社职称〔2014〕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4号)。为了使广大教师更好地理解有关职称政策,结合2014年度评审工作中各评委会对有关政策和评价标准的把握情况,对广大教师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的说明。一、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点(一)坚持适度超前,树立正确导向。职称评审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性。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核心是改革评价方式,完善评价标准。通过改革,全面推行讲课答辩,变单纯的看材料、凭证件评审为讲课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进行评审;变传统的定量评审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进行评审;变结论性评审为过程性评审。改革后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导向性十分明确:1、引导教师教好书、讲好课,把“课”作为首要条件。一是全面开展讲课答辩。二是要求具备规范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和观摩课。三是对于讲课答辩优秀的可视为符合优质课要求,更加注重实际教学效果。2、引导教师育好人,加强学生管理。把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作为必备经历和重要的业绩条件,引导教师当好学生成长的引路人。3、引导教师积极开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设校本课程、举办学生社团活动等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同时把开展教科研工作作为评价标准之一,引导教师们不满足于教书匠的角色,争作专家型教师,提升理论指导实践工作的能力。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紧扣教育改革实际,为课改助力,为实施素质教育服务。4、引导教师立足学校和岗位实际,关注能力经历,注重综合评价。国家明确要求中小学教师不搞“评聘分开”,不进行与岗位聘任相分离的资格评审。这就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称不仅仅是一种资格,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中小学教师职称是与岗位紧密联系的,更多的是一种职务。新的评价标准更加重视中小学教师的能力经历和实际工作效果,把能力经历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教师日常表现紧密结合,与学校管理紧密结合,把师德表现、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评估、年度考核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二)明确评价重点,规范评价要求。新的评价标准紧密围绕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工作实践,逐步淡化、取消与教育教学工作联系不太紧密的评价项目,强化能够体现教师实际工作价值的内容,使教师有更多的精力聚焦课堂,围绕教书育人、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工作。对教师工作业绩的评价主要体现在:一是教学水平高,积极参加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活动并获奖;二是综合表现好,获得上级表彰奖励;三是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教科研工作,取得明显效果。新的评价标准中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便于申报人员准备材料和评委把握,减少了评审中的模糊空间。同时,建立中小学教师业绩库,做到有据可查,打击职称评审中的失信行为。通过规范有关要求努力使职称评审的结果可预期、可确定,使广大教师对自己是否符合评价标准、是否能够通过评审自己心中有数。在讲课答辩不合格直接淘汰和末位淘汰的基础上,专家评审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只要是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都可以通过评审,最大限度地降低教师们的恐慌心理。(三)坚持实事求是,不同人员区别对待。针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教师与管理人员申报身份的矛盾,对教师、校长、教学管理人员区别对待。对兼课和兼任教学管理的人员申报身份进行明确,课时量符合要求的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不足的按同级教研员申报。把校领导和中层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业绩与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对校(园)长单独制定评审条件,对校(园)长的评价不仅体现在教学能力上,更多地体现在教学管理和办学效果上,体现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导向。2015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5〕13号)规定:对专职教育管理人员和编制在学校的乡镇中心校和县(市区)教研室的教研人员专门审核申报职数,开通专门的申报渠道,使每年对学校审核的申报职数主要面向教师(含从事教学兼任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四)促进均衡发展,倾斜基层和农村。1、对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样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2、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3、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的人员,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任职资格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须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累计计算。4、针对农村学校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不一致现象比较突出的问题,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取得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不受毕业证书专业限制。5、对小学教师,除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教育几个特殊专业外,申报其他专业不受毕业证书专业限制。(五)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公平公正。1、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追究在职称申报推荐、材料接收审核、专家评审等各个环节实行管理责任制,对出现问题的严格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2、调整管理体制,评委会专家异地交流不再进行全省集中评审,在各省辖市分设高评会,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评审工作。加大评委会专家的调整力度,把中原名师、省市级名师等充实到评委会专家队伍,扩大专家遴选范围,评委会专家实行异地交流,进一步提高了职称评审的学术性,减少非正常因素对职称评审的干扰。3、评审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在讲课答辩实行不合格直接淘汰和末位淘汰的基础上,专家评议环节不人为设置淘汰率、不限制通过率,只要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人员全部予以通过,最大限度地降低教师的恐慌心理,遏制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不正之风。4、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全程封闭管理为了减少外界干扰,各评委会全部实行封闭管理,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在讲课答辩场所和评审工作场所凭证出入,全程进行录像;工作期间评委会专家、会务服务人员通讯工具实行集中保存,一律不得与外界联系;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与评委会专家接触;评审中坚持相信专家,依靠专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干扰评审工作。二、中小学教师职称怎么评总结起来,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主要有八个环节:(一)结构比例审核。结构比例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性质进行的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标准和最高等级控制,规定了各单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2015年,根据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我们调整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标准,高中级比例均有较大提高。目前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在全国也是比较高的,特别是中小学教师在全国应该是前几位的,进一步提升了我省中小学教师的发展空间。我省调整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结构比例标准如下:学校类别高级%≤%中级≤%初级≥%中学省示范性高中354817市示范性高中324820其他高中284824初级中学284824小学小学125533幼儿园省示范性幼儿园104842市示范性幼儿园84547其他幼儿园54550教研室省教研室404515市教研室354520县教研室304525为了保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梯次结构,每年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情况进行审核,按一定比例进行职务晋升和聘任。在结构比例审核中既要考虑到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又要考虑到单位的长远发展,保持结构比例合理有序增长。结构比例审核有关情况如下:1、结构比例审核的原则。对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小学(幼儿园)高、中级比例按每年1%、3%左右逐年逐步到位;对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其他单位实行每年高、中级分别按2%、3%逐年逐步到位。比如:某中学现有教师100人,结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每年可以有2个高级教师晋升名额、3个一级教师晋升名额;某小学现有教师100人,结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每年可以有1个高级教师晋升名额、3个一级教师晋升名额。2、对农村小学、幼儿园实行集中审核。对于农村小学、幼儿园,由于教学点比较分散,各学校教师较少,可以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审核,审核后的晋升名额要在全乡镇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全乡镇范围内集中推荐人选,人选确定后也要在全乡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3、对优秀教师专设职数评聘高级教师。为了促进优秀教师脱颖而出,我们对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四类业绩之一的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高级教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六名),中原名师,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4、对农村大龄教师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一级教师。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安心基层一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5、对非一线教学人员与一线教师分别审核,保证不挤占一线指标。为了向一线教师倾斜,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单独审核高中级申报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再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今后,所有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教研人员不得挤占教师申报职数,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二)申报推荐。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推荐办法要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建议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与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一要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二要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三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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