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终止办学期间师生安置方案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筹建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的批复》(鲁教计字[2013]11号),我院在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的基础上筹建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原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将终止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为确保能顺利过渡,不影响广大师生的工作和学习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师生观念,调整和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使师生各尽所长,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本院升级顺利进行,保持学院教学秩序稳定。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2、坚持以人为本、稳定为先的原则。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4、坚持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兼顾实际办学需要的原则。三、安置对象和条件1、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职业中专学生人;2、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成人教育学生人;3、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网络教育学生人;4、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专任教师人;身体健康,能适应教师岗位工作要求;及满足教师岗位所需其他条件。四、安置方式(一)学生安置方式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现有职业中专的学生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人,已毕业人,网络教育学生人,以上学生(附名单)将转到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处接受教育,完成学业,学院将继续履行教育义务。(二)教师安置方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对高职高专的专任教师的任职条件提出更高要求,我院将对教师进行分类安置。1、基本情况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现有专任教师人,其中研究生学历人,本科学历人,持高校教师资格证者人,持中职或中学教师资格证者人,具有高级职称者人,具有中级职称者人,具有初级职称者人。2、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对于符合高职高专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人,将直接纳入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教师体系内,学院与之重新签定劳动合同。3、暂时转为实践课教师对于暂时不符合高职高专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人,学院将提供条件鼓励其参加学历考试或教师资格证考试,以获得在我院任教的资格,在此期间临时转为实践课教师。4、解聘对于不符合高职高专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又不愿意转为实践课的教师,学院将根据其具体情况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五、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山东艺术设计专修学院师生安置工作,成立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师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全力配合,积极稳妥的开展工作。六、实施步骤1、准备、动员阶段(2014年月6月1日—2014年8月1日)制定宣传提纲,开展宣传动员。对师生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做好初期的统计工作。为方案实施做好各项准备。2、实施阶段(2014年8月1日—2014年10月1日)在对学院教师在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清理劳动关系,办理一次性安置,组织实施教师岗位竞聘上岗,分流富余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手续。3、整理、总结阶段(2014年10月1日—2014年12月1日)对安置人员、离职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对安置情况进行总结。七、其他事项1、具体安置人员名单将随后公布。2、本方案由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师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