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借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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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院实验(实训)器材借用赔偿制度一、为了保证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开展,实验(实训)教学仪器一般不得外借。校内因公借用,须经实验(实训)室主任同意,并出具借条,限期归还。校外借用仪器的,可在不影响本院教学的情况下给予协助。仪器外借须经实验(实训)室主任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并填写借条,限期归还。贵重仪器、消耗、易损、危险品等一律不外借。二、仪器外借时应当场验明是否完好。归还时也应当场检查仪器完好情况,并在借用记录上注明归还时间、仪器完好情况。三、学期结束,实验(实训)室应清理借条,收回借出的仪器。四、学生实验(实训)前,教师应向学生讲清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因教师未向学生讲清而引起实验(实训)过程中仪器损坏或意外事故,教师应负有责任。五、仪器发生遗失、损坏或其它事故,应及时追查原因。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告单”。六、实验(实训)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由于仪器本身质量或故障而损坏的,不追查使用者的责任。七、由于使用不慎无意中损坏仪器的,酌情按原价10%-50%赔偿。八、因违反实验(实训)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或未经教师许可在实验(实训)室内随意摆弄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按原价50%一100%赔偿。九、对故意损坏仪器,私自拿走仪器、配件或其它物品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由当事人作书面检查,酌情按原价100%-200%赔偿,情节恶劣的,学院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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