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第二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工作日: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总和。工作周: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和。工作时间包括:实际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实际进行本职工作的时间;非实际工作时间:进行与正常工作密切联系的时间。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实际工作时间:(2)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3)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工作的工作时间(1)辅助工作时间(二)休息休假时间的概念2、狭义的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1、广义的休息时间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年休假休息时间狭义的休息时间广义的休息时间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一)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三)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第二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一、工作时间的种类1、标准工作时间2、非标准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2)不定时工作时间(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计件工作时间(一)标准工作时间1、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标准工作时间是确定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非标准工作时间的确定都要以标准工作时间为依据。2、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同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二)非标准工作时间1、概念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种类(1)缩短工作时间概念: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岗位或劳动者: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3、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4、未成年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5、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2)不定时工作时间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不定时工作时间适用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1、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要办理审批手续。注意事项:3、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人员的工作时间长于标准工作时间的,超出部分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给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概念: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职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月、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4)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或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二、休息休假的种类(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二)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三)公休日(四)法定节日(五)探亲假(七)婚丧假(六)年休假(一)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休息时间。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的长短、次数一般可以由用人单位具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通常劳动者在连续工作4小时后应当安排一次休息,其中用饭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小时,这种休息时间不计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内。(二)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后一个工作日开始之间的休息时间。通常这种休息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三)公休日即周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一般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确定本单位的周休息日。(四)法定节日指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节日有:(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2007年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007年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五)探亲假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探亲假的具体假期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职工探望配偶,1次/每年,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1次/每年,20天;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1次/四年,20天4、实行休假的,在休假期间案例:离婚后怎样享受探亲假王某是辽宁人,大学毕业后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在未婚前一直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回辽宁老家探望父母。后来王某在北京结了婚,公司就通知她只能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了。2000年以后,王某与丈夫的感情开始恶化,2001年3月,王某休完探亲假从辽宁老家一回来,就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2002年五一节前,王某又突然向公司提出要休探亲假,回辽宁探望生病的母亲。人事经理对她说:“已婚员工应该四年休一次探亲假,你去年3月刚刚休过1次,今年不能再休了。”王某说:“可是,我已经离婚了,就不能再按已婚的标准,而应按未婚的标准,每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案例:离婚后怎样享受探亲假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第2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假期为20天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1年的,可在满1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1年的,自下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六)年休假指法律规定的职工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具体内容见该条例)(七)婚丧假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到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1、加班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2、加点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分类: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问题:1、占用周末时间培训和开会算加班吗?2、某电脑公司以支付高于法定加班工资的加班费及员工自愿报名,安排每天加班5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是否合法?(三)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见下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和营业的,(四)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