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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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竞争,原指两个以上主体为各自利益而互相争胜的活动。竞争具有下列特征:(1)它必须在两个以上主体之间才能进行,单一主体就无法竞争;(2)它必须在两个以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才能进行。(3)竞争是主体间互相争胜的活动,竞争的目的在于取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立法模式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模式(1)专门立法模式: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2)合并立法模式: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如瑞典、芬兰、俄罗斯等国。(3)综合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意大利等。(4)援引模式: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法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制定了单行法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在民法、企业法、知识产权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中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都有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具体:(1)因确认竞争行为的性质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2)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3)经营者与消费者或公众之间因市场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产生的经济关系。3、立法目的与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1)主体地位平等(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其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经济后果轻。(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1、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2、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3、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也称假冒、仿冒行为或欺骗性交易。其特征: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即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造成市场交易中商品来源的混淆。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的手段向交易相对人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的人秘密提供个人收入或其他报酬,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做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以挤掉同业竞争者或使其占有经营优势的一系列活动。(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也称虚假陈述行为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需具备两个条件:(1)虚假宣传;(2)引人误解。(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不仅包括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生产中适用的技术信息,如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而且包括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五)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的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两种形式:抽奖式、附赠式不正当奖售行为的种类(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八)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商业信誉是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九)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指投标者和招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互相勾结、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公用企业是指经营公共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讯、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经营者。(十一)政府及其附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采取了行政执法和法院诉讼两种追究机制。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如质监部门、物价部门呢等,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主要任务。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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