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及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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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环境保护税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精品课件第三讲第二讲第一讲环保税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环保税主要税制要素解析征收管理目录精品课件国外现状一环境污染是全球性问题二环保税的理论依据三征收环保税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税制中没有直接针对环境污染的税种四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为费改税奠定了基础五第一讲环保税法的出台背景及意义我国开征环保税是大势所趋六环境税开征的意义七精品课件一环境污染是全球性问题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世界各国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措施来治理污染。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各国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一)庇古理论(二)污染者付费原则精品课件二环保税的理论依据研究问题(一)庇古理论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pigou)提出,要对生产经营者(排污者)根据其造成的污染程度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让环境成本进入产品的成本,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以达到控制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研究问题(二)污染者付费原则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消减污染措施的费用,这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1974年OECD又提出无补贴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采用污染控制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应承担采取污染控制和治理的全部费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和产品必然成本要高,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竞争公平性。精品课件三征收环保税是国际通行做法征税对象OECD国家中大多数以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作为环境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一般情况下,环境税税率设置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相挂钩,按照污染物排放浓度划分级次实行累进征税,一方面对超标、过量排放的污染物实行高税率。另一方面对低于标准一定程度的排放给予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各国对于污染物排放征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对公共部门和农业等行业实施减免税;二是对与普通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污水、市政污水,不少国家都予以优惠;三是对减少污染物排放一般都给予税收优惠;四是对不易发生变化或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一些固体废弃物给予税收优惠;五是鼓励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1)(2)(3)(4)OECD国家是最早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开征环境税的,制度体系较为成熟和完善。有的国家是按污染物排放量定额征收;有的国家和地区对污水中的不同污染因子按污染物含量征税。(5)征收管理各国环境税的征管机构主要有三类,有些国家由财税部门负责征管,有些国家由环保部门负责征管,少数国家由其他主管部门代扣代缴。精品课件四我国税制中没有直接针对环境污染的税种在环境税收体系建设方面,我国初步构建了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费和财产保有等多个环节,进行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税收调控机制。具体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但在污染排放环节尚没有设置独立的税种。精品课件五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为费改税奠定了基础(一)1979年,我国发布《环境保护法(试行)》。距今快40年。(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7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三)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缴费)(四)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替代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条例的突出转变:一是由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二是由单因子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收费。(五)2014年9月,《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六)2015年环境保护法第三次修订,是史上最严环保法。2016年全国排污费征收205亿元。精品课件六我国开征环保税是大势所趋(一)环境压力加大。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需要综合治理。(二)人民诉求强烈。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民众的关注。(三)中央态度坚决。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环境成为我国基本国策。(四)收费刚性不足。需要以收税代替。2007年11月,财政部、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2010年就环境保护税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201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报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的请示》。2015年6月,《环境保护税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15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精品课件七环境税开征的意义(一)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三)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精品课件国外现状一立法目的二纳税人三征税对象计税依据Ⅰ四计税依据Ⅱ五第二讲环保税主要税制要素解析税收减免七应纳税额的计算六精品课件一立法目的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税法》第一条简明扼要地阐明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领会:一是征税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是减少和禁止排污行为。去年,全国排污费收入205亿元,费改税后,全国环保税收入大概在300亿左右。对于年税收收入将近13万亿元的中国财政来说,其财政意义不大。二是排污者要通过缴税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成本(代价)。谁排污,谁缴税。全国纳税户7000万,环保税纳税户28万,甘肃4500多户,嘉峪关市共有97户。延伸解读精品课件二纳税人《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一)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延伸解读精品课件二纳税人1、对排污费缴费人和环保税纳税人在制度上做了合理衔接,保持了一致。《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税法》对于纳税人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纳税人是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延伸解读①精品课件二纳税人2、“不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而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不是环保税的纳税人。《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这两种情况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其他排污行为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延伸解读②精品课件二纳税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条例》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提供公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场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不属于前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规定的范围。《条例》第五条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解释是: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厂站或者设施。(二)关于纳税人的四种特殊情形延伸解读精品课件二纳税人(1)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不超标免征,超标征税。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是事实上的排污大户。但考虑到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实际亏损由各级财政以多种方式予以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则征,目的就在于倒逼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改进工艺水平和处理技术,减少污染排放、达标排放。延伸解读精品课件二纳税人(2)其他污水处理场所为什么不免税?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经营性质不同。这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所以不适用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3)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认定。由于涉及征税与免税界限问题,因此,是不是属于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结合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进行认定。(4)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如何掌握?《税法》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目前,地方排放标准都严于国家标准,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地方排放标准实质上就是是否超标排放的衡量标准。延伸解读精品课件二纳税人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税法附表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备注中规定: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同时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规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排污口的规模化养殖场。延伸解读精品课件二纳税人(1)《环境保护税法》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化养殖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规模化的养殖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规模化养殖征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一:规模化养殖场的规模要同时达到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四的标准。税法附表的标准是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执行。条件二:必须有排污口。如果没有排污口,则不征。(3)牧区放牧养殖不征税。考虑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不适用于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而且目前的排污费也未对牧区放牧征收,为了费改税相关制度的衔接,所以,牧区放牧养殖不属于《税法》所称的规模化养殖,对其不征环境保护税。延伸解读精品课件二纳税人4、海洋工程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是属于特殊情形的环保税纳税人。(1)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这一点与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规定相同。符合标准不征税,不符合标准征税。(2)关于贮存和处置的解释。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实质上是暂时存放;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目前处置的主要方式是焚烧和填埋。延伸解读3、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单位《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第五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精品课件三征税对象《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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