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制度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指定,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二、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疫苗记录。三、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四、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五、主动开展对责任区域适龄儿童的调查走访,及时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各项预防接种相关资料,做好预约通知接种工作;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六、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七、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八、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积极推广预防接种微机化管理;在完成国家和省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九、实施第一类疫苗接种要确保达到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第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对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者,应告知疫苗相关知识、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接种禁忌症。十、认真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预防接种反应报告处理等工作,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做好预防接种资料的档案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