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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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抚顺市育人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的学校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平民学校。学校办学宗旨: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四有新人。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李树泓。其法定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泓。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址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第二章学校办学第八条(一)办学类型:成人教育为主体(二)办学层次: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三)办学形式:业余时间学习(四)办学规模:10个自然班(五)招生对象:应往届初高中学生待业、从业、在职人员(六)办学范围:成人高考自学助考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5万元,由李树泓以现金形式投入组成,李树泓出资伍万元第十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校委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校委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校委会每届任期5年。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校委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校委会就任前,原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校委会职务。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又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校委会主席的变更,由校委会决定。校委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你读工作计划;(四)筹办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是我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三条校委会每年召开1此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校委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校委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校委会会议应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校委会设主席1人。第十六条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校委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二)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校委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校委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校委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第十九条校长由校委会聘任,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校委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富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李树泓。第二十二条学校下设办公室等管理机构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创办人投入。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终了解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第二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经校委会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做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财产总额。第二十九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益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余培训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小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第六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一)本校完成教学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学校申请终止,需经校委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步伐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教会审批机关。第三十八条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校委会开会决定,并在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于X年X月X日学校校委会决议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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