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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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职业质量,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关评估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资产评估准则》等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接受后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依法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评估风险是其工作职责。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与受托项目相关当事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直系亲情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承接的评估项目,应在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等行业规范,充分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遵照法定的资产评估程序,选用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选取恰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客观、合理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资产评估结论,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说明书》。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说明书》,应按《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发,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六条与《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书》相关的评估依据、说明、资料、记录等(包括行为依据、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取价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等),均应按《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复核,由编制人与复核人签字、审批,形成工作底稿,并归档保管。第二章接受委托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第七条正式接受委托前,项目经理首先应对客户的行为背景情况进行多方面的了解,采取与客户接触、洽谈或者到现场了解和掌握情况,综合估测和评价风险与风险程度,对风险大或有欺诈性的项目,应拒绝接受。第八条经过洽谈、实地考察,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了解项目工作量、难易程度、风险程度和特殊性后,决定承接的项目,应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第九条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明确评估目的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关事项的限制条件和必要事项的声明,由经理(或项目经理)与客户充分协商后拟定、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定签字后,委托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为经手人,与客户正式签订。第十条接受委托后,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复杂程度和专业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组织选派或协调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各专业职能人员组成项目组,明确项目经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确任务、明确要求。第十一条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要求,由项目经理拟定出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或评估方案,要求: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报经部门经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由项目经理负责全过程落实执行(包括完成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以及评估结论的备案、核准和工作底稿归档工作);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情报告制度(包括更改或修改)。第十二条向委托方提出填报委托评估资产清单(规定格式)和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应留存记录作为工作底稿归档。第三章现场调查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第十三条现场调查过程包括资产的清查核实过程、评估资料的收集过程和现场勘查过程。第十四条资产的清查、核实:是在对委托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其账目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的行为。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要派出富有经验的专职业务技术人员到现场核查,按评估盘点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核实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1、逐项验证所提供的资料;2、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3、逐笔核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资产;4、抽查核实存货,抽查的数量要占总数量40%以上,抽查的价值量要占总价值量60%以上,其中:残次、变质、失效、积压过时及其它待核销、待报废的,需逐笔核实;5、逐项核实负债是否客观存在;6、评估申报表与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是否一致,抽查记账凭证及附件,以推断其余额的可靠性;7、评估盘点必须按要求认真进行,其它目的的盘点不能代替评估盘点;8、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形成工作底稿并入档保存。第十六条将受托保管、受托加工、租用的资产与企业资产分别开来;不要忘记委托保管、委托加工、出租等资产的清查、核实。第十七条在清查、核实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委托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资产,以及共用和相互使用的资产。、第十八条由于受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限制,技术要求的局限,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能直接清查、核实的资产,应说明原因和涉及的资产范围,并逐一列示。第十九条资产清查、核实后:1、应简单说明资产清查过程与程序;2、说明清查结果与账面记录的差异原因,差异的相对程度与绝对程度以及事项调整及其结果;3、对产权不清晰的资产,应注意列示,加以说明;4、对是否存在无形资产,是否折股或纳入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应特别说明;5、按规定要求做好记录,形成工作底稿并入档保存。第二十条按照有关会计政策法规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如有调整事项,应与委托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提请委托方列示调整前后比较表。第二十一条对于资产清查、核实结果及调整事项,双方如有异议且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评估报告中增加说明;若有委托方违反约定事项故意阻挠或其它目的,项目经理应拒绝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如有重大诉讼、抵押、质押、担保及其它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性质的事项、应说明该资产与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的关系。第二十三条收集与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行为依据、产权依据、询价依据、现场调查、相关说明等,对收集到的评估资料均应进行审核,如需提取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对,注明“已核对原件相符”字样,再提取或保留复印件。第二十四条关注资产权属,资产的权属证明,必须依法定证明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第二十五条有些资产在评估时,产权证还没有过户或者正在办理变更手续,这就需要验证其转让合同、付款凭证等文书,并做必要的调查,将取得的有关证据,加以说明。第二十六条指导并帮助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按有关规定编制《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该说明需经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第二十七条现场勘察,作好勘察记录,形成工作底稿。现场勘察,既要听委托单位提供的情况介绍,更要深入现场实际,向具体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师傅了解、询问情况。对机器设备(主要设备)要逐项勘察,应充分考虑到资产的设计、制造、实际使用、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等情况,还要考虑其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环境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再经过我们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独立分析、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其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根据评估目的,决定取舍,进而达到较为合理的设备成新率;对锅炉、电梯等安全要求较高的设备,还应取得有关专业技术权威部门定期做出的鉴定,作为确定成新率的基础和依据。第二十八条房屋建筑物应逐项勘查,注意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结构破损,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等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是否经过大中修;是否经安全鉴定单位为危房、报废房或拆除房;是否经过改扩建,有无拆除;对建筑物有无腐蚀及腐蚀程度;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再经过我们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独立分析、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其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根据评估目的,决定取舍,进而达到较为合理的成新率。第二十九条了解和掌握重要实物资产的分布地点及特征;对于主要资产以及高、精、尖重要设备、特殊房屋、建筑物、待修理、待报废设备的检测技术、鉴定方法、勘查记录等要形成工作底稿。第三十条有些资产受条件限制未能实地勘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第四章评定估算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第三十一条通过资产清查核实阶段,收集评估资料阶段和现场勘查阶段,首先应搞清楚:1、企业申报的委估资产明细表与实际清查、核实的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是否一致,规格、型号等填报项目是否齐全;2、企业申报的委估资产明细表与账面记录的数量、金额与设备台账、财务明细账记录的数量、余额是否一致;3、有无将报废、闲置等设备,按正常设备填报。第三十二条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结合评估目的和资产现状、资产性质、资产特点和能够收集到的评估资料,合理选用评估方法,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实行三级审定或修改变更。第三十三条评估选用的价值标准,均以评估基准日的有效价格为标准;评估作价时,评估人员应充分考虑:1、市场价格的多样性和替代原则;2、报价与成交价的差异;3、价格的折扣因素;4、市场价格的时间性和地域性;5、同类设备的品质差别;6、避免价格资料的误用:(1)报价中,是否包含附件价格;(2)单台设备报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值的关系,尤其是成套设备或成套生产线,其建设工期长,投资大,其勘查、设计、安装、调试、试车等费用较高;(3)使用指数法时,应注意固定资产账面值、其价格内容中所含设备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辅助材料费等价格指数的差异。第三十四条既要听委托单位提供的情况介绍,更要深入现场实际,参照《机电产品报价手册》及中国机电产品报价网,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其设备购买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辅助材料费相关税费、资金成本等价值形成因素,合理确定其重置成本。第三十五条在确定机器设备成新率时,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记录和向具体操作该设备的工人师傅了解、询问得到的情况,应充分考虑到资产的设计、制造、实际使用、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等情况,还要考虑其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环境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再经过我们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后,独立分析、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其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根据评估目的,决定取舍,进而达到较为合理的成新率;对锅炉、电梯等安全要求教高的设备,还应取得有关专业技术权威部门定期做出的鉴定,作为确定成新率的基础和依据。确定车辆成新率时,还应参照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等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房屋建筑物应逐项勘查,注意建筑物的合规性、建筑结构的合理性,在区域内的协调性、独特性,使用环境等因素,参照《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当地造价部门的最新建筑材料材差调整文件等相关法规要求,充分考虑其价值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他费用、相关税费、资金成本等价值形成因素,合理确定其重置成本。第三十七条了解其建筑过程,现场勘查其是否存在结构破损,地基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等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是否经过大中修;是否经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报废房或拆除房;是否经过改扩建,有无拆除;对建筑物有无腐蚀及腐蚀程度;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再经过我们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独立分析、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其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根据评估目的,决定取舍,进而达到较为正确的成新率。第三十八条有些评估对象由于受条件限制未能实地勘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第三十九条经过调查了解,产权仍然不清,委托方又难以出具相关证明的,要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并说明评估报告仅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发表意见,不作为确定产权的文件或证明。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中应考虑并给出转让价格中包括的土地出让金数额。还应考虑土地使用权年限与该地上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不一致对评估价值的影响。第四十一条评估程序要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按照工作中获取和审定的评估依据、现场勘查记录、说明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考虑资产的各种因素,独立、客观、公正、合理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验证评估结果,与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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