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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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本章学习内容第一节法学基本知识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第三节法律运行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法学基本知识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掌握法的概念、作用、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构成;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自觉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案例:这个农民是被迫成为专家的“一个小小的手术后,左腿骨折的妻子面临截肢,但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称‘不构成医疗事故’。今年9月7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终于下达了对此案的判决书:‘忠县中医院在对王朝珍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由中医院赔偿王朝珍69,845.99元’,看着这张等了8年的判决书,周泽桂和妻子王朝珍禁不住抱头痛哭。”这是《重庆晚报》刊登的一条消息。这条消息说,为了这场官司,周泽桂把自己变成了一个够格的“专家”。一是成为医药方面的专家。8年来,贫穷的他上百次到重庆和周边区县的书店默默地抄写医书(买不起呀),熟读78本医书和20多本法律书籍,记笔记近十万字。仅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还自己写出一份“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这份报告后来让内地司法部的医学专家也称奇,他们不相信这是出自一个农民之手。二是成为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2001年,周泽桂凭着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县中医院手术中存在过错,造成妻子残疾,但是法院判决他败诉。周泽桂不服上诉,二审仍然维持原判。两次败诉让周泽桂明白了另外一件事,就是光有医学知识还不行,还必须懂法。周泽桂开始学法律,他阅读了大量法律著作,并记下了200多篇法律笔记。一个本来是非清楚、证据确凿的官司让这位穷苦的农民苦等了八年,并且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漫长得象一场长征;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为了给妻子讨回一个说法,在书本都买不起的窘迫情况下,硬是靠抄写,苦读医药、法律知识,自己被迫成为“专家”。其实,象周泽桂这样的情况现在可以说举不胜举,平常得很。比如由于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因此就出现了一批专门帮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农民“讨薪专家”,他们请不起律师,也得不到法律援助,就这样他们自己被迫成为“律师”。法:(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2)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3)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律:《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即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本知识包括什么是法、法律本质是什么、法律规范的构成是怎样的以及法律如何运行等基本问题。一、法的概念与作用(一)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是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a、制定: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即成文法;国家授权法院或法官以判决的方式创造的规则,即判例法。b、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将习惯上升为法律,即习惯法。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家运用强制力保障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从普遍意义和最终意义来讲的,它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如一般违法行为在自我纠正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法的内容,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集中反映。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不同社会经济基础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法律,其表现形式都不相同。(二)法的作用根据法所体现的意志,法的作用首先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另外,法也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起着调节作用。社会作用——指法所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法通过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来维护统治秩序。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满足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组织社会生产、交换和分配,维护人类社会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秩序,促进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规范作用——反映了法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可分为以下几方面: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个别指引、规范指引)评价作用——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判、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客观;影响而非指导)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使人们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和预测。(帮助应对危险、化解矛盾)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对准备采取同类行为的人或一般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法律制裁后;示范作用)制裁作用——法律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功能。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设定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一)法律规范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可以分为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而法律规范是法构成要素的主要部分。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规范是本体,法律条文是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条文是文字表达。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文件不同——规范性文件除包括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概念、技术性规定等非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非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规范适用于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有特定性。(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结构上有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假定,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其功能在于确认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始生效。处理,指法律规范中具体指明的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的行为模式。制裁,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三)法律规范的种类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主体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当事人意识自治)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法规规定主体应当为或必须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禁止性规范是指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定性并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要求条款明确、具体)(三)法律规范的种类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要求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法律允许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确定法律关系的情形。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三)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社会关系)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某些方面/内容庞大)其次,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国家意志/具体社会关系)再次,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类不特定主体)最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二)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个人和组织。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各种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三种:物。(带来利益;为人们支配;法律承认)行为。(作为;不作为)智力成果。新的客体;新的法律调整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法律允许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或社会利益而采取的为法律所保障的手段。法律权利的特点:来自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是保障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与义务相关联,义务不能孤立存在;权利的行使受一定的限制,超出权利的范围和限度,就不为法律保护,法律禁止滥用权利。法律权利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权利主体自主决定并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主体依据法定或约定要求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权利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应包括法律权力。法律权力是行政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依法所享受的职权。在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中,一般体现为权力和义务,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构是权力主体,纳税人是义务主体。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依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依内容不同,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法律义务的特点是:义务承担者依法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义务承担者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义务承担者必须承担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等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和行为。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恶意行为)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反映的意志,是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非自发;人民代表大会、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体现共同意志形成过程)(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的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种共同意志和利益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尊重和反映了客观规律,因而是先进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际出发、借鉴经验、立法技术改革创新)(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工具,是历史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效制度保障。政治建设方面经济建设方面文化建设方面社会建设方面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和形式的来源。(实质意义——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具体表现形式)(二)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判例不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单独一类)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三)我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或修改须经特殊程序;解释和监督实施主体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部门规章,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全国范围有效;效力低于前三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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