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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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6.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7.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1.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5.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7.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9.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20.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1.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2.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2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2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25.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26.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2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8.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30.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31.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3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33.地役权: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34.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3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3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8.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9.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40.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1.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242.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43.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4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45.合同的订立:是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46.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47.静态协议:是指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定.48.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0.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51.合同无效: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5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5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54.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行为.55.同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5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57.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58.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为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5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60.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61.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未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6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63.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64.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65.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三种类型.66.债权让与: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67.债务承担: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68.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的法律制度.69.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70.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7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7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73.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74.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7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76.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77.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7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79.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80.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81.强制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8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83.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84.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385.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益发还给受损失的人(受害人).8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87.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8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89.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固有权利.90.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9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简言之,生命权是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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