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北京城市规划的历史演变与传统文化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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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图上解构北京城市的历史与空间结构从地图上解构北京城市的历史与空间结构----北京城市规划的历史演变与传统文化风貌北京城,迄今已经有3000多年文字可考的历史。北京作为最后一个王朝结束前的帝都,在城市形态与空间结构上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索的问题:地形对城市的制约、城市设计对礼制的循规、宇宙之都与皇帝和子民的生活空间、象征性与实用功能的统一,诸多因素,终将北京城塑造成一座“天人合一”极具特点的城市。借助于传世的北京古今城市地图与图像的对比,从空间上解构北京城市的历史与形态,从城市地域结构的变迁剖析北京城市社会的运作方式和传统风貌的塑造,以阐释从王朝时代到现代北京城复合的空间结构,如今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发展与历史传统风貌保护的关系。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到公元937年,北京一直是中国北方的重镇,汉代为广阳国,隋唐时期曾称作“涿郡”或“幽州”。其城址一直没有离开北京旧城区西南的古蓟城位置,地下发现大批陶制井圈说明是汉、唐城遗址所在。公元938年,契丹人建立的辽朝统治中国北方,以幽州为陪都,改称“南京析津府”,又叫“燕京”。金朝继辽之后于1153年正式迁都于此,扩展东、西、南三面城墙,取名金“中都”。金中都复原图、水关遗址1267年,元世祖忽必烈从蒙古草原移都燕京,临时住在城东北郊湖泊中的琼华岛上(今北海公园),命刘秉忠规划大都城。由于金中都城已经残破,而且依托的莲花池水源不足,遂放弃了金中都旧城(燕京),改在东北郊外另建新城,命名“大都”。元大都之营建使城市从莲花池水系转变到高粱河水系。应当注意建大都时燕京旧城并没有废弃,所以限制了元大都南城墙的位置。元大都的规划开创了今日北京旧城区北部的轮廓和街道布局。明朝灭元,改建元大都城,始称北京,清朝继续建都北京。所以,北京城市规划的最终奠定是明清时期。明、清北京城的改造与规划定型明北京城(1420—1644)保持元大都城市中轴线,洪武年间,废弃元大都北墙,南移五里至坝河,今德胜、安定门一线;永乐十七年南墙亦南移二里至今前三门一线。城市中心落于元代大内,堆筑镇山(今景山)以象征压胜前朝,在镇山的正南方新建大内紫禁城,并包筑皇城;嘉靖三十二年再加筑外城。北京城保持了元大都城的中轴线并有所延伸,北端起自钟、鼓楼,经万岁山、皇城六大宫殿,午门、承天门、正阳门,及后建的永定门,均在一条中轴线上贯通,从形象上强化了“面南而王”,唯我独尊帝王意识的象征性。明北京中轴线的确立和向南伸展,为全城规划设计奠定了基准线,城市职能建筑均在中轴线两翼配置,使全城形成对称和谐的平面布局。城市重心也一改元大都的坐南朝北而成为坐北朝南。清北京城(1644—1911)清朝沿用明代北京旧城,只改动了皇城内的布局,城市街道总体布局没有大的改动,但是,机构建置和城市管理有所不同。清朝不设五军都督府,废除了锦衣卫,天安门右前方所空之地改建民居,西侧安置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内阁公署、六科直房、军机处等与皇帝直达机构均仍配置在紫禁城内。内城由旗人居住,属满、蒙、汉八旗分区管辖,又称满城。外城由迁出的汉官、商、民居住,设东、西、南、北、中五城坊司管理。这种民族歧视措施至清中叶逐渐弛废。清朝京师仍设五城察院,由满、汉各一人充巡城御史,中城、南城二巡城御史衙门均在正阳门西,下隶五城兵马司。掌缉查地方奸弊,整顿风化,职似后世的警察局。设正、副指挥、吏目各一人,因职有所分,故分置衙署。乾隆三十一年(1766)东、南、西、北城副指挥亦移驻朝阳、阜成、永定、德胜四门外关厢,外城仅存南城正指挥署,设在清化寺街。城外这些官房于民元以后多改作警察局的派出所。19世纪中叶以后在城市建设方面,对北京城市风貌产生最大影响的是使馆区的划定,以及越来越多的外国建设风格与建筑手法的流入。随着东交民巷使馆区的划定,靠近东交民巷东口的崇文门内大街和北面的王府井陆续出现洋式店面。本世纪二十年代至三十年代中叶,王府井市场商业街迅速发展、变成全北京城的商业中心。建国初期以梁思成先生为代表的建筑及城市规划学者从保护古都北京的研究、规划和倡导出发,首先指出了北京及中国其他历史城市的特点及整体保护的意义:1.北京古城的价值不仅是个别建筑类型和个别艺术杰作,最重要的还在于各个建筑物的配合,在于他们与北京的全盘计划、整个布局的关系,在于这些建筑的位置和街道系统的相辅相成,在于全部部署的严肃秩序,在于形成了宏伟而美丽的整体环境。2.中国古代的城市有许多是按规划建设的,有些城市虽然看不出明显的规划意图,但自发形成的布局和路网系统也能反映出时代的特征和地方特色,包含着城市的历史信息。它们有着值得保存的建筑个体和城市整体的配合关系,有着值得保护的规划格局或空间部署的秩序,有着值得保护的文物环境。对于这些,只保护一个个的文物建筑是不够的。在对北京城市整体的规划建设与保护中梁先生曾提出两项主要建议:(1)发展新区以保护旧城:避开明清时代形成的老城区,在它西面设立新的行政中心。这样既可在新区大力进行现代化建设,同时也可保护古城原有的格局、精美的建筑以及传统特色的胡同式居住环境。(2)保留和利用北京城墙:利用城墙作为新旧区的隔离带,利用城门控制交通,利用城墙及护城河绿带建成环城立体公园。这些保护思想在当时应该说是十分先进的,即便在西方这种保护文物环境及城市整体空间格局的意识也尚不广泛。遗憾的是,“五四”以来形成的破旧立新的文化倾向和解放后对新建设的盲目热情,对保护起到了不利的作用,这使得北京古城保护虽然在其还很少受到工业化冲击的情形下提出,却未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和推广,从而抑制了中国古城保护的深入展开。1958年,北京拆除了明代修筑的城墙,全国各地纷纷仿效,以致至今在全国没有留下几座完整的城墙。“梁陈方案”草图不同时代的城市设计表达了社会制度与文化,当人类社会走向全球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中,人类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应当自觉地、有意识地多保存一些能够代表各个地区、各民族文化的传统建筑,以使年轻的一代永远不会遗忘自己的“根”与民族文化的底蕴。作为民族文化特征标志的传统建筑不能脱离周围环境而存在,不能让子孙后代仅仅从博物馆中去感受,所以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前代历史时期的城市设计规划,保护城市中有历史标志性的街道格局。1925年在巴黎国际装饰艺术博览会上,著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按照这一方案,巴黎塞纳河北岸的古都城内的老区全部拆除,而代之以一些现代的高楼和立体交通。他的这个方案虽未实现,但至少说明了在这位近代建筑先驱者的头脑里,直到此时,文物保护的观念还是相当淡薄的。因此,世界各国由于“建设”而造成的对文物古迹的破坏是惊人的。在经过了许多的教训和挫折之后,人们才逐渐认识到了历史建筑具有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欧洲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相应地,其保护思想起源也比较早。对文物建筑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行为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到文艺复兴时期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但是那时对文物建筑的价值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至于这项工作的科学化,它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则是从19世纪中叶起,经过一百多年发展和演变的结果。尽管经受现代主义建筑运动中一些割裂传统思想的猛烈冲击,保护古建筑的思想仍然受到社会各阶层不同程度的重视,尤其是在经历了许多教训与挫折之后,在城市生活中历史建筑所具有的种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与作用逐步得到人们的认识,保护工作由此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雅典宪章》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表明文物建筑的保护运动已成为一股很重要的国际力量。“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其原则是(1)真能代表历史时期的建筑物,可以引起普遍的兴趣,可以教育人民。(2)保留此历史建筑而不致妨害居民健康。(3)在可能条件下,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的生活环境,并能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城市建设高潮涌起,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复杂,《雅典宪章》笼统简单的原则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4年5月于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缄市的重建,引起了人们的思考。例如波兰华沙当时就有两种模式的争论,一是完全建一座新城;一是按历史面貌恢复古城。绝大多数的居民赞成恢复老华沙城。消息传开后,流浪在外的华沙人一下子归来了30万人,整个国家掀起了爱国建设热潮。华沙人为自己的古城能重现而引为自豪。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名录》(因为《名录》一般拒绝重建的东西列入)。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的做法,在欧洲影响很大,如德国的波恩、慕尼黑、匈牙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修和恢复。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精神的重要手段,藉此增强人民的自尊和自信,提高民族的文化素质和凝聚力,以致在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中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是本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新潮流。这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如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之后,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区逐步拓展。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历史街区”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从地段的构成上看,也不仅限于宫殿、庙宇等重要的纪念性建筑物,而是包括了民居、商店、村落等更广泛的内容。逐渐发展到保护历史街区。《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前身)于196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文件,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方法。《威尼斯宪章》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关于保护的宗旨,文件说:“保护和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禁止任何重建。《威尼斯宪章》中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其保护与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已经形成。始于18世纪末的文物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工作,至19世纪中叶起开始它的科学化历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基本概念、理论与原则最终通过《威尼斯宪章》以国际性准则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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