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保险基础知识目的:学习保险基础知识,了解保险发展,熟悉保险业规则目标:掌握基本概念过程:3课时要领:讲授、提问收获:重新认识保险,增强信心P.P.P.表目录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二、保险的基本原则三、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四、2009年版保险法重点内容解析保险的基本概念(一)风险及风险管理(二)保险的起源(三)保险的定义(四)保险的种类(五)人寿保险的地位(六)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什么是风险?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从狭义的角度界定风险是指保险标的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一)风险及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财务型预防(定期体检)抑制(防火系统喷淋)避免(扁桃体切除手术)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互助基金)财务型保险转移(商业保险)(一)风险及风险管理保险因风险的存在而产生是转移风险最有效的手段!古罗马丧葬互助协会古埃及石匠互助会中国古代:积谷防饥长江商船英国:伦敦大火及巴蓬的“火灾保险社”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二)保险的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三)保险的定义保险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四)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生存保险人寿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保险(五)人寿保险的地位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六)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1、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合同主体当事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合同客体保险利益(六)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六)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4、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2)被保险人的资格限制(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时的特别规定(六)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5、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资格限制(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对于受益人的界定(3)受益权的产生与受益人的变更(4)法定受益人(5)保险金与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遗嘱是否可以变更指定受益人?2007年3月,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大儿子为受益人。2009年5月,陈某因患癌症病情恶化,临终前,陈某约见当地村委会委员,并立下遗嘱,将保险金的受益人改为其小儿子。次日,陈某去世。2009年6月,陈某的两个儿子分别持保单和遗嘱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6、保险费(1)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2)纯保费与附加保费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六)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保费自然保费均衡保费年龄0102030405060708090(1)自然保险费指随年龄变化,死亡率变化,保费也逐步变化。(2)均衡保险费指自交费开始至结束,所交保费完全相等。(1)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营业保费(毛保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危险保费:死亡保险金的来源储蓄保费:生存保险金的来源新契约费用合同维持费用管理费用及利润(2)纯保费与附加保费7、保险金额(1)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2)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收入法支出法需要+支付能力(六)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存在的原因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的告知)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一)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利益的定义2、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道德风险&赔付限额)3、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血缘、法律、经济、同意4、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二)保险利益原则2006年8月,妻子为丈夫投保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儿子。2008年3月,妻子与丈夫离婚,儿子由妻子抚养。2009年12月,丈夫因意外事故去世,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变化后是否丧失保险利益?(三)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质:有损失有补偿量:损失多少补偿多少2、几种不同的损失补偿方式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3、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减少道德风险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定值保险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保险代位原则权利代位与物上代位规定代位原则的意义(防止不当得利;追究第三者责任;快速赔付)对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要求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2)损失分摊原则适用范围损失分摊的方式(顺序;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四)近因原则1、近因的含义2、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2006年5月,儿子为父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1月1日,父亲被人发现死于其居所内的院子里。经法医检查,死亡原因为:“系因意外滑倒头部挫伤致颅内出血,引起脑中风而死。”经调查,父亲从未患有高血压病。跌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一)2006年5月,儿子为父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1月1日,父亲在行走时突然摔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脑溢血死亡”。经调查发现,父亲一直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跌倒致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二)如果由于疾病引发意外事故,而意外事故加重疾病导致了伤害或死亡,一般认为疾病是造成伤害或死亡的近因;反之,则意外事故为近因。商店投保财产保险,其中火灾是保险责任,盗抢是除外责任。某日,该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乱闯入商店抢劫商品。商店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火灾VS抢劫(一)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五)自杀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七)保单贷款条款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一)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1、条款的基本内容2、规定此条款的原因3、此条款在中国的限制(二)年龄误告条款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1)申报年龄实际年龄(2)申报年龄实际年龄(三)宽限期条款1、条款的基本内容2、规定此条款的原因3、60天宽限期的计算(四)中止、复效条款1、条款的基本内容2、规定此条款的原因3、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复效申请;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明;欠缴保费;贷款保险公司是否有通知缴费的义务?2006年4月27日,王先生投保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2007年和2008年保险公司都给王先生寄送了缴费通知书,王先生也都按期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王先生搬家,未能收到保险公司按其原地址寄发的缴费通知书,在超过缴费宽限期后王先生仍未想起缴纳续期保费的事,导致保单失效。2010年1月20日,王先生要求复效保单。由于保单失效已经1年多,保险公司要求王先生重新体检。但王先生认为保单失效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因此应无条件为其办理保单复效手续。王先生2005年5月10日投保人寿保险,年缴,60天宽限期。2006年和2007年,王先生均按期缴费。但直到2008年7月10日,王先生仍未缴纳保费,合同中止。2008年8月2日,王先生申请复效,并缴纳2008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于申请当日恢复合同效力。2009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故,此时他还没有缴纳2009年度的保险费。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为由拒赔。宽限期的起算应该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五)自杀条款1、自杀的定义2、自杀条款的基本内容3、“可以”&“应当”4、合同复效后自杀年限的规定2006年9月1日,李某投保人寿保险。由于未按时缴费,保单于2007年11月1日失效。2007年11月10日,李某申请复效,合同于申请当日恢复效力。2009年8月4日,李某自杀,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合同复效后自杀年限如何计算?(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1、现金价值的定义2、投保人对现金价值的几种处理方式(1)申请退保(2)改为减额缴清保险单(3)改为展期定期保险单(七)保单贷款条款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2、此条款的基本内容3、贷款金额的限制(一)修订原则(二)重点条文及案例分析2009年版保险法重点内容解析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保险法修订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二)重点条文及案例分析1、不可抗辩条款2、理赔程序3、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死亡顺序推定4、自杀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1990年,患有肺气肿病的张三投保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保期15年,可他在健康询问一栏中填写了“健康”。1995年,张三因肺心病去世,其子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张三在投保时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解除了保险合同。【解读】如果是在《保险法》修改前,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充分。而引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此案保险公司必须理赔。51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理赔程序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3、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死亡顺序推定案例:2008年2月张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妻子田七。同年10月,两人在家发生煤气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