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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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目录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1(一)权力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1(三)权利本位理论的基本内容…………………………………2二、权利本位及其理论争议…………………………………………5(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5(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7(三)权利本位的要旨…………………………………………10三、权利本位的时代意义………………………………………………11(一)有利于更新人们的法观念…………………………………12(二)有利于重新认识法的本质…………………………………12(三)有利于健全法治……………………………………………13参考文献………………………………………………………………131论权利本位当前法学理论界存在着权利本位、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等本位思想,法学家对这些理论进行了一系列激烈的探讨,而权利本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特征,努力维护权利,切实保障权利,充分享有权利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当代中国要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就必须坚持权利本位。本文主要是针对权利本位进行简单的论述。一、权利本位理论初探(一)利本位理论的提出及其背景19世纪开始,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大力倡导学习西方变法自强,之后孙中山不仅系统全面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理论和权利理论,而且在其组织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权利思想法律化。五四运动开始的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受到西方资产阶级权利本位文化的启蒙,我国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举权利精神,响亮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①。中国的法学虽然开始逐渐接受近代法学观念,但是以罪与罚为核心的封建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特别是由于中国缺乏权力观念发展的社会条件,还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法学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和阶级斗争之学。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逐渐得到改变,随着①乔从喜,杨一凡.五四运动与中国法律文化.法学研究,1989,(3):24.2“阶级斗争为纲”被否定,“凡事论”的思维定式被打破,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提供了丰富的认知素材,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了“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现象”。②继之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进入法治进程,法治逐渐健全,与此同时法学界也进行激烈的讨论,进而兴起一系列的理论思潮,其中最体现人文主义的是由张文显,郑成良等人提出来的权利本位理论。(二)权利本位理论的基本内容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思想生成的动因是适应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要求的,但事实上权利本位思想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家重新确立的凸显政治意义的方针、路线的一种回应,或者说,权利本位思想主要是针对当代中国政治话语的发展而生成的法学理论。要真正使法体现关心人、尊重人、为了人、服务人的宗旨,要坚持法中的这种人文主义,关键在于确立法的权利本位。权利本位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第一,权利本位是人的主体属性要求。人是主体,权利是主体的内在要求,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作为主体的人。权利是人作为主体的标志和②余先予,夏吉先.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性.法学研究,1980,(5):38.3确证,没有权利就没有主体,没有权利的主体不是真正的主体,权利本位弘扬着人的主体性。第二,权利本位是人的自由本性要求。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的本质在于权利,自由的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权利赋予人以自由。第三,权利本位是人的逐利本性的要求。人是利益的动物,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权利是人们获取利益的正当方式和合法途径。权利从根本上就是允许、鼓励和保护人们自由地选择自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去追逐自己极大化的合法利益。没有权利就没有利益,不享有权利的人,就是被剥夺利益的人,不能行使权利的人,就是不能逐利避害的人,权利本质上就是利益。第四,权利本位表明这样一种人生态度,即对人的信任,认为人们能够认识自我、主宰自我、实现自我,人们会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去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只有首先信任人才能真正尊重人或者说信任人本身就是尊重人。如果对人总是抱怀疑态度,那是不可能真正尊重人的。只有信任人才能真正赋予人以权利,怀疑人只会广泛地强加人以义务。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易言之就是权利先行还是义务先行,只有权利先行才符合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也只有权利先行才能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承认,人在自由的心态下、在宽松的环境里,在权利的行使中永远比4在强制的情绪下、在束缚的氛围里、在义务的履行中更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以权利为本位,法才不致于成为束缚人的枷锁,而成为解放人的武器。第五,权利本位表明为这样一种社会观,即权利高于权力,权利派生权力、权利决定权力;权力保障权利、权力服务权利,权力实现权利。法的本质在于赋予保障权利而限定制约权力。以权利为本位是人民本位而不是官僚本位、是群众路线而不是官僚作风、是人民史观而不是英雄史观,是尊重一切人而不是少数人。以权力为本位是官本位、是权力崇拜、是官僚崇拜,就是只见高高在上的少数掌权者而不见默默无闻的广大劳动者。权利包括个体权利、集体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等,权利是有界限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权利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与义务本位法所不同的,是站在“应然”的角度去理解法律,是一种价值分析,它提出的一些问题诸如“法应当怎样”、“法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是法学理论不能回避的。对这些问题的深究表现了法学以及法学家对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整个人类命运的关切。这种理论主张,权利应当成为法的价值取向,立法者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来进行义务的设定与分配,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必要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5以此为基础和取向,强调公民的平等、自由、民主、文明便是这种权利本位法所追求的目标,尽管这些平等、自由、民主等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含义,但我们不能否认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取向。二、权利本位理论及其理论争议(一)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何者是第一性,何者是第二性上。1.义务本位是指,在生活、工作特别是管理或执行国家公共事务、处理人事关系的过程中,义务始终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与生俱来的,是本位的,应处于优先履行、考虑的地位。2.义务本位认为义务是人有生以来所自然产生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天赋的义务。主要理由是:首先,就整个人类来讲,人生来就自然伴随着很多责任或义务,如生存的责任和义务,学习的责任和义务,参加生产劳动的义务,人类自我繁衍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担任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的义务等等。这些义务,大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也有的道义上的、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习惯义务。义务是和权利相对应的,人们在负有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本位者认为义务是基本的、第一位的、本位的,而权利则是第二位的,是随着义务而产生的,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例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6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首先说明了“义务”是本位的;我国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一个人如想获得劳动产品就必须“劳动”,该原则也确立了“义务本位”原则。由此看来,义务始终是根本的、第一位的、本位的。当然,人们在负有义务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则是第二位的,是随着义务而产生的,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一个人履行义务的手段或工具,这是义务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不可逆转的。3.权利本位理论在权利与义务何者应是第一性上存在争议,权利本位理论认为权利应是最基本的,第一性的。权利本位理论认为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法律最重要的是强调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里,这种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的享有主体存在差异,但是,都是以这些价值作为导向。因此,我们认为权利本位理论强调了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其一,根据现代的价值准则,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应当以权利而不是以义务作为其本位;其二,现代法7制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宗旨去设定和分配义务,或者可以说,权利本位理论讨论的范围在于立法导向,立足于价值分析,所强调的是“法应当怎样”、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仅仅限于回答“是什么”的问题。比如,在关于“不得杀人”的法律规定中,“不得杀人”这一义务,是渊源于人们有生存的权利,即“生存权利”,而不是因为有“不得杀人”的义务,我们才有理由活下去。所以,就要禁止杀人,而不得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利;而不是相反的表述,即首先有法律的“禁止杀人”的义务规范,才使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4.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理论的争议主要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这对法律核心范畴进行的,义务本位强调人应当去履行义务,把义务作为主要的方面,权利作为次要的方面。而权利本位强调义务是手段而权利是目的,通过履行义务来实现权利。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是利益的动物,权利本位理论更加能体现人文主义。(二)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主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何者为第一性上,何者为第二性上。1.权力本位即一种从国家的角度和立场出发,简单地把法律视为国家控制和管理社会的工具的思想观念。2.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已经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与权利本位相对的是权力本位。权力本位是公权力,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政治权力,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治权力同国家8职位紧密联系。由于国家职位只能为少数人所占有,因而政治权力这种本属于全社会的意志,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就变成了部分人手中的特权。利用这种已经特殊化了的政治权力,少数人即可以叱咤风云地推动社会进步,也可能随心所欲地给社会带来灾难。二是政治权力与利益紧密联系。从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政治权力,不管掌权者自觉还是不自觉,它总是代表着和反映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并为一定的利益服务。由此,政治权力可以依据掌权者的利益指向造成一定的利益倾斜,它可以给一部分人带来利益而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它可以创造利益公平和平等,也可能促成利益分化和冲突。3.对于近代自由主义的论者而言,包括社会义务、国家权力等因素都可能对个人权利和自由构成侵犯。由此就导出了近代自由主义中关于有限政府、权力分立等重要观点,而这些观点都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对国家、社会的约束,进一步而言,代表了一种反对权力滥用和权力专横的立场。它们是对个人尊严以及对我们自由、自决能力进行认同的里程碑。在权力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人们、恣意地支配社会资源、形成权力之间的对抗和战争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因而,就权力的本性来说,在滥用权力之时它具有侵略性、扩张性、压迫性、邪恶性。正如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所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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