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人民币)出资比例第八条公司应于各方出资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委任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就出资进行验证,并在出具验证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资方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九条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3)出资证明书及编号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可以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变更其注册资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有限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十二条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出资设置抵押、质押、债务或以及其他形式设置他项权利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股东会(不设董事会,推选执行董事),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当股东会就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重组兼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经理主持;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股东共同推荐一名股东主持。股东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提名,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二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股东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股东方提交当期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二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二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二十八条公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开支单据必须是有效单据并经授权人签署,方为有效。第二十九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提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三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由各股东各自提名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会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三十四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果股东会一致批准延长经营期限,公司应在经营期限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内向审批机构申请延期。经审批机构批准,经营期限可延长。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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