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纤维微信、微博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天元蛋白纤维微信、微博在对外宣传和诉求受理中的积极作用,结合目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天元纤维微信、微博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天元纤维微信、微博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平台,也是受理客户诉求事项的重要渠道。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由营销部负责微信、微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部室及时递交信息,微信、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以及客户诉求的受理、答复和回访工作。第五条微信、微博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生产、研发中心,设计中心,营销中心,品牌部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所属专业的信息提供;各部门须配合营销部工作,对营销部需求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上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第三章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第七条天元纤维微信、微博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第八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第九条发布信息范围1.微信:(1)天元纤维的工作动态信息;(2)天元纤维产品:纤维、面料、羊毛衫、内衣;(3)天元纤维最新通知、公告;(4)重大活动、重大决策等政务信息(如直营店);(5)全区范围应急信息;(6)具有典型性的诉求处置和服务案例信息;(7)加盟及经销商企业相关信息(如新增合作商、优秀代理经销商推荐、加盟代理优惠服务项目等);(8)志愿服务信息;(9)由各部门提出,经上级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2.微博:(1)天元纤维产品的工作动态信息;(2)内衣、羊绒衫、家纺、纤维等产品最新通知、公告;(3)全区范围应急信息;(4)直营店的经营信息:现场活动,抢购活动以及客户其他信息状况;(5)其他与本公司有益的转载内容;(6)加盟企业优惠服务项目信息;(7)由各部门提出,经上级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第十条信息采编要求1.各责任部门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要注明信息来源,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2.微博文字信息应在140字以内;图片采用JPEG格式,图片大小大于1MB小于5MB;上传视频不超过500M,文件格式可采用avi、wma、mov、rm、rmvb、3gp、mp4。3.微信(订阅号)每天只能群发一次,微信(服务号)每月只能群发一次。群发前需进行审核、测试。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程序1.由各个部门分工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营销部核稿把关后,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发布。相关资料由各部门存档备查。2.发布信息由各部门信息员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3.审核通过的信息内容,由营销中心统一操作发布。第十二条营销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微信、微博开展网上互动或组织实时活动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客户求助事项处置程序1.营销部负责受理客户求助事项,对于提供信息不具体的,需通过留言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由营销中心客服通过平台系统生成案件,并注意选择相应的受理来源。对于无法提供详细信息,则不予受理。2.咨询类事项由接线人配合营销部进行查询,并通过平台系统生成咨询类案件。查询结果由营销中心负责人(客服)通过反映渠道(微博或微信)告知客户。3.诉求类事项按照平台转办事项处理流程进行处置。承办单位(直营店、区域代理商、经销分销商)处置完成后,由营销部通过反映渠道(微信或微博)将答复内容告知反映客户并进行满意度回访。第四章微信、微博管理第十四条任何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微信、微博资料。第十五条微信、微博访问密码由营销部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泄漏。第十六条微信、微博的运营按营销部制定的公众账号管理报表、推广方式报表、公众账号客户转化率报表等实施管理,由营销部负责人负责。第十七条微信是服务号,发送可以随时随地(建议工作日上午十点以后),微博发送按时间段(上午十点,中午一点,下午4点,晚上8点左右)。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