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别事件之危机处理与媒体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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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校园性别事件之危机处理与媒体公关壹、前言当一个人在生活中面对一个变化的时刻,以及随着变化而来的未知处境,因而产生压力、焦虑,或是处在一种不稳定的心理状态,一般心理学家认为就是一种危机(crisis)。这种危机的状态来自面对问题时,昔日处理问题的方式无法处理,难以脱困,或其平日的处理机能受到限制。危机可能是事件本身,亦有可能是对此事件的认知状态,而其又常在情况急遽转变之前可供反应的时间很有限,且威胁组识或决策单位之价值、目标,或个人安全,因此处理过程复杂、多元,且具不确定性。由于学校获有社会上较多正面与专业评价,也有较高之期待,一旦发生安全问题或犯罪行为,往往会成为新闻大肆报导的焦点。因此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不论对学校教育目标之冲击,或是学校组识、行政处理能力的挑战而言都是一种危机。其迁涉学生、教师、行政人员与家长,以及相关之利害人。由于社会开放,事件易于曝光,因而媒体、民代介入,民间组识之关心等外在因素,使处理之复杂度增高,常令单纯的学校人员与原有机制穷于应付,也往往因一时的忽略而造成人员伤害、形成学校面临四面楚歌,无法挽回的局面。唯处理得当也有不少学校,因此事件而能借力使力,增强行政能力,强化组识内部之凝聚力,提升性别平等之教学质量与效果,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与能量。因此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对学校不仅是危机,亦是提升学校组识功能与推展性别平等教育之转机与契机。一般而言,危机处理可谓是一个「关键性」的抉择,可能转入佳境但亦可能恶化,因此常言:「危机就是转机」或「危机就是契机」。危机处理的先决条件是保护当事人,并避免扩大负面影响。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一旦发生,学校即应进入危机处理的阶段,应把性别事件当成重要事情来处理,不能轻忽任何一个细节,也不要漏掉一点2信息,认真对待相关法令。即应启动预设之机制,并以专业与法定程序处理。因此学校应有长期训练组成的团队,建制完整的防预机制,平时应加强学校人员的行政应变能力、辅导知能与性别平等意识之外,应切实充实性侵害与性骚扰处理的机制、资源与社会网络。贰、常设危机处理机制,以为校园性别事件之安全护网中、小学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一旦发生,学校即应进入危机处理的阶段已如前述,而其校园文化受科层体制之行政伦理与业务本位的影响,性别事件处理必要之资源整合与人员之机动性常感不足,而教师之性别专业素养又仍处发展阶段。因此当性别事件发生之初,学校常无法掌握先机,衍生后续处理之问题与困难。例如:(一)、了解学校生态之专业人力难找,功能小组成立困难。(二)、相关当事人与学校的实时危机未能确实掌握,或实时介入处理,衍生问题。(三)、行政支持系统迟迟无法建立,后勤资源无法适时到位,「性平会」运作与功能受限制。为解决以上处理性别事件时的窘境,应考虑于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设置「常务委员」驻校。必要时常务委员以学务、教务与人事等一级主管为当然,或咨询委员,或聘请相关专业或有处理事件经验之校外人士担任咨询,以组织为具行政权与专业权威之团队,做为性3别事件之「常设统整机制」。此团队可定期研讨、进修性别相关议题,增进相关知能,并培养相互默契。此机制于平时,可做为学校性别平等教育之人才培育与咨询中心,发挥「性平会」驻校推动性别平等教育的积极角色。一旦事件发生即行介入处理,或协助,不但可以避免事件扩大,亦可提升性别事件处理之质量。其功能说明如下:(一)、统整机制为常设,且驻校,则一经发生事件,校长即可召集开会,研商策略,并规画、整合资源。除积极筹备「性平会」开会事宜,且可积极处理实时性的危机,同时进行行政沟通与整合、提供校长处理时之咨询,并能做为办理申复之窗口,或过度平台。(二)、目前依性别相关法令成立之「功能小组」繁多,迭床架屋,致使校内人员疲于奔命,甚或有相互推诿、指责之情况。此「常设统整机制」除可成为性别专业与行政权之协调、沟通平台之外,亦可将学校相关之「防治处理机制」,例如怀孕学生事件之「处理小组」与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小组」加以统整,促使处理性别事件之机制单纯化,增进行政之横向联系。(三)、常设机制易安排计划性之定期进修,因此常务委员,或一级主管易接受有系统之进修课程,可成为学校「人材库」与「种子」教师4之来源。必要时这些成员即可投入「调查小组」,或「处理小组」,不但可以避免「功能小组」成军匆促,人才难觅之苦,亦可因成员间长期培养默契,因而提升处理、调查之质量。学校更可因此而激发内部自我提升的能量,营造校园性别友善的文化。(四)、常务委员于平时亦可做为学生怀孕事件「申诉信箱」,或为申请、检举性别事件时之过度机制,以协助、答询相关当事人的问题。同时由于其为驻校,方便持续与系统督导,以协助学校落实性别平等教育计划,以及调查与处理建议之执行、追踪与辅导。(五)、「常设统整机制」仍属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其主要功能在协助处理实时性的危机,以及性别委员会调查事实前之准备、调查过程中之后勤支持,与处理结果之持续追踪、协助与督导,因此其之设置将可提升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运作功能。基本架构、流程与功能如下:學務或訓導處收件,並即通知校長●危機處理常設統整機制(性平會常務委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暨具性別專業一級主管、教師5-8人成立事件發生:1、指定專人,設立單一發言、統籌窗口與申訴信箱,並接受申複。2、研討是否受理(由性平會決定)。3、事件評估、三個工作日由學務處交性平會處理。4、協助開會、調查相關事宜之籌備。5、建立行政分工表,整合資源、處理危機。平時:1、定期召開會議訂定/修正處理計畫2、統整行政資源3、提供校長諮詢4、行政運作協調5、籌集經費人力6、支援業務單位7、專業人才培育8、經驗傳承交流依相關規定通報1、主管機關2、性侵害防治中心(24小時內)3、無管轄權7日內通知有無管轄權機關通知申請,或檢舉案受不受理,並以書面述明理由、告知20日申復期限、單位等知悉、申請、檢舉依性平會計畫規劃或辦理並調查報告與處理建議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1、決議受不受理2、成立調查小組、遴聘小組委員或分組,訂議5参、掌握校园性别事件处理的契机校园性别事件处理之困难在于校园确实存在着明显的权力与阶级的关系,处理的过程中也坚实受着传统师生伦理与团体荣誉所制约,此困难问题处理之得当与否,决定衍生危机之程度。如果处理过程由于传播沟通的问题,民代介入,媒体误导等复杂社会因素渗入,则其造成的伤害,更是难以估计。校园性别事件之伤害包括当事者的6安全、基本人权的剥夺,与人格的偒害,以及组识形象、信誉,团队合作与织组发展等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威权的恐惧、主观的避免与情绪的处理在校园性别事件调查处理时应首先要被对待。而丰富的经验与学识、坚定与正确的性别平等意识、法律素养、人本观,以及强烈与负责的使命感成为突破困境的重要关键。一、确实掌握所面对的环境与对象,营建支持网络。校园中有不同的教师角色,例如校长、兼任行政教师、暨教官与护理教师,也有不同层级或属性的校园,例如小学、国中、高中、高职或大学等。不同教师角色在学校中与学生、家长、小区等之关系,或资源掌控、所负职责,甚至学经历背景与价值、态度等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性,同时不同属性学校,其问题重点、校园人际互动以及学生年龄与适用法令亦有所不同。上述差异性也构成相关人员对「事件」之认知、态度与需求之急迫性与结果期待之不同,衍生问题不一样。因此性别事件调查处理之前,都应纳入此等因素,审慎考虑。学校文化与互动氛围影响危机处理之成败至巨。因此充份掌握校园生态与人际关系,尤其行政人员、教师、家长与学生间之相互信任7程度对性别事件处理有极大的帮助。如何营造一个开放、多元而接纳的友善校园文化,与广结善缘,关系紧密的支持网络是危机处理之首要资源。二、把握第一时间的诚恳沟通危机管理一般而言可以分成三个主要阶段,即危机发生前、危机发生时,以及危机发生后。如何掌控危机发生前之情况以预防、抑制危机发生的可能,是成本最低的危机管理,因此「危机机制」的建立、人员训练,经验之吸取、模拟等至为重要。而在面对事件已发生,则学校应以积极、诚恳的态度来处理,所谓「一步错,步步错」,即是因为第一时间的沟通与处理态度出现问题。因此把握第一时间让受害者得到支持,让学校所有人员获得充份正确的信息,体认同舟共济、团队合作之必要,热诚参与处理、沟通至为重要。此时「危机处理」机制之运作应即展开,指定专人,设立单一发言、统筹窗口,并召开相关会议建立行政分工表,并整合资源。同时应即组织辅导团队,拟定整体辅导计划,转导对象分别为,相关当事人、相关班级(包含学生与任课教师)及全校师生与家长,依其特质与需求,分工进行支持辅导,以及沟通之相关事宜,极力避免事实遭到曲解、是非制造或传播,或让有心人抄作、利用,而致危机扩大,造成更难处理的局面与伤害。8三、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保持公平、正义原则。(一)、坚守程序正义,对于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陈述、证据应予以同等重视,且应依行政程序法与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并充份让相关当事人了解补救之机制,例如申复、济救,或可运用之资源等。(二)、以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对待相关当事人,并依法回避、保密、通知。依性平法第30条第5项规定:「行政程序法有关管辖、移送、回避、送达、补正等相关规定,于本法适用或准用之。」1、回避自行回避(行政程序法32条)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等亲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事件之当事人时。」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该事件与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3、「现为或曾为该事件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4、「于该事件,曾为证人、鉴定人者。」申请回避(行政程序法第33)条91、有行政程序法32条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2、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准则15条第2项回避规定:「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之辅导人员,应回避该事件之调查工作;参与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之调查及处理人员,亦应回避对该当事人之辅导工作。」2、保密。依性平法有以下之规定。1、第22条第2项「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识身分之资料,除有调查之必要或基于公共安全之考虑者外,应予保密。」2、第26条「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过程中,得视情况就相关事项、处理方式及原则予以说明,并得于事件处理完成后,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将事件之有无、样态及处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当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识别其身分之数据。」3、第27条第3项「接获前项通报之学校,应对加害人实施必要之追踪辅导,非有正当理由,并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识别其身分之数据。」10其它如「少年事件处理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亦有此项规定。(三)、独立调查,并禁止片面接触,与不必要或重复询问。为保持调查之公立,调查不受任何人之影响与干扰,调查人员系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干扰,更应严格禁止单独要求接触。同时为避免二度伤害非必要不做重复询问或询问与事件无关之个人隐私。1、依「性平法」30条第6项:「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处理,不受该事件司法程序进行之影响。」2、准则22条第1项:「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之调查处理,不受该事件司法程序是否进行及处理结果之影响。」(四)、考虑双方当事人权力差距,了解事件之样态,以做明确之判定,且为避免权力差距,产生伤害或获得不客观之讯息,应避免对质。(五)、以被害人主观感受为判断之基础,且属行政调查,除依「行政程序法」办理相关作业之外,依行政一体原则,进行行政处置。四、提升相关法律与辅导知能。(一)、除性别平等教育法及其相关法令之知能外,有关少年及儿童保11护之法令,尤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之二条、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儿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第九条、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十四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它相关规定应熟悉并能灵活运用。(二)、关键之辨识指标,例如身体、行为、情绪、作业、出缺勤、学业成绩、交友、金钱等线索之运用,以提升辨识能力。(三)、建立支持网络与团队合作之习惯。(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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