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基础知识问答一、什么是车辆超限运输?答:车辆超限运输指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外廓尺寸三者之一超过了公路设计标准限值的载货类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二、什么是车辆超载运输?答:车辆超载运输指实际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载货类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超载运输主要针对车辆实际装载质量,不按车货的总重和轴载质量认定。三、车辆超限与车辆超载的区别是什么?答:1.执法依据不同。治理超载运输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治理超限运输依据的是公路法,对其管理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2.认定标准不同。超载认定标准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超限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3.法律责任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载的法律规定包括罚款和扣留机动车,只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的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罚款,如果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交纳公路补偿费),承担行政、民事双重法律责任。4.客体对象不同。超载既有货运车辆超载,又有客运车辆超载。超限仅对货运车辆而言。5.管理目的不同。治理超限是为了维护公路不受损害,限制超载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四、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基本特性是什么?答:1.利益的非法性。2.存在的普遍性。3.成因的复杂性。4.危害的严重性。5.治理的反复性。五、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哪些重要意义?答:1.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效保护了公路建设成果。2.治超车辆超限超载有效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效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效规范了车辆生产改装。六、简要概述计重收费与治超的关系?答: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运输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行为,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开展路面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实行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通过经济手段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鼓励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实施计重收费的意义在于:一是使道路通行费更加公平合理,二是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三是降低超限超载车辆对道路基础设施的破坏程度。计重收费并非直接以治超为目的,但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它对超过公路承载力的货运车辆,采取加重收取通行费的方式,切断了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链条,有效调节其超限超载运输成本,使其无法获得超限超载的超额利润。因此,要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不能因为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也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计重收费工作的实际作用。七、简要概述“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情况?答:2007年11月,全国召开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温家宝总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很有成绩建立长效机制关键在严格执法”的重要批示,总结了三年集中治超工作,明确了今后治超工作重点,并对全国治超长效机制建设作了全面部署。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九部委印发了《全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治超工作从集中治理向长效治理的历史性转变。1.全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基本方针。《全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建立长效机制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在工作措施方面,对路面治理、源头监管、经济调节、保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2.我省长效治理机制构建的基本情况。2008年10月,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一厅局(较全国增加了财政厅、煤炭局)联合印发了我省《贯彻落实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陕交﹝2008)151号),在长效治理指导思想的统领下,确立了十项工作目标,路面治理十项措施,源头监管十项工作措施,以及各部门联合治超的工作职责;2009年3月,省政府以138号令颁布了《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这些举措为长效治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2011年,省厅决定开展“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通过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网络和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必将使我省长效治超工作得到巩固和发展。八、我国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怎样规定?答:1.几何尺寸超限车辆认定标准: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4.2米)、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认定为几何尺寸超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的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2.重量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七部委印发的《全国集中治超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9〕609号)的相关规定,普通载货车辆车货总重超限认定标准为:二轴车辆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其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超载车辆,由公安部门按超载规定进行处罚。九、我省货运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怎样规定?答:根据《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实施意见》﹙陕交函﹝2009﹞609号﹚对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定为:1.普通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重超限认定标准为:二轴车辆20吨,三轴车辆30吨,四轴车辆40吨,五轴车辆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55吨。对特殊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1).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使用大型多轴平板车,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的,车辆单轴(轮组)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行使公路。(2).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自行式吊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车辆总重超过超限认定标准,但其符合车辆行使证(产品技术说明书)核定的总质量的,不作为超限车辆。2.普通载货车辆的车货总高度、总长度、总宽度的超限认定标准分别为:4米(集装箱车4.2米)、18米、2.5米。但对特殊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1)大型平板车等特种车辆的总长度、总宽度超出其尺寸范围,且高度未超过4米的,不作为超限车辆。(2)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鲜活农产品、联合收割机、规则尺寸物品等专用车辆,其车货几何尺寸超限处罚标准可放宽至总高度4.5米、总长度22米、总宽度3.5米。十、认定超限车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答:1.治超站、卸货场和流动稽查使用的称重、几何尺寸计量器具应当按期进行检定,未按期检定或着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2.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卸载、卸载复检和处罚,必须以静态检测设备检测结果(检测单)作为依据,严禁凭经验判断和目测认定超限。3.治超站实行高速、低速动态预检的,必须经过静态复检认定车辆超限,严禁以动态检测称重结果作为卸载、处罚依据。4.流动稽查使用便携称重设备检测的超限车辆,只能作为疑似超限车辆,不得当场认定和予以处罚,应将其引导至领近的治超站或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5.对在动态预检过程中跳磅、绕磅、冲磅的车辆,要进行静态复秤,并对驾驶员逃避正常检测行为进行登记、警告。对干扰正常检测工作的交驻站公安人员处理。十一、悬浮轴车辆的处理标准是什么?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目录的悬浮轴车辆,或者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超限检测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十二、鲜活农产品超限车辆的处理规定是什么?答: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办《关于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陕交治超办函﹝2008﹞22号﹚,对几何尺寸宽在3.5米、高在4.5米、长在22米、超重在500公斤以内的“绿色通道”运输车辆,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对驾驶人教育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对超过上述标准严重超限超载的车辆,按治超政策进行处理。十三、超限运输行政许可的原则是什么?答:1.合法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具体到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是超限运输通行证只能由法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核发;二是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三是实施超限运输许可证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许可无效。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到超限运输行政许可,一是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二是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权限要公开,谁有权办理哪些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让公众周知;三是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四是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程序应该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五是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期限应公开。六是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3.便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这就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在办理超限运输行政许可业务中,要提供办事程序、办事地点和咨询电话等服务,在办理过程中实行“一站式”办理服务,提高工作效率。4.救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这就要求在行政许可执法中要规范、廉洁、高效,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5.信赖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6.监督检查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内部执法和对许可相对人遵守许可两个方面的监督检查。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十四、简述公路治超工作指导思想的演变?答:2003年我省开展治超之初时提出: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整治的思路,实行有重点、分阶段的集中整治。2004年全国开展集中治超时提出: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提出: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继续保持和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综合治理。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提出: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科学治超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逐步转入“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新阶段。2007年11月,国家九部委制定了《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提出构建治超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四个方面的工作措施。2008年我省结合治超工作实际情况,就建立长效治超机制制定了实施意见,提出了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的十项具体工作目标。2011年,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省治超工作,在强化治超、深化治超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十五、交通集团“治超长效机制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